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9日,原告王永胜在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河西支行)办理长城电子借记卡(以下简称借记卡)一张,该借记卡为无存折卡,借记卡业务登记表背面附有管理协议书及借记卡章程,载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密码,因密码泄露而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的内容。2007年12月2日晚,案外人汤海仁等五人到中行热河南路支行的自助银行纲点,
中国法律:中英文版
2009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