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个人体系内包含了多层次的商个人主体形态,彼此之间存在实质的共同特性与层级联系,也存在明显的制度区分。不同形式与层次的商个人制度设计不仅关涉商主体法的完善,更重要的是关系民生。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及其立法理念的负面影响,我国现行商个人单行立法还存在诸多不合理问题。在此背景下,需要在新的立法理念指导下整合、改革各单行立法,在统一的制度背景下统筹完善商个人立法体系。为此,制定《商法通则》规定商个人的基本共通规则是必要而且重要的。
政法论坛
2009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