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督教育惩戒的有效实施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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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督教育惩戒的有效实施

张瑞

宁晋县耿庄桥中学   河北   邢台 055550

摘要:虽然惩戒教育不是一个新型的教育方式,但在我国被正式赋予法律内涵却是近年来教育法治化、现代化的重要表现。自2021年3月1日《中中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颁布实施以来,教育惩戒权在运行中仍然存在“不敢”的问题。这既与该制度在各地方的保障落实不完善有关,也与各学校教育理念、社会及家庭的教育观念有关。探索中学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有效实施路径,让教育惩戒回归教育的初心,规范并保障老师合理的教育行为,才能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助力青少年的成长。

关键词:监督教育惩戒;教师权利;中学教师

前言:2020年12月23日教育部颁布《中中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并于2021年3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规则》明确了教育惩戒的界定、原则、适用情形等内容,赋予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相关权利,也提供了相应的保障措施,是依法治校、依法执教的重要体现。

1教育惩戒权的性质

《规则》颁布前后,学者们对“教育惩戒”的性质进行探讨。通过课题组梳理归纳,主要概括为两种不同观念。一种认为,“教育惩戒”是一种特殊“行政惩戒”,前者具备了后者的基本属。另一种观念认为,教育惩戒属于“法外惩戒”,也就是说,“教育惩戒”的发生和执行主体不是拥有法定权力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被惩戒的对象也并非存在客观违法行为。

相比较而言,本课题组认为“教育惩戒”是一种教育管理权,更倾向于第一种观点。第二种观点,最开始起源于日本。每一种法律制度的诞生都有其特有的法律文化土壤,日本提出的“法外惩戒”的观点,并不一定适用于我国现在的法律体系。其《学校教育法》《学校教育法施行规则》部分条款也是规定了禁止情形和惩戒的具体方式,虽然有一定借鉴意义,但由于两国政治文化的语境不同、因此,该种观点不适合我国。

“教育惩戒权”被赋予法律内涵后,到底是权力还是权利,学界也有分歧。有学者认为,教育惩戒权是教师为了维护正常教育秩序,规范学生的行为与人格,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针对违反特定规范、破坏学校纪律的学生而采取的与其过错程度相等的教育惩罚行为。但同时,也有学者认为,“教育惩戒权”兼具了权力、权利和义务属性。权力属性部分与大部分学者认同一致,但为什么还具备了权利属性甚至义务属性呢?该部分学者主要根据《教师法》《教育法》中赋予教师管理、实施处分等权利的表述和规定,认为“教育惩戒权”从法律赋予“权”字开始,天然带有“权利属性”和“义务”属性,考虑到《教师法》(第八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条第五款),教师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义务,其中“批评与抵制”就是“惩戒”的表现形式。这种表述表明具有义务属性存在一定合理性,但任何权利都有义务相辅相成,所以,本研究组认为无需过多争辩。无论是否具有义务属性,“教育惩戒权”具有权力与权利双重属性毫无疑问。

综上所述,“教育惩戒”,是学校对违反相关规定或者行为失当的学生予以约束和管理,通过“惩戒”的方式最终达成“教育”的目的,是一种特殊的学校管理行为,具有“行政惩戒”的意蕴。而“教育管理权”具备“权利”“权力”双重属性。

2教育惩戒权的教育意蕴

教育惩戒权虽然被赋予法律属性,但最终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教育目的。一方面,教育惩戒权的有效实施,能健全学生人格。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学生接触的信息多、杂,情绪容易被煽动。面对负面信息,心理承受力不够的学生自杀自残案件屡见不鲜。教育需要多元化,需要因材施教,才能更好地培养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另一方面,教育惩戒权的正当行使,能够改善师生关系,营造更好的教育环境。越来越多的佛系老师,导致虽然孩子似乎“毫发无伤”,但本质上老师已经不敢教育,甚至不想教育,这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因此,教育惩戒权其背后的教育意蕴,离不开这个“权”设立的初心,即教育惩戒是达成立德树人的一种方式。

3中学教师教育惩戒权实践路径

3.1完善校规,为教育惩戒权行使保驾护航

虽然《规则》已经颁布,但是各地方、各学校有自己的教育环境和特点,学校可以根据《教育法》《教师法》以及《规则》的规定,结合学校自身情况,将惩戒适用和禁止情形再次细化,才能更清晰地指导教师行为。同时,落实教育惩戒权的保障与救济途径。《规则》中第十三条强调专业的心理辅导,这种设想很好,但具体落实情况不尽如人意,尤其是乡镇中学,师资本身就匮乏,更不要说专业的心理辅导老师。第十五条是有关教师惩戒失当时学生的救济,第十六条~十八条都是关于家长和学生如何救济自己权利的一般性规定,第十九条是加强教师惩戒艺术的教育。可以看出,立法者非常重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但现实中教师也时常面临权利需要救济的情形,然而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多。因此,各学校在校纪校规中,应该考虑引入调解机制,完善双方的救济途径。

3.2增强教师素养,使教育惩戒权行使恰如其分

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权的担忧,除与相关规定不完善有关,还与教师评价机制、教师个人管理艺术有关。虽然《规则》在第十九条强调了学校要加强对教育惩戒能力的培训,但是短时间的培训效果欠佳。教师的管理艺术依靠教师个人素养,还需要时间、经验的积累。因此,有必要加强教师的道德素养和法治思维。同时,保障教师的申诉权利,让教师受损的权利得到有效救济,才能使教育惩戒权的实施更加恰如其分。

3.3增强家校合作,为教育惩戒权行使监督保障

教育惩戒权的有效实施,不仅是教师、学校的责任,还需要家长的配合。良好的家校合作,不仅有利于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还有利于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也起到了监督教师行使惩戒权的作用。但是,现实中却存在情绪对抗、沟通不及时或者难以沟通、权责不明确等情况。因此,教育惩戒权的实施必然要加强家校合作。首先,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如家长会、特殊节日活动等帮助家长转变观念,使家长和学校在教育惩戒权实施上达成一致,使家长更加支持老师、学校的工作,也使学校更加理解家长的顾虑。其次,学校在制定校规细则时,应该通过调研、座谈等方式,听取家长意见,建立有效对话机制。最后,还应保障家长的知情权和申辩权。自媒体时代到来,一切都在监督之下,家校良性互动,才有利于青少年的成长。

3.4推广相关普法活动,为教育惩戒权营造良好环境

自媒体时代到来,舆论监督的影响越来越大,甚至放大了某些行为或事件,造成不良影响。舆论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广泛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它不仅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情绪和行为,而且对国家的权利、公共政策形成某种制约,舆论是一种普遍的、隐蔽的、强制的力量。网络立法不断完善,但也需要公民素养、政治认同不断提高。作为媒体人,尤其是主流媒体,应该理性引导舆论,落实普法工作。网络平台应对其认证的博主、主播等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保留追诉的权利。

结束语:

概而言之,人们应该把教育惩戒作为一种教育方式,而不是谈惩色变。《中中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作为一般性规定,还需要学校、教师、社会、家庭四方面通力合作,才能使教育更加科学、合理、阳光、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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