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春玲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总站新疆乌鲁木齐 830011
摘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作为排污许可证后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技术支撑,是生态环境部门环境管理的重要方式。本文通过对乌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深挖原因, 提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帮扶指导、加大监督执法、规范社会监测市场等对策建议,为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主体责任和提高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自行监测监管责任提供参考。
关键词:自行监测;排污单位;问题与建议
Analysis of Problems countermeasures of Self-monitoring Management of Pollutant Enterprises in Wuchang Area
QI Chun-ling
(Xinjiang Environment Monitoring Station,Xinjiang Urumqi 830011,China)
Abstract:Self-monitoring Management of Pollutant Enterprises as an important means of post-discharge permit managemen is technical support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mission permit system, and it is an important mode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in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departments. In this paper, the problemsexisting in the self-monitoring are analyzed and deeply dug in Wuchangunits,After putting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to implement the main responsibility of enterprises, strengthen assistance and guidance, strengthen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 and standardize the social monitoring market, etc.This paper provides a reference for implementing the main responsibility of self-monitoring of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s and improving the responsibility of self-monitoring and supervision of local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departments.
Key words:Self-Monitoring;Pollutant Enterprises;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1前言
2021年《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发布实施,排污许可制进入新阶段,排污许可已成为固定污染源管理的核心制度。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是排污许可的重要组成部分,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是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监管的重要工作[1].自行监测作为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具有关键的支撑性作用。但企业在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往往因为主体责任意识缺乏、政策理解偏离等原因,造成自行监测落实不到位,信息公开不及时等问题[2]。为推动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主体责任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自行监测监管责任,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健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管机制,按照《2023年自治区排污许可执行情况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部署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开展了乌昌地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规范性集中审核工作。本文结合本次审核工作发现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对自行监测存在问题原因进行分析,提出了对策建议。
2企业自行监测存在的问题。
排污单位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和行业自行监测指南、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或环境管理要求等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根据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及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排污单位普遍存在自行监测方案制定不规范不完整、自行监测任务不落实不规范,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完整等问题。
2.1自行监测方案制定情况
监测方案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生产工艺、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项目、监测频次、执行标准限值、样品的采集及保存方法、监测的仪器和分析方法、质量保证和控制措施、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信息公开和时限等
[3]。
监测方案的制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企业未按照要求在核发排污许可证后三个月内编制自行监测方案,未在自治区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公开平台备案;二是方案不完整,方案中的监测指标和频次不符合标准要求,例如部分排污单位废水监测缺流量指标;三是排污单位未及时更新监测方案,由于在生产过程中部分设施和工艺变更,监测点位和指标与实际生产不一致;四是方案中缺少对监测仪器设备(包含辅助仪器)、样品的采集和分析方法描述,或者选择的分析方法错误;五是方案中无质量控制措施,或要求不明确,质控措施过于笼统而无针对性等。
2.2自行监测开展情况
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设备、场所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社会化检验检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或者与社会化检验检测机构共同开展自行监测。自行监测开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企业未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监测点位不全,指标漏监、频次不够;二是采样点位置设置,排放口标识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部分监测原始记录混乱,杠改不规范,缺少三级审核,监测报告中缺少相关质控措施信息(校准、平行、空白、加标、质控等);四是检测仪器设备不在检定校准的有效期内,或者未对仪器设备开展期间核查、维护保养;五是自动监测设备运维不规范,运维记录不完整,设备故障后未及时开展手工监测,未说明没开展监测的原因;七是监测数据公开不及时,内容不完整,尤其对于周边环境监测结果公开不及时等。
3.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3.1企业对自行监测工作认识不足,不够重视
《环境保护法》等环保领域主要法律都明确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法定责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排污单位的监测责任、违规处罚进行了详细规定,排污单位也都依法依规申领了排污许可证,明确了自行监测具体要求,但存监测结果看出排污单位对自行监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高,缺乏主体责任意识。企业普遍对自行监测政策不了解,存在对第三方监测机构“一委了之”的想法,出现问题都归咎于第三方监测机构,自行监测的主体责任处于失控状态,监测数据真准全得不到保障。
3.2企业自测能力有待提高
目前,企业的废水和废气自动监测设备一般都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运行维护,其他监测污染物则通过企业手工自测的方式或者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监测。在开展手工自测视为企业中,部分企业普遍缺少监测所需的人员、场地、仪器、设备、耗材、经费等,实验基本条件达不到要求;监测人员缺乏专业性,身兼数职,且未经过专业培训对仪器设备不熟悉,监测随意性;企业缺少专业的环境管理人员,环境管理和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自行监测活动不符合规范要求;企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资金投入太少,导致监测数据的质量难以保证,出现人为影响监测数据;企业对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的质量管理处于空白,无法规范委托监测机构报出的监测数据的质量。
3.3 监管和处罚力度不够
我国相关环保法律对环境违法的处罚力度不够,导致了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局面,企业宁愿被处罚也不愿意改变生产模式来保护环境,更有企业对执法部门的处罚置若罔闻,给环保执法工作增添了许多阻碍。地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监管基础十分薄弱,监管体制机制尚未理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主体责任有待压实,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普遍存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管水平不高、现阶段基层执法人员的技术能力难以匹配,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因执法人员理解不同而提出不同问题的现象,导致执法监督的规范性、准确性、一致性不够。
3.4 第三方机构的侧次不齐
一是第三方机构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转而牺牲环境质量,在检测过程中隐瞒实际数据,让企业尽快合格通过,从而增加环保服务费用或者承接更多未来业务。二是企业与第三方机构长期合作,极易产生利益共同体,难以有效履行单位主体责任。一些环保服务机构抓住排污企业只算投入小账不算生态大账,在监测上动手脚,双方一拍即合、同流合污。三是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市场乱想丛生。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门槛较低、低价竞争、资质挂靠、虚假报告、劣质服务等成普遍情况,严重扰乱正常行业秩序。
4.对策建议
4.1加强帮扶指导
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是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监管的重要工作。各市县生态环境局应加强对排污单位上传至污染源监测系统的自行监测方案审核,对不符合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有关规定的,应及时督促排污单位整改。对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与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不一致的,应及时反馈排污许可核发部门更正排污许可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排污单位负责人进行环保法律的宣贯,强调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的意义、目的和作用、以及违法所担负责任,增强企业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监测管理宣传和培训,综合典型案例解析、现场教学等拓展培训的形式和内容[4],提升培训实效,教育引导排污单位认清主体责任,履行法定义务。
4.2 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开展排污单位执法检查中,要加强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的执法检查,严格查处自行监测违法行为。发现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涉嫌违法的,应及时将违法线索移交执法部门查处。加强与综合行政执法局沟通协调,健全执法和监测协调联动快速响应机制,按照排污许可证监管需求开展执法监测,确保执法取证及时到位、数据准确、报告合法。加大对季节
性生产、自行监测不规范以及执法监测超标排污单位的执法监测力度。
4.3规范第三方监测市场
接受委托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机构在自行监测中弄虚作假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全力抓好第三方环保该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切实将严格监管落实到位,引导督促第三方环保该服务机构自觉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营造良好市场氛围[5]。
参考文献
[1]张同星,邱晓国,石敬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问题剖析及对策建议[J].环境保护科学, 2021, 047(001):76-79.
[2]朱燕玲.现阶段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绿色科技, 2018(24):3.DOI:CNKI:SUN:LVKJ.0.2018-24-036.
[3]余晶京,褚天高,陈亮,等.安徽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J].资源节约与环保, 2022(7):128-131.
[4]刘秀丽,崔成杨,孟庆杰.关于排污许可证后管理的思考和建议[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2019, 44(2):3.DOI:CNKI:SUN:HJKD.0.2019-02-037.
[5]韩旭.我国企业排污状况自行监测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自然科学, 2021(9):115-115.
作者简介:
戚春玲(1992.5-),女,甘肃武威人,硕士,主要从事环境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