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8年7月张小姐在上班时因公事去银行办理事务,在回厂路上开摩托车时不慎跌倒,导致左腿骨折须动手术。手术一年后还须再开刀把固定骨骼的螺丝取出。张小姐在厂里仅工作了14天的班,还没有签任何的劳动合同。张小姐认为自己系为单位办理事务时受到的事故伤害,因此,应当认定工伤,要求厂方承担工伤责任。而厂方认为事故是发生在工厂区域之外,且是由于张小姐的原因导致的,厂方并无过错,因此.不同意张小姐的请求.双方据此引起了争议。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09年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