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齐某,男,43岁,系某市轻工业局副局长。1997年12月,该市制鞋厂(系轻工业局下属企业)厂长因病住院,无人主持工作,轻工局党委决定委派齐某到鞋厂临时主持工作。在此期间,该市财政局借给鞋厂30万元,其中12万元给职工发工资,18万元用于生产...
中国刑事法杂志
1999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