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不充分的专利审查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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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不充分的专利审查

薛超志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江苏苏州215000)

摘要:针对公开不充分的专利审查中所存在的典型问题,本文通过对多件发明实审案例的审查意见和答复意见的研究分析,归纳总结一些在公开不充分的实质审查中所经常遇到的审查难点,并针对所列举的公开不充分的审查难点,提出了解决问题的针对性建议。审查员在审查时应立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正确理解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及时补充相关领域的理论知识,综合运用多种验证手段,多积累相关案例,正确适用法条,以保证公开不充分的准确审查。

关键词:公开不充分;实用性;仿真

专利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给予申请人保护其发明创造的利益和给予社会公众应用该发明创造的利益,以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1],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应当对技术内容做到公开充分,以公开换保护。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其中的“能够实现”是指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申请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2]。在对申请专利的实质审查中,一旦认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申请人基本没有修改的余地,这将导致专利申请不能获得专利权,因此对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正确认定尤其重要。同时在判断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时,需要整体把握发明构思,准确理解技术方案,正确运用法条评价。这对于新审来说难度较大,下面通过案例梳理公开不充分的审查难点和应对策略。

一、对认知误区夯实理论基础

[案例一]专利申请号为2023103913326,涉及一种煤矿监测用巡检机器人。该申请提出了一种自动报警控制组件,当周围温度较高时,高温传至水银柱,水银柱遇热体积膨胀,从而推动活塞向外伸出,活塞的向外伸出使得报警电路被接通,报警电路工作并产生蜂鸣,从而起到温度异常时报警的效果。审查员认为基于水银柱遇热膨胀来驱动活塞运动作为报警电路的开关并不能够准确及时地进行温度异常报警,不能解决其技术问题,由此发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则在意见陈述中表示通过水银在高温下膨胀来推动物体滑动的技术方案是可行的,并举例日常所使用的水银温度计,认为水银温度计在测量人体温度时,水银柱可以发生非常明显的变化,据此认为通过水银遇热膨胀来驱动活塞运动,并最终实现电路的准确、及时通断是能够实现的。对于申请人的答复,其实存在着对水银温度计工作原理的一个认知误区,审查员据此进行相关理论的查询,并进行了针对性答复:水银温度计端部的水银玻璃泡的容积远远大于其上部的毛细管,玻璃泡内的水银由于受到体温的影响,产生微小的变化,水银体积膨胀,水银膨胀系数仅是0.000181,因此热膨胀过程中流入的水银柱大约占了玻璃泡中水银的千分之一,毛细管的直径相对来说非常小,从而使得毛细管内水银柱的长度发生明显变化;在温度下降而处于冷缩过程中时,由于水银柱与玻璃泡断开,水银柱冷缩的程度约为千分之一,远小于体温计的分度值0.1°C,所以毛细弯管以上的部分不会因为冷缩而导致刻度读数的下降;本申请水银柱的设置方式明显不同于体温计中水银柱的设置方式(分为玻璃泡中的水银和毛细管中的水银柱)。该案件最终因公开不充分走向驳回。

二、对复杂传动借助计算机仿真

[案例二]该案例涉及一种夹持装置。如图1所示,该夹持装置包括一基座11,基座11上设置滑轨112,滑轨112上滑动设置有滑块113,活动爪12与杆件121固定连接,杆件121与滑块113铰接,活动爪12上端与H型杆141一端转动连接,H型杆141的另一端与气缸14的活塞杆转动连接,该气缸14固定在基座11上,在基座11的右端设置有一固定爪。工作时,气缸活塞杆驱动活动爪12向右下方摆动,由此和固定爪的距离变小,从而完成对方形物体的夹持。

图1 夹持装置示意图              图2 夹持装置三维模型

审查员通过理解技术方案,发现该夹持装置是一种五杆机构,具有两个滑动副和三个转动副,经过计算可知该夹持装置具有两个自由度,却只有一个驱动(气缸14),由此得出该机构不能实现对方形物体的稳定夹持,并因此指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申请人提出复审,认为虽然该夹持装置具有两个自由度,但是根据图1可知,在夹持时,滑块113已经运行到了滑轨112的最左端,从而限定了滑块的运动自由度,即该机构变为单自由度,由一个气缸进行驱动,具有确定的夹持运动,从而能够实现对方形物体的稳定夹持。针对申请人的答复,审查员不能确定滑块的运动自由度是否被绝对限制,虽然该滑块向左的运动被限制,但是不清楚其向右的运动是否也被限制,从而不能确定在最终夹持状态时,活动爪12是否可以向左上方进行自由摆动,如果活动爪可以向左上方摆动,那么夹持将是不稳定的。

在机械领域,当装置的传动结构复杂、运动轨迹的可预期性低,难以确定其运动形式时,可以考虑引入计算机仿真技术进行辅助验证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在审查实践中,将人的主导性与创造性放在首要地位,同时充分发挥计算机仿真的长处,使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是解决此类案件的突破点[3]。因此对于案例二中的夹持装置是否可以实现稳定夹持,完全可以借助计算机仿真技术进行验证。

如图2所示,首先构建一个包含两个滑动副、三个转动副的夹持装置三维模型。其次对气缸的伸缩杆施加驱动力,对活动爪12的运动进行仿真分析。由于该夹持装置具有两个自由度,因此在滑块运动至滑轨最左端部之前,活动爪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运动。运动一如图3所示,活动爪在其重力作用下始终与基座保持接触,在气缸的作用下,活动爪逐渐向右下方摆动,在滑块运动至滑轨最左端后,滑块停止运动,活动爪在气缸的作用下继续向右下方摆动,并且不能向左上方摆动,由此能够配合固定爪完成夹持。运动二如图4所示,滑块首先被气缸驱动至滑轨的最左端,气缸继续驱动,滑块顶在滑轨最左端保持不动,活动爪逐渐向右下方摆动,并且不能向左上方摆动,由此能够配合固定爪完成夹持。

图3 运动一

图4 运动二

通过仿真分析,有助于审查员更加直观地复现夹持装置的运动,虽然在滑块运动至滑轨最左端之前,活动爪的运动不唯一,但是当滑块运动至滑轨最左端之后,活动爪的运动是唯一的,均是朝右下方摆动,符合预期的夹持方向,能够与固定爪配合从而完成夹持。由此审查员准确作出授权决定。

三、应用局限不能夸大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案例三]专利申请号为2017109602024,涉及一种可定向的万向轮。在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员认为万向轮缺乏轴向的约束,在使用过程中会轻易脱离连杆机构、卡套机构,导致无法正常使用,并据此认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在复审阶段,复审合议组指出虽然没有所述轴向上的约束关系,但是在常规路面行走时,由于部件本身的重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阻止脱离,使得万向轮在大多数情况下稳定地与车体连接,实现车轮基本功能,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由此对原驳回决定作出了撤销驳回的决定。笔者认为,虽然案例三中在路面颠簸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万向轮脱离的情况,但是这属于应用的局限性,本申请的说明书中并未提到应用于颠簸场合,此时应当基于常规路面对该案例的技术方案进行考量,可以理解为本申请是基于常规路面进行的设计,而这种设计可能不适用于颠簸路面,具有一定的应用局限性,但这不会导致该申请的技术方案一定不能实现,不应夸大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四、公开不充分和实用性的法条适用

[案例四]专利申请号为2014103471849,涉及一种二氧化氯消毒剂的制备方法。复审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明显违背了有关“氧化还原反应”的化学原理,致使上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可能实现,因此不具备实用性[4]。关于实用性和公开不充分的实际使用中,会出现法条适用竞合的问题,可以通过有效的手段进行区分,例如对于公开不充分的申请,通常认为其可以通过修改或补充相关内容(不考虑修改超范围)进行克服,而对于不具备实用性的申请,由于其内在的缺陷,是无法通过修改或补充内容克服的,通过该手段可以有效认定其属于公开不充分还是不具备实用性。对于案例四,问题在于违背了自然规律,与技术方案的公开充分与否无关,是技术方案的固有缺陷,无法通过修改来克服, 因此更加适用于实用性法条。

五、总结

根据四件案例探讨了公开不充分的认定难点,对审查员的审查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在进行公开不充分的认定时,审查员应当立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及时补充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正确理解技术方案,灵活运用计算机仿真、实验等技术手段进行佐证,并且能够正确运用公开不充分和实用性法条,若是违背自然规律(例如永动机)应直接适用实用性,若无法完全排除技术方案实现的可能性,则应当考虑是否满足公开不充分。同时,应该多关注一些公开不充分的复审案例,不断地学习和提升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技能,保证公开不充分的正确、高效审查。

参考文献:

[1]张巍.浅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判断标准——专利法二十六条第三款的理解[J].电视技术,2012,36(S2):147-158.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3]王燕翔.计算机仿真技术在公开不充分审查中的应用[J].价值工程,2023年25期,119-121.

[4]李微.实用性和公开不充分法条适用的一些思考[J].中国发明与专利,第16卷增刊2,2019年12月.

作者简介】薛超志(1985.09-),男,汉族,山东省泰安人,硕士研究生学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审查员,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