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为促进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决定综合采取财政补助、科技支持和市场拉动方式,加快国内光伏发电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并计划在2~3年内采取财政补助方式支持不低于500兆瓦的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对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按光伏发电系统及其配套输配电工程总投资的50%给予补助;其中偏远无电地区的独立光侠发电系统按总投资的70%给予补助;对于光伏发电关键技术产业化和基础能力建设项目,主要通过贴息和补助的方式给予支持。同时规定用户侧并网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原则上自发自用,富余电量及并入公共电网的大型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均按国家核定的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全额收购(全国平均价格约为0.4元/千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