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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尽管我国关于企业财务舞弊的法律不断完善,但是国内上市企业财务造假行为却屡禁不止。为了塑造经营良好的企业形象,诸多企业选择财务舞弊,这不仅伤害了企业投资人利益且扰乱了资本市场正常秩序,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良的影响。本文以K企业为例,通过CRIME理论分析其财务舞弊的原因并得出相应的防范方法。
关键词:财务舞弊;CRIME理论;防范方法
一、K公司简介及财务舞弊过程回顾
(一)K公司简介
K公司是一家在2001年8月21日成立的公司,注册资本354,090.0282万元。公司主要从事各种高分子复合材料,如功能膜材料,预涂膜,光学膜,以及光电新材料。
(二)K公司财务舞弊案回顾
k公司在2019年7月5日晚间发布了一份公告,称其在2015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通过虚构销售业务来虚增营业收入,并通过虚构采购、生产、研发和产品运输费用来虚增营业成本、研发和销售费用。k公司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通过上述方式虚增了23.81亿元、30.89亿元、39.74亿元和24.77亿元的利润总额,四年累计虚增了119.21亿元。令人惊讶的是,k公司过去四年的累计利润总额仅为72.03亿元。k公司四年来一直在亏损,如果扣除虚增利润的情况,那么它就涉及重大违法并被强制退市。2021年4月6日,深交所批露了《关于K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告》,决定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二、k公司财务舞弊行为分析—CRIME模型
CRIME五因素理论—Zabihollah Rezaee(2005)在其著作《Study guide for Financial Statement Fraud》中提出用犯罪“CRIME”对财务舞弊在造假者(Cooks)、秘诀(Recipes)、激励(Incentives)、监管机制(Monitoring)和最终结果(End Results)五方面进行分析[1]。
(一)“Cooks”财务造假者分析
财务造假者通常代指企业的高层领导者,包括总裁、董事长、首席执行官等,表示公司的造假行为是经由他们同意、鼓励甚至参与的。
k公司领导层法律意识淡薄。k公司的主要控股股东为康得集团,钟玉作为康得集团的大股东实际上是k公司的实控人,他带领员工计划并实施了财务造假行为欺骗了投资者和公众。而王瑜、张丽雄、徐曙分别作为公司的财务总监、财务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依然按照钟玉提出的要求进行组织和执行,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后来相关负责人分别被证监会罚款或禁入证券市场等。
(二)“Recipes”财务造假手段分析
1.虚增货币资金
k公司财务数据上最大的问题就是存贷双高。如果企业有着大量的存款,又何必需要借入大量的负债,增加公司负担?根据2014-2018年k公司的年报发现,其货币资金和有息负债一直处于增长模式。至2017年,公司的货币资金和有息负债分别占公司资产的54.00%和32.12%。然而14-18年公司的国币资金年化收益率仅为0.72%,这虽然高于活期存款利率,但却低于定期存款利率,这说明公司货币资金存在虚报行为[2]。
2.虚构销售业务以增加利润
通过2019年11月20日举行的k公司财务欺诈听证会,发现k公司的外销业务实际上是通过伪造光学膜来运输产品,例如PET等原材料。这些产品被免费送给其他人,然后k公司的相关人员会制作虚假的业务合同,模仿国外客户的签名,并黏贴打印,虚构外销业务产业链[3]。
(三)“Incentives”舞弊动机分析
1.公司资金压力巨大
从k公司外部来看,我国经济增速逐渐放缓,上市公司进行再融资的难度增大。同时,竞争对手不断进行价格战以及技术追赶,公司的市场份额被进一步压缩。
从k公司公司内部来看,光涂膜的成功促使K公司开始进军高分子材料和碳纤维产业。但面对国内外供大于求的市场环境,钟玉将K公司市值增至3000亿的豪言不仅没能实现,还消耗了百亿的投资。这都致使K公司需要大量资金来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转。
2.公司内部治理体系失效
对于K公司而言,普遍适用于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股东共同控制和管理体系完全失效,归根结底还是因为钟玉作为公司实控人掌握着绝大部分的话语权。而浙江中泰虽是第二大股东,但其股份仅为康得集团所占股份的四分之一,股权的分散让中小股东真正参与公司治理无法实现。同时钟玉与董事会和监事会大部分成员保持着良好的关系,导致K公司内部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为K公司虚增利润,虚构货币资金和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创造了机会[4]。
(四)“Monitoring”监管机制分析
1.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失职
根据K公司公告可发现,那宝力和张艳红作为与康得集团有深厚联系的管理人员却是K公司监事会的主要成员,这明显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而
K公司监事会在15-18年的工作报告中都未体现公司存在风险,这不得不让人怀疑其客观性。
2.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失职
经溯源发现K公司自上市以来一直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作,长时间的合作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事务所的独立性。而在15-18这四年间,瑞华每年对K公司的审计费由190万元上升至210万元,这令笔者不得不怀疑其与K公司的合谋可能以及其报告的质量性。
(五)“End Results ”最终结果分析
1.债券违约,公司退市
2019年1月,K公司首次出现15亿元债务违约,但这与其在北京银行存有百亿资金的事实相斥,引起了市场的极大关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7月,证监会发出行政处罚事先通知书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将其财务造假内幕公之于众。K公司在2021年4月6日被深交所终止上市,并在4月14日进入退市整理期。5月28日,深交所终止了该公司的上市申请,并于5月31日将其摘牌。
2.中小股东受损严重
K公司造假事件爆发后,一些中小股东曾多次前往江苏省政府、证监会和北京证监局寻求信访支持。对于他们而言,钟玉和他的康得投资集团才是这次财务造假事件的罪魁祸首,K公司只是被迫受到牵连。122亿银行存款的“消失”对中小股东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虽然各地政府机构支持他们的维权行为,但就K公司的目前况状来看,挽回损失的几率几近为0。
三、防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手段
(一)完善企业内控机制,增强企业治理能力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必须要保证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首先要建立科学高效的防财务舞弊机制,加强独立董事的话语权。其次,要提高审计委员会的地位,强化其监督职能;选聘经验经验丰富工作人员,保证审计人员的专业性。同时要构建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交流机制,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沟通、及时处理。
(二)加强外部审计监督管理
K公司财务造假事件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很好的反思案例,即外部审计机构是否能够实现真正的独立性。出于对人力和物力的考虑,审计机构可能无法发现公司刻意隐瞒的内容,这就需要上级监管部门适时增加补贴以支持其工作。同时,监管部门要加大对事务所造假的惩处力度。
(三)加大对相关责任人和企业的处罚力度
根据证监会发布公告可知钟玉仅被罚款90万元,王丽张丽雄罚款30万元,其他相关人员罚款3万至20万。这样的处罚力度相较于其对中小股东造成的损失、对社会产生的恶劣影响可谓过于“温柔”,缺乏威慑力。因此国家监管部门应当出台更加严格的法律政策,对相关责任人和公司加大处罚力度;禁止违反者进入市场并强制退市;提高违法成本,必要时引入刑事惩罚,做到惩罚时有法可依[5]。
参考文献
[1]管扬威,朱卫东.基于CRIME五因素论的ST公司财务舞弊识别[J].财会月刊,2014(16):12-16.
[2]贺青. 基于CRIME五因素论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20.
[3]娄桂莲,张文慧.K公司财务舞弊案例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21(16):146-148.
[4]陈恭睿.K公司财务舞弊案例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21,24(04):35-36.
[5]宋夏云,陈丽慧,况玉书.K公司财务造假案例分析[J].财务管理研究,2019(02):62-67.
作者简介:姚心悦、女、汉、安徽省淮南市、全日制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智能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