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69条中的“酌情”对于并罚执行刑的裁量具有重要意义。可“酌”之“情”包括两个方面:并罚数罪整体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数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其中前者是并罚执行刑裁量的主要根据。通过依据一定的因素进行综合评判,如果并罚数罪整体的社会危害性和数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越大,并罚执行刑就应离总和刑期越近;反之,就应离总和刑期越远。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9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