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领域的问题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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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领域的问题探讨

陈宇婷

惠州市环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惠州 516000

摘要:随着大众环境意识的不断提升,生态环保督察工作在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中成为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工具,这两项工作的有效落实对防控环境污染、生态环境保护来说将会发挥较积极的作用。为此本文重点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领域问题与应对对策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望可以为生态保护督察工作提供相应的参考。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领域;应对方法

前言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各国纷纷建立了环境保护督察机制,旨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制度,对于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1.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的环境评价问题

1.1未按照相应要求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有些部门所编制的农业、畜牧业、渔业、工业等规划都并未合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所以导致形成环保和产业发展共同的和谐发展机制存在严重不足的问题。

1.2规划环评审查意见未得到有效落实

很多地区在项目确定期间忽视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要求,如此造成所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仅限于表面[1]。如有些地区并未全方面深入地思考本地区的大气环境质量问题和火电产能问题,对这些问题未进行全面的检查,在严重违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要求的情况下,审批建设低热值煤发电工程。除此之外,在化工企业的发展中对应禁止生产的染料和农药等生产项目未采取相应的管控,不重视环评要求。还有的地区对与环评要求不符的污水处理机构并未能及时整改,这些问题和现象都是造成环评审查意见无法真正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

1.3环境影响评价中存在违规审核现象

有的地区在未经过环评审批便批准建设发电工程,最终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形成较严重的影响。另外还有的地区在四氯吡啶建厂选址时,并未按照相应要求实施项目建设,对于区域范围内的环境生态健康形成较大威胁。

1.4环境影响评价论证不充分

很多大型的化工厂未严格按照我国环保相关要求对危险废物实施规范处理,随意掩埋污泥。然而在环评报告中却并未对这类污染隐患进行明确说明,报告的真实性和完善度存在不足。

1.5存在没有获得批复便先行开展项目建设的问题

通过对各地生态环保督察情况的分析能够看出,有些地区仍存在未批复便开始建设的情况[2]。除在企业中存在未批先建的现象,在很多地区的管理部门同样也存在这种情况,如某地区建设农村公路,在未得到环评的情况下便开始工程建设,为了加快施工进度,也未获得环保审批文件。

1.6存在自主随意变更的情况

在环保督察评价期间,不合法地增大产能、违背基建文件内容要求的行为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所遇到的一项重要问题。另外在实际生产中还会存在不合理地改变生产工艺,如在废气处理中所采用的处理工艺和设施与环评要求不符,或一直不应用环评审批要求的设备。

2.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排污许可问题

2.1未获得排污许可证明

企业在未向本地环境部门提交申请报告,未获得排污许可的前提下私自开展生产活动;企业生产存在严重污染情况,在未向当地环境部门提交申请报告获得排污许可,因而最终导致形成较严重的污染问题[3]

2.2存在不按排污规范要求排污的情况

如在企业生产中,乙烯裂解炉内废气,氮氧浓度始终超标排放,严重违反排污许可要求。

2.3未严格按照生态环保督察要求实施整改

在实施生态环保督察中,有的地区针对已发现的环评及排污许可问题整改时,存在虚假、形式主义整改的情况。

3.生态环保督察工作中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问题应对方法

3.1确定环境评价和排污许可问题所属类型

在环保督察中发现,普遍存在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问题。针对问题而言,通常体现在规划环评方面和企业未获得排污许可便开始实施生产活动,与排污许可要求背道而驰。环评和排污许可问题在很多方面都有所体现,而且问题包含了很多方面。从数量上来分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问题比较多,占比也较大,其中案例较多的问题主要是在没有获得许可批复时便先开始建设,而排污许可方面的问题相对会少一些,然而在环保督察中排污许可制度不完善问题却较为突出。

3.2确定环保督察整改责任方

在生态环保督察工作当中,如果发现存在环评和排污许可方面的问题,首先应做的是确定相对应的责任主体。通常在环评和排污许可问题当中存在多个责任主体,而规划环评的责任主体一般都是以国家相关部门、区市级以上的地方政府为主;而对于项目环评问题的责任主体主要是以监管审批部门、建设单位为主;排污许可责任主体是以排污单位、审批部门、监管部门为主;对于没有根据督察要求实施整改的,其责任主体都是以各地区的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为主。所以,在环保督察工作中,需根据所呈现的环境影响评价问题、排污许可问题所属类型和性质,及问题影响程度,确定问题相关责任主体,如企业责任归属于企业,而审批监管责任归属于管理部门。应结合问题实际情况及所确定的责任主体,来探讨出恰当合理并且易执行落实的督察整改方案,基于此为整改方案执行效率的不断提升奠定基础。

3.3加强环保督察对环评和排污许可相关制度的执行

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的执行方面来看,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各责任主体的制度遵守意识仍然需要不断加强。尤其是有些问题在环保督察后并要求其进行整改,却仍然无动于衷或整改得不彻底,由此可以发现环评和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效果并不明显。所以,基于环保督察可不断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相关制度的强制性制约,以此提升制度执行力度及整改效果。

环评和排污许可制度对于环保督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发挥着较大的促进性作用,而且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的落实效果也会随着环保督察获得提升。为了提高环保督察工作对环评和排污许可各项制度执行的保障,需不断提升制度的可操控性和针对性,在环保督察工作中,对环评和排污许可问题具体所属类型的辨别明确及责任主体的确定应进行细化。尤其是有些问题从表面上来看是归属同一类,然而通过深入调查会发现在责任主体方面是存在明显差异的。通过不断提升环保督察精确度,来探究了更具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环保督察整改方案,基于此确保环评和排污许可工作的正常高效开展。

3.4积极构建和完善排污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衔接机制

通过构建并完善排污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之间的衔接机制,可实现信息共享,并统一评价标准。加强两者之间的沟通协调和配合,积极做好排污许可与环评制度的有效融合,以形成合力,促进生态环保工作效率的不断提升。

4.结语

总体来说,环评和排污许可是生态环保目标实现的基础,需不断提升执行力才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生态环保督察工作的实施可为环评、排污许可工作的实施提供保障。然而为了确保生态环保督察工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深入细致地分析和研究环评及排污评可问题,只有这样才可根据问题研究出针对性整改对策,并同时为生态环保督察工作指明方向。基于此促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尽早实现。

参考文献

[1]李文佳,吴晓冰.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存在的现实问题及对策研究[J].环境与发展,2019,31(6):26+28.

[2]沙焕伟、徐莹莹、朱源.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领域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环境保护,2020,48(22):3.

[3]顾业海.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领域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今天,202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