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河南郑州 450001
【摘要】近年来,为适应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国家大力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模式),进行公益性项目及基础设施建设,原来的施工企业也广泛参与PPP项目实施中,以投资拉动施工,并参与资本运作。而作为项目运行载体的项目公司担负着较多的管理职能,项目公司的财务管理也显的尤为重要。
1 PPP模式中项目公司财务管理的特点
PPP模式中项目公司为SPV公司,同常规施工企业的项目部和常规的有限责任公司都有区别。
1.1 PPP模式中项目投资大、期限长
PPP项目投资大、运营周期长、管理相对复杂。而项目公司依据PPP合同成立,和项目实施周期对应,这就使得项目公司不仅对建设期进行管理,在更长的运营期也需要负责管理。而相对于一般的公司,项目公司又依据PPP合同有预期的结束期,并不是长期的持续经营,这使得对项目公司的财务管理要考虑一个公司的全生命周期。
1.2 PPP模式中项目公司缺乏独立性,受实施机构影响较大
在签订PPP合同时,通常政府方会以小股东形式参股,项目公司在股东会、董事会中按公司法设置相关规定,确立各参股方权利义务。但是在实际执行中,政府作为出资人和实施机构的双重身份,且通常会在章程中对各项会议决策条款加入政府出资代表的一票否决权,从而使得社会资本方并没有足够的话语权,且政府方参与决策的意愿在县域PPP项目中更为凸显。使得项目公司的管理工作特别是财务管理工作缺乏独立性。
1.3 PPP模式中项目融资对股东依赖性较大
PPP模式的项目严格来说是融资决定投资,融资成败严重影响投资成败。项目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主体,因其没有任何经营业绩,且在近期针对政府方对外担保、承诺进行有效控制后,在融资过程中更多的依托股东公司,特别是大股东的信用情况及融资能力。这种依托包括融资资源、授信切割、甚至专业人才支持方面。
1.4 预算管理受融资依赖程度较大
因项目公司收支单一,使得预算执行受外界影响的可能性加大,往往年初确定的全年预算,因融资不到位而全盘无效,使得预算无法有效执行。
1.5 财务管理目标模糊化
社会资本方同政府出资方共同管理项目公司,政府方在项目实施中更加重视进度、社会效益、服务效率,而社会资本方更加重视投资收益及施工利润。因利益诉求的不确定性,难免在共同决策时出现对立,也使得财务管理目标更加不确定也不清晰。
1.6 业务单一,对财务报表的各期对比分析失去意义
项目公司一般为执行某单个PPP项目而设立,收入单一,使得项目公司报表各期对比分析差距原因单一,各期对比分析数据对决策支持较小。
2 PPP模式中项目公司财务管理中常遇到的问题及应对
2.1 公司财务管理中内部控制方面问题
有的项目公司属于多股东联营组成,而股东均表示对项目公司不控制不并表,使得股东公司完善的财务内控检查无法延伸至项目公司。这样以来,项目公司内部内控管理有可能出现缺失。
对此,项目公司管理层要严把制度关,利用制度的完善和有效落实保证投入各方的合法经济收益。同时应该加强参股公司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约定对财务账本进行调阅检查,从而使项目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纳入有效监督中。
2.2 资金使用效率,闲置资金无法归集股东公司
由于项目公司独立于各股东而成为独立法人单位,而且实施机构对项目公司资金使用管理较为严格,使项目公司闲余资金不能向大股东资金池进行归集,造成短期内资金冗余沉淀,拉低各股东在项目公司的投资收益水平。
对此,一来做好资金筹划,对项目公司资本金注入和融资款尽量按需求投放,做到全年一次上报计划,中间按需总体安排。
2.3 税务筹划
PPP项目周期长,税种多,抵扣链条较长,税务筹划难度较大,同时筹划空间也较大。
对此,由于PPP招标基本是两标合一标,投资方和施工为一体,税务筹划要考虑全整个流转链条,同时要考虑各项税种。
2.4 投资收益保障较困难
PPP项目在招标测算中,一般对工期,及中间各项费用发生情况按常规情况进行测算,但在实际操作中,无可避免的会延长期限和投入,如各项手续办理、融资成本增加和放款推迟等,最后形成工期延长和收益率降低。
对此,项目公司要充分考虑项目运行各阶段难度,抛开常规施工中只顾生产、协调的思路,增加对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敏锐性,对行业政策的敏感性。在项目运行中及时做出正确决策,特别对于项目公司各项手续批复,融资交割,融资成本谈判,项目进度同项目公司资金投放匹配等方面,做好匹配。
3 XX项目公司部分问题及解决方法、部分经验
笔者曾就职的XX项目公司位于安徽省,总投资10.8亿元,项目资本金比例20%,政府参股20%,建设期3年,运营期15年,采用BOT方式运作,现将项目部分经验和教训列举如下
3.1 政府方在项目公司财务管理中对资金支付的误区
该项目在招标时候同样是两标合一标,在项目公司中均派出人员,但是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方在项目公司中的诉求分歧较大。实施机构关注工程进度,现场形象进展,以及拆迁费的支付;而对于工程各项合法手续办理、结算资料、工程款的支付不积极,甚至认为,只要拆迁费到位,并不关心施工进度款,认为施工方(收款方)和投资方(付款方)为一体,而认为项目部应该先行垫资施工,后期融资到位再行支付进度款,以保证工程按时间节点开展。
对于此,项目公司就款项支付按股份比例进行分割,在支付政府方拆迁费时保证一定额度工程预付款的支付。另外项目部在融资款没有预期保证的情况下不垫资施工,确保项目所有施工投入能够收回。
3.2 政府方对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视
政府较多参与项目公司管理,因项目在县域,PPP项目经验较少,也较为重视,实施机构参与项目实施中质量、进度、资金支付进行管理,政府出资代表对财务管理流程要求严格。
为此,项目公司人员严格按照已表决通过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对实施机构提出的符合公司法要求的诉求尽量满足,对一些不合理要求及时解释澄清,得到理解。
3.3 建设期到运营期中间过渡阶段银行本金偿还问题
PPP合同约定建设期3年,运营期15年,融资银行按合同对建设期的约定给项目公司的融资宽限期也为3年,即第4年就有还款要求,而PPP合同中付款日为“全部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完成1年后”,由于不能保证在建设期结束竣工验收马上完成,且完成竣工验收后仍然有1年等待期。很可能导致回款时间和银行还款时间不能匹配,造成还款困难及建设期利息无人承担的问题。
为此,项目公司一方面在工程进度上尽量提前实施完毕,压缩建设期,尽快进入运营期,或做到分段进入运营期。另一方面,尽量在签订融资合同时,在约定偿还本金时,有意降低宽限期后前两年本金偿还金额,尽量同可能的回购付款时间吻合,减轻过渡期资金压力。
3.4 在PPP合同中部分约定条款降低了项目公司违约风险
PPP合同中对融资交割约定“项目公司成立且取得政府批复的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后60天内完成融资交割(宽限期2个月)”,约定前提条件为各项要件得到政府批复,而融资过程中部分银行对批复要件要求特别严苛,即便融资银行对部分批复要件没有要求,在不能及时拿到融资款时候,也可以因此条款有效减轻社会资本方责任。
3.5 在施工合同谈判中加大付款力度,降低各项预留金额度
项目公司在施工合同签订中,最后谈定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90%进行支付,留下10%预留金,有效增加支付比例,同时无质保金。从而增加项目公司对施工项目部付款金额。
总上所述,在施工企业参与PPP模式项目运作时,要在原有施工经验丰富的基础上,重视项目前期手续、融资策划、项目公司税务筹划等工作。再加上现在政府和各级城投公司参与项目公司财务管理的水平逐步提高,这就要求作为社会资本方的我们,更加重视和提高财务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