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516001
[摘要]城市道路命名规划是城市建设管理、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必然要求。本文结合惠州市惠城区的实际情况,并对其进行了初步的研究,以期为城市道路名规划的制定提供参考依据。惠城区地处东江流域,境内东江、西枝江、新开河等河流密布;群山呼应,高榜山、红花嶂、尖峰山等山川耸立;西湖、金山湖、红花湖、红女湖、青塘湖等湖泊密布。历史上惠州建城依水而建,充分结合了自然环境,形成了“山湖江簇拥,城在山水中”的整体空间特色,素有"半城山色半城湖"之称。惠城区一千多年的建城史、丰富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民俗风貌,构筑了其独特的城市特色。为了延续惠州城市的多元文化内涵与品味,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国际交流与人民生活需求,实现城市道路命名规范化、标准化,是一个迫切需要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惠州市;路名规划;编制方法;探索
路名是城市地名的主体部分,具有明显的指向与定位功能,是城市不可或缺的符号。2022年5月1日《地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开始施行,对地名管理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及新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地名的行政管理体制,规范了地名命名、更名管理,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名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惠州市正处于城市的快速发展阶段,城区范围日益扩张,道路数目日益增多,许多新建道路未及时定名,有些路段的地名不够规范,给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而路名的不规范更是严重影响了整个城市网络的正常运行。为了更好地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城市管理、社会生活、对外交流的需求,有必要对深圳市现有的路名体系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剖析,以期形成一套简明、易记、具有延续性与地域特征的国际化城市道路名称体系。
一、惠州市路名规划编制目标
1.1便捷实用
路名是一个城市的一个重要标志,它的设计目标是加强它的可识别性和指示性,符合人们的生活愿望和使用习惯,让人们的生产、生活、文化娱乐等活动变得更加方便。
1.2延续性
尊重历史,现行地名基本维持稳定,延续惠州人民群众耳熟能详的地名特征,尊重人民群众的意愿和使用习惯,体现惠州悠久的文化历史。
1.3本土特色性
除了沿用当地的山川、河流和标志性建筑等实物形式来命名外,还应结合惠州本身的历史文化底蕴,对悠久的建城历史和特色山水进行发掘,以增强地方特色。
1.4时代性
惠州深入融入深圳都市圈发展格局,是构建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重要一环,同时更加幸福的国内一流城市,因此,道路名称的命名应当具有一定的时代性,能够体现惠州人的进取精神。
二、惠州市现状道路命名特点
2.1道路名称组成
道路名称一般为3—5个字,由“专名+通名”组成,部分路名在通名前或后增设方位词。
2.2道路专名采词
道路专名主要由2-3个字组成,主要从传统地名、文物古迹、历史人名、风景名胜、特色山水、花草树木的名称派生,同时从寓意美好的词组中采词。
现状路名采词一览表
序号 | 类别 | 路名举例 |
1 | 文物古迹派生 | 如窑头西路、朝京街。 |
2 | 历史人名派生 | 如东坡路、中山西路。 |
3 | 风景名胜派生 | 如红花湖路、高榜路。 |
4 | 特色山水派生 | 如高榜路、鹿江路、南湖路。 |
5 | 花草树木派生 | 如莲花路、菊花一路。 |
6 | 传统地名派生 | 如桥东路、下埔路、马水路、石湖岭路。 |
7 | 寓意美好采词 | 如平安路、泰安路。 |
2.3.道路通名组成
道路通名根据道路等级及宽度,由“高速、大道、路、街、巷”组成。
三、惠州市道路名称规划策略探讨
3.1总体命名规则
3.1.1总体思路
基于现有规划路名已取得一定的成效,社会认可度较高,是路名管理的法定依据。因此,本次修编基于现状路名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完善。
(1)对政府已批准的路名、现状标准路名和符合要求且公众认可已用于日常生活的临时路名一般不作调整(经评估需要更名的除外);
(2)对现状规划线位调整、道路红线宽度和长度仍适用原通名的道路,继续延用原路名(经评估需要更名的除外);
(3)对规划新增道路或调整较大的道路进行命名;
(4)对经评估存在重名、重音或有歧义、贬义、谐音不雅的路名进行更名。
3.1.2道路名称组成
道路名称一般为3—5个字,主要由“专名”和“通名”两个部分组成,必要时可增设指位词。
专名,主要展现特色;通名,主要显示层级;方位词(非必要项),主要指示方位与序列。
道路名称结构图
3.2道路命名采词原则
路名要符合《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路名一般不以人名作专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外国地名、企业名称、商标名称作专名。路名须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或易产生歧义的字,并注意方言谐音的不良含义,禁止使用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歧视、侮辱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路名。
3.2.1 专名采词
(1)专名采词原则
为展现城市传统文化和特色风貌,专名采词应优先以历史文脉和传统地名派生,同时,结合片区自然风景、功能特色、发展愿景等进行命名。避免使用普通话或方言有歧义、贬义及谐音不雅的词。专名采词分为以下五大类、十一小类:
专名采词一览表
类别 | 细分类别 | 采词说明 |
历史文脉派生 | 文物古迹 | 文物古迹周边道路专名采词优先以文物古迹名称派生。如朝京街、嘉佑街。 |
历史人名 | 历史名人足迹所至周边道路专名采词优先以名人名字和事迹派生。如东坡路、逢辰街。 | |
民俗风情 | 居住为主的片区宜从当地特色风俗、乡愁民风中采词或优化。 | |
自然风景派生 | 风景名胜 | 风景名胜或景区周边道路专名采词以风景名胜或景区名称派生。如红花湖路。 |
特色山水 | 以周边山体、江、河、湖、沥等名称派生。如鹿江路、下坦湖路。 | |
花草树木 | 以区域特色花草树木名称派生。 | |
传统地名派生 | 传统地名 | 以公众认可的地名派生或优化。如新乐路、鹿岗大道。 |
功能特色派生 | 功能定位 | 根据片区功能派生或优化。如智谷路。 |
周边特色 | 根据道路周边特色派生活优化。如德育路、庭芳街。 | |
发展愿景采词 | 美好寓意 | 结合道路周边用地功能选取寓意美好的词为专名。如守正路、家兴路、福祥路。 |
诗词歌赋 | 结合片区发展方向从寓意美好的诗句中采词。如修竹一路。 |
(2)专名采词指引
①道路专名注入惠城地方特色元素,提高路名的文化内涵。道路名可通过对城市的历史传承、历代名人先贤、山水特色、名胜古迹、传统文化风俗等来派生。
②道路专名通用手法以白描、借用、寓意、组合、派生等为主。其中:以当地老地名、社区或附近自然地理实体组合或派生命名,如 “嘉佑街”即借用附近“嘉佑寺”命名、“庭芳街”即根据道路围合公园而成的景致派生命名;结合区片功能特色及发展情况以美好寓意命名,如“新业路”以“新产业园”之意命名。根据已有地名组合和派生命名效果较好应广泛应用,寓意式命名指向性弱应限用。
③一般不用纯指位词(包括纯方位词、方位词+序数词、纯序数词组合)作为道路专名。
④专名采词要符合区片道路名称的规律和特色。一方面,结合片区的功能定位和特色,实现专名系列化;另一方面,片区道路名称已经形成了规律,新道路命名一般也延续其规律。
⑤城市旧区趋向老地名的就近使用。传统城区范围内的道路名,在长期的历史演进中,形成了某些特定的采词或使用习惯(如系列字路名、序数词的使用习惯等),应加以继承和发扬。旧城地区改造后新建道路、未命名道路尽量以周边老地名命名,增加道路人文内涵,或沿用就近的街、巷、桥梁专名,一方面使路名有深厚的文化内涵,另一方面提高了路名的指位性。
⑥对新区道路名命名采词,强调名称的系统化和系列化。新区道路命名在尽可能保留地区历史文化信息的前提下,结合新区的定位、功能和城镇格局,提倡整合性和层次化、系列化路名。
3.2.2 通名
(1)通名采词原则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含密路网、弹性道路)的通名用字应当遵循规范化、层次化的原则,按照道路等级、宽度和长度选用合适的通名,具体要求如下:
①大道——快速路、干线性主干路(规划道路红线宽度50米及以上、长度3000米以上的)一般以“大道”为通名;
②路——一般性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规划道路红线宽度18米及以上50米以下、长度多在300米以上)一般以“路”为通名;
③街——支路(规划道路宽度5米及以上18米以下)一般以“街”为通名。
④巷——支路(规划道路宽度5米以下的)一般以“巷”为通名。
(2)通名采词指引
①以“大道”作通名的道路应从严控制,须满足通名规则的道路或经路名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有特殊(或重大)意义的城镇干路以“大道”为通名。
②为保护传统地名文化,并保持地名的稳定性,已批准道路的通名一般不再更改;不在通名系统内的通名应保留。
③与已有法定路名道路相连且等级一致的新建道路延用该“法定路名”命名时通名一般不再更改。
3.指位词
(1)指位词采词原则
指位词一般采用方位词、序数词或两者组合的方式采词。方位词指“东、南、西、北、中”等,按照具体方位进行采词;序数词指“一、二、三”等,按次序采词。
(2)指位词采词指引
路网较密集地区,允许使用主路名称加指位词派生的方法命名主路周边道路。即以主要道路的专名与方位词或序数词组合,结合通名命名周边道路。既突出主要道路专名的指位性,又有利于加强该区块地名的系统性,更明显地反映区块地名的特点。使用主路名称加指位词派生命名时应优先结合周边道路的指位词采词规律,若周边道路名称无指位词时,则应按照以下规则采词:
①次要道路以主干路路名称派生时,一般按“从东、从南”的规律。即东西向次要道路,优先以与其东端相接的快速路或主干路的名称派生;南北向次要道路,优先以与其南端相接的快速路或主干路名称派生。
②支路分布集中且呈较规则平行状的,可按序列派生命名,宜选序数词辅助并置于通名之前,也可依据与其相连的上一层次道路名派生。
③平行支路分布于主(次)干道一侧呈单向排列的,应按数字顺序命名;如平行支路分布于主(次)干道两侧呈双向排列的,应以奇偶组分别呈序列化进行命名,奇数在路东或路北,偶数在路西或路南。
④支路需要多重序列化派生命名的,可选序数词和方位词结合,并将方位词置于序数词之前。
3.3道路路名调整原则
路名中包含丰富的地理文化信息,一经产生,获得认可后,一般以不变为宜。为保持地名的稳定性,并保护传统地名文化,现状标准路名、有法定依据的路名和公众认可且用于日常生活的临时路名一般不再更改。但下列情况除外:
(1)道路重名或同音
一路一名,惠城区的路名应具有唯一性,避免路名存在重名或读音重名。当路名存在重名或重音时只能一条道路保留该路名,其他道路须进行更名。具体如下:优先保留具有历史文化底蕴的道路名称;优先保留更改成本较高的道路名称;优先保留等级较高的道路名称;优先保留长度较长的道路名称。
(2)原名不当
路名是一种公众性符号,其命名应平易祥和,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和大众审美观。对重名、名称不雅、有歧义路名进行调整更新。路名更名遵循实、雅、吉、通四原则。实,是指在更名中要名实相符,实现有效指称;雅,是指命名用词要文雅,力避贬义、粗俗;吉,是讲求美好、吉利;通,是指不宜取怪名、洋名。
(3)指位误导
传统地名已经为社会所公认,采用传统地名派生路名的道路方位应与地名所在地相对应,名实相符。对与派生地名所在地相距甚远的道路进行更名,避免造成指位误导。
3.4道路分段命名指引
道路长度在3000米以上、以“路”或“大道”为通名的道路可结合道路实际情况予以分段;被高等级道路隔断且不能通行的,须分段命名;不同等级道路应分段命名。现状已分段的道路一般维持不变。
道路分段时应考虑因素包括:行政管辖界限、地形地貌(如河流、山体)、主干路、次干路等。
以增加指位词进行分段命名时,宜根据该道路的具体走向,一般选择“东”、“西”、“南”、“北”、“中”等的方位词辅助并置于通名之前。构成序列如:XX北路、XX中路、XX南路。
已有法定路名的道路因基本农田、实际建设等原因不能贯通而形成多条道路时,应在原路名基础上分段命名,优先依据方位在原路名通名前增设方位词,当超过三条道路时,则可在原路名通名前增设序数词或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命名。
3.5改造后道路命名指引
改造道路断面形式、宽度、走向或等级等未发生明显变化,或仅断面形式、宽度发生了变化但道路走向、等级未发生变化的,仍应保留原道路名称;
两条或两条以上具有不同专名的道路贯通后形成一条连续道路的,应尽量在原有路名中选取其中一个路名作为该道路(贯通段)的路名。
四、结束语
城市道路是连接城市各个主要部分的纽带,是城市经济、管理和生存的“血脉”。道路名称的规划能够让路名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层次化,以传承和弘扬历史文化,传承和发展社会风尚,是一项涉及面广、服务全社会的基本工作。路名规划必然是动态的过程,规划方法和体系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调整和完善,不断地探索和持续研究。制定路名规划地命名方案时,提出的路名必须是结合区域的自然人文特征,满足大众的日常使用习惯,顺应民族文化的价值取向,从而达到人民喜闻乐见、耳熟能详、传承使用的好地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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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蒲欣梅,韩娇,杨永春.路名规划的方法探索——以深圳市为例[J].城市发展研究,2008,(05):192-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