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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设工程招投标是施工单位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吸引承包单位进行公平竞争,选择合格单位完成建设项目的行为。伴随招投标制度的建立,我国旧的工程承包发包制度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对我国原先的经济秩序和投资环境也产生了非常重要影响。建立良好的招投标制度对于形成一个公开、公正、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有利于推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序化和规范化,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制止在建筑工程企业中腐败现象的产生,建立公开透明,有序竞争的建筑行业竞争机制,保证建筑行业的健康、有序、稳定发展。但是,我们也必须提高警惕,由于我国旧的工程承包发包制度错综复杂,而新的工程招投标制度的法律法规还并不完善,导致建筑工程行业的交易成本太高,建筑交易市场混乱,影响了新的招投标制度的优良效果。本文主要围绕完善招投标制度与强化招投标监管的做法进行全面的论述,希望可以起到积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招投标制度;招标监管;完善措施
1.新形势下招投标监管工作面临的考验
1.1工程招投标方法与范围混淆。
工程项目建设招标投标方式多种多样,日常招投标方式主要有邀请招标、公开招标、协商议标等方式,但是投标者通常认为公开招标方式是最合理和具有科学依据的,认为议标是不合理的。但是就现实际情况而言,虽然公开招标方式相较于其他方式有其优越性,但是公开招标周期长、成本较高,假设不考虑工程项目的性质和工程项目大小,只单说公开招标,会增加许多不必要成本,以此收获的经济效益可能就不是最优的。因此,应该考虑项目的性质和项目的大小,灵活使用合适的工程招标方式。
1.2招标人与投标人串标
串标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在投标前进行相互串通,对报送价进格行提高或者降低,在招标工程项目中分别以高于市场价报送价格和低于市场价报送价格,对可能成为竞争对手的竞标单位施加压力,逼迫一些招标工程投标单位退出。同时,一些违法建设施工单位在招投标前存在暗箱操作,提前选出中标企业,内部商定中标企业,但是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呈现公开招标的现象,最终实现蒙混过关的目的,或者对围标人进行一定量的经济补贴,组织一些围标人,无论是谁中标,都有其选择指定的承包企业,导致某种形式上的竞争垄断。
1.3行政干预、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
虽然我国经济已经完全退出传统的市场经济体制,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是一些建筑工程中不可回避受到各方面行政力量的制约。一些地方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在地方利益的诱惑下在招标过程中设置了障碍,限制或排斥了其他地区企业和同类型企业的加入竞标环节。相关部门的一部分人员,利用其在单位职能,建议相关具有承包权的小组到该单位或者对承包小组推荐一些分包小组,从而实现自己的部门或个人利益。这一现象在我国许多招投标项目中仍然存在,导致其他招投标单位成为了一种衬托,招投标只是流于形式[1]。
1.4投标企业依靠有资质企业
一些施工企业没有施工资质,为了承接工程项目,他们通过买卖方式获得企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或者向其他有资格单位的投标方借用。许多不具备投标资格的单位,通过发放较高薪酬吸引专业人员从事招标工作,编制投标书,以取代招标投标质量的施工企业形象,但实际上是这些施工人员并没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在注册和资格审查过程中,如果招标单位没有严格审查,缺乏相应的应对措施,容易造成此类事情发生。
1.5缺乏强有力的监督管理机制
目前,中国的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各式各样违法违纪行为,违纪违法行为频繁,且缺少必要的管理和监督体系。许多单位在暗箱操作,为有想法的招标企业打开绿灯,或披露投标单位的招标信息,或不严格按照资格审批和考察,使一些单位不能进入投标。一些单位事先与评分委员沟通,利用人际关系,给评分委员带来好处等等。目前各地的各类项目交易中心往往是由地方建设部门设立的,会出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融为一体的混乱现象,这对招投标的发展极为不利。
1.6相关招投标法律制度不完善
虽然人们已经知悉建筑工程质量招投标的重要程度,国家法律也逐步更新相关招投标制度,但是许多建筑工程在建筑工程招投标环节仍然存在漏洞,无法有效落实。不仅如此,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规则和制度的不断更新变化,建筑行业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招投标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却未能及时跟进,相关招投标制度未能依据市场规则的变化而变化,许多法律已经不适应当下的建筑工程的招投标环节,不利与工程的顺利实施[2]。
2.关于改进和完善我国招投标制度的思考
完善这一制度必须首先从招投标制度本身的缺陷着手,解决这一过程中普遍存在的时间消耗过长对其制度本身所带来的挑战;其次,对于标书中的价格条款必须控制在市场均衡的价格范围内,确保公平合理的竞争;第三,现实招投标中最终中标者的资质不一定是最优结果,这就需要从流程中加强监督管理及规范;最后,竞争是招投标不变的要素,市场经济下,必须保证竞争的公正、公平、合理有序,避免造成资源浪费或者不良竞争影响到经济的发展,这些都是改进和完善我国招投标制度需要关心的问题[3]。
2.1整合规范招投标法律环境
这一点包括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修正,以改变当前法律环节存在的瑕疵和漏洞。这就需要协调一般招投标法规和政府招投标法之间的矛盾,借助于法律适用原则建立相关裁决机制,当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按照最优解决途径加以调和,并且建立改变和撤销机制,这也是一种变相的监督机制,尤其是对参与者数量和规格不适应采购要求的招投标进行改变或撤销,以保证灵活有度的招投标模式。同时,也需要重点关注关键法律条文的修订和完善,解决因法律缺失或漏洞引起的不必要损失。此外,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责任规定必须强化和明确,惩罚适度,提高经济处罚的资格和比例以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同时扩大资格惩罚的适用范围,公布不良记录、建立招投标参与者信用登记、强化直接责任人的负责范围甚至建立招投标直接责任人的终身负责制。
2.2增加招投标方式,改变单一模式
市场经济越发达,对招投标形式的要求就越多,不同的采购需求,不同的采购目的,不同的采购性质都会有不同的招投标要求,不仅是形式上,数量、规格和时间上都有更多的要求。我国《政府采购法》中也提及到的竞争性招标,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形式都是必要的,这对于采购规模较小或者时间及其他要求较多的采购都是十分必要的。所谓竞争性谈判就是由招标方直接同时与几家投标人进行谈判,确定最有权力和义务的关系,降低消耗取得招标要求。单一来源采购则是一种非竞争谈判,也就是和单一供应商或承包商的直接采购谈判。而询价则是比较简单详细的价格招标和选购。这三种方式都是比较省时间、省消耗的招投标形式,但是其具体流程必须配合严格的法律规范,以保证其公正性和合理竞争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2.3不断完善招投标过程中的质疑及投诉机制
正如上文分析的,质疑和投诉机制的完善,关系到招投标整个流程的正确和公正,并且直接影响其结果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这一制度应该包括询问,也就是在投标方对这一流程出现疑问时可以向招标方提出,并且得到及时的答复,保证不损害招投标公正性的同时及时解决可能存在的误解。然后,必须包含质疑机制,对其时间、程序和方式作出详细规定和保证,以确保这一流程中可能存在的错误得到及时的更正。最后,投诉机制不仅要对时间和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还需包含完善的行政诉讼或复议以及社会参与机制,这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整体经济市场化的要求,也是法律及民主化方式对招投标流程的有效参与和保障。
3.强化招标监管的措施
3.1理顺招投标监督体制
改善招投标的监督管理体制,需要将监督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理清,使招投标监督管理权限得到合理的划分,建立出良好的招投标监管体制,使各个方面的监督力量得到整合,使监管机构可以得到完善,建立完善的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在统一的领导之下,可以形成完善的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全过程进行监督,分离招投标执行机构和监管部门的人员,分开设置机构,形成的格局需要实现相互的制约,在体制方面,使招投标监管活动可以正常的进行下去。
3.2加大惩治力度
在招投标的过程中,会出现各种违法违纪的行为,对其的惩治力度需要得到加大,不能重视检查,却轻视处罚的现象。针对在监察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需要实行问责制,使各个环节的责任可以落实到个人身上,杜绝责任落实不到实处,出现推诱的情况。
3.3加强对招投标项目的监督
招投标单位在招标的过程中,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督部门需要将程序监督进行强化,使招投标程序得到严格的规范,监督部门需要将程序监督进行强化,使招投标程序得到严格的规范,针对招投标公告的发布和投标以及开标等等各个环节,都要给予非常严格的把关,程序上不能出现任何的问题。无论是事前还是事后,都要加大监督的力度,监督要做到全方位,多角度。在多种监督的影响下,各个级别的纪检监察机关需要和各个部门需要加强之间的配合,使行政监督和财政监督等部门监督作用得到强化。
4.结束语
总之,招投标监管机构在转变思想观念的同时,依法提高监督能力,以法律为准绳,按建设程序办事,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严格有效的政府监管机制对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保障招投标健康发展至关重要。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
参考文献:
[1]粟英严.招标中对最低价中标评标方法的探讨[J].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16.(12).
[2]王彤宇.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标应注意的问题[J].科技资讯.2015.(23).
[3]卢劲松.浅谈建设工程招投标之问题与对策[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1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