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案书1.这是一宗有关女儿探视权的审讯。2.为方便起见,本席将称呈请人为“母亲”;答辩人则为“父亲”。背景3.与讼双方于1988年结婚。4.双方婚后育有两名子女:(1)大儿子现年18岁,现与母亲同住;及(2)二女儿现年9岁,是一名小学4年级学生,现与母亲同住。5.母亲于2006年7月28日以父亲的行为向法院提出离婚呈请。
判例与研究
2008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