张占存
邢台市卫生健康执法支队 054000
摘要:通过对一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分析当今医美行业卫生监管存在的问题与难点,探索医美行业的卫生监管策略,为类似案件的查办提供参考。
关键词:无证行医;医疗美容;违法所得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9日,某区卫生健康局接群众举报称:某小区鹿某给举报人打水光针致脸部出血,下巴红肿,涉嫌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2023年5月30日,卫生监督员对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1、在某小区27栋2单元105号室内负一层西侧房间内摆放有美容床一张,美甲操作台一张,美甲工具及美甲用品,“秋水堂”微针针头一支;2、在价目表上写有“无菌一次性打耳洞30元一支,50元一对,轻医美抗衰,去除川字纹,鱼尾纹,鼻背纹,单部位除皱598元”;3、在美甲操作台上发现“溪颜玉械字号基因高端抗衰(价目表)”上写有抬头纹(深度)2980(浅度)1980,川字纹(深度)3980(浅度)1980,鱼尾纹(深度)2980(浅度)1980等内容;4、在一层冰箱里发现“PROAEGIS”膏剂8支,“DERMASA”膏剂6支。现场未发现药物和纳米微晶笔。因该场所为当事人鹿某居住场所,未对场所进行现场查封,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2023年5月31日、6月19日、7月13日监督员对鹿某进行多次调查询问,鹿某终于承认于2023年5月24日在某小区某栋某单元某号为举报人丁某在脸部用纳米微针导人水光的事实,在深入调查过程中,还发现鹿某于2023年5月24日在某小区某栋某单元某号为赵某在脸部用纳米微针导入水光的事实,于2023年3月30日在某小区某栋某单元某号为贾某在脸部用纳米微针导入水光的事实;以上操作费用微信转账支付给鹿某,其中收取丁某操作费用人民币壹仟肆佰叁拾元;收取赵某操作费用人民币肆佰叁拾元;收取贾某操作费用人民币叁佰捌拾元。鹿某不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鹿某涉嫌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经调查核实,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人员认为鹿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章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量恰当,经过合议和某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给予鹿某以下行政处罚:1.立即停止执业活动;2.没收违法所得贰仟贰佰肆拾元;3.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1日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在听证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2023年7月28日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于当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
2023年8月3日本案结案。
二、分析:
根据执法人员在某小区现场检查发现房间内设有床位、微针针头及麻膏等物品,因案发时间早,举报人和鹿某多次私下协商退款后,现场已无法找到案发时候用的玻尿酸水光针药品,鹿某采取全程沉默不配合的方式拒不承认非法医美的行为,向其出示了举报人提供的鹿某实施非法医美操作的照片,仍旧反复狡辩不承认实施非法医美的行为,在执法人员历时一个多月,多次对她进行严谨细致的询问后,鹿某终于承认了在某小区某栋某单元某号曾为丁某、赵某、贾某开展过医疗美容行为,鹿某本人不能提供医师执业资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得出结论鹿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本案的违法行为发生于鹿某位于某小区某栋某单元某号住宅,是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场所,行医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行医的,对行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非医师行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章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本案违法所得为微信转账形式,合计贰仟贰佰肆拾元,因鹿某执业时间在六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三、针对本研究发现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与对策:
1、提升发现能力:进一步明确打击无证行医工作形势及相关工作要求,强调属地管理责任,鼓励街镇“打非办”将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工作融入各街镇特色工作,有效推进无证行医的精准发现和治理。针对街镇打非联络员、社区卫生协管员及村居的卫生干部、综治队员、外来人员协管员等开展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相关排摸、发现能力的培训,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无证行医线索指标及风险等级评估指标体系,提升基层工作人员专业识别判断能力,精准发现无证行医线索。
2、加大查处力度:近几年查处无证行医的法律法规不断更新,如《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新《医师法》的出台及《行政处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修订等,对无证行医行为的处罚额度明显提高,弥补了以往处罚力度不够的短板。同时也对监督员在执法过程中的法律适用、证据固定及调查核实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所以,须对监督员加强多角度、多层面的培训,准确运用法律依据,注意查处策略,提升自身执法能力。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以及综治、网格化管理等部门之间的工作联动机制,通过部门联动、信息互通,定期组织专项整治行动,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形成推进联防联动和联处的强大合力。同时,针对无证行医人员在行医过程中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销售药品,存在医疗废弃物随意丢弃,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伤害,由检察机关对无证行医人员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更全面地进行责任追究。
3、无证行医的诊疗范围决定法律适用
无证行医的诊疗范围决定法律适用,以备案和许可的诊疗范围为区分,考察合法开展该类行为应备案还是许可,进而依据对应罚则处罚。根据诊疗范围说,可按照两步走的方法选择与案件事实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规范。无证行医数个规范之间竞合,是存在包含关系的法条竞合,应优先适用最吻合的
特别规范,而不宜一概择一重适用《卫生法》。非医 师 行 医 和 无 证 行 医 竞 合 时,择 一 重处罚非医师行医和无证行医的竞合,是借助个案事实才发生法条联结的想象竞合,应根据诊疗范围归属,在无证行医和非医师行医之间择一重处罚。对此,行政处 罚 决 定 书 中 应 发 挥 想 象 竞 合 的 明 示 作用,一一宣告违反条款。对于常见类型的非医师独自一人设置无证场所开展《中医药法》或《条例》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应从构成要件文义射程、最密切联系原则、竞合处断规则、比例原则等方面综合考量,主要适用《医师法》。
4、强化医疗美容执法力度
现今医美行业鱼龙混杂,特别是在“微整形”领域,水光针、瘦脸针、玻尿酸注射等层出不穷,热玛吉、量子润肤、激光脱毛等乱象丛生。 这些所谓的“微整形”有别于传统的整形,准入门槛低、从业人员参差不齐,常伴随于生活美容中,
不易被察觉,场所及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取证困难。因此,卫生执法人员要及时学习医美新知识,掌握医美行业新动态,了解医美新技术及其原理,丰富取证形式,提升执法水平。 卫生执法机构对违法行为要一经发现,一查到底,查处一起,曝光一起。 既让违法者得到相应的惩处,对其他违法者起到威慑作用,又给消费者以警示,提高消费者主动防范风险意识,同时拓宽线索来源途径,倡导形成社会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