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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uses and Warnings of Bill Risks in Baota Petrochemical Group Finance Co., Ltd
摘要: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在票据业务市场不断地创新与规模扩大化市场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逾期兑付五年多,逾期当年对全国票据市场冲击颇大,特别是对其他财务公司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影响巨大,力帆财务公司、亿利财务公司等相继出现资金链短缺、票据逾期兑付等问题。本文着手从宝塔财司票据开立的背景、起因、影响、警示做了多方面的概括,对预防单个个体超大体量开立票据,进而导致票据大面积逾期兑付具有良好的防范、警示作用。
Abstract:Ills issued by other finance companies,Lifan Finance Company, Yili Finance Company and so on have the shortage of capital chain, bills overdue payment and other problems.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background, cause, influence and warning of bill opening of Baota Finance Department in many aspects, which has a good preventive and warning effect on preventinElectronic bank acceptance bill has played a vital role in the continuous innovation and expansion of the bill business market.BD Petrochemical Group Finance Co., LTD. electronic bank acceptance bills are overdue for more than five years,overdue that year had a great impact on the national bill market,in particular, it has a huge impact on bank acceptance bg a single inpidual from opening a large number of bills, and then leading to a large number of bills overdue payment.
关键词: 财务公司;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监管
KeyWords:Finance company;Electronic banker's acceptance bill;supervise
一、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开立的背景
近些年,国内经济发展速度较为稳定,随着企业信用的不断增强和企业融资需求不断扩大,促使票据业务市场不断地创新与规模扩大化,电子汇票在票据市场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票据业务市场的发展是以实体经济为依托,是通过经济的需要而建立的。票据作为一种便捷的支付工具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存在的融资比较难的问题。中小企业的融资通常都具有:融资金额相对较小、融资频率偏高、资金使用周期较短等特点;通常企业的征信及信息的透明度普遍偏低,这无形中增加了中小企业去银行贷款所形成的财务费用。根据货币政策的最新报告:大约有65%以上的银行承兑汇票是直接由中小企业作为出票人直接签发的,由此可见票据作为主要的支付手段已经是中小企业得到银行资金发放与支持的主要形式,可以把中小企业的资产存量有效地盘活并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降低。
票据业务是与实体经济融合的最直接的媒介,对推进国内经济稳健发展起着关键性因素,为了促进企业融资与支付结算方式的发展,同时也为了加强中央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传导与实施,上海票据交易所的建立是我国票据市场建设取得的重大阶段性成就。
二、引发风险的原因
(一)内部原因
1.宝塔石化集团对宝塔财司的干预
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集团”)内部早已千疮百孔,外强中干。在法律快车网可以看到一个帖子(https://www.lawtime.cn/ask/question_14194498.html):您好,我在宝塔石化上班,现在九月都结束了,我们连三月份的工资都没发。现在厂子停产了,把我们打发回家了,什么说法都没给,社保还拖欠三十几个月,我们该怎么办?由此可见,2015年宝塔的部分厂子就已停产,是什么在支撑宝塔集团每年高额的财务费用(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及人工工资?宝塔集团停产了如何支付如此巨额利息?只能用“以贷养贷”的方式苦苦支撑,直到财务公司成立并签发大量票据,宝塔石化的资金压才有所缓解。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存在意义与宝塔集团成立财务公司的初衷相违背。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财司”)成立于2016年4月,在宝塔财司网站2016年9月的一篇文章中,孙珩超称,“财务公司的组建,更主要的是发挥金融功能,开展银行间融资、商票、同业拆借和其他业务,一旦正常运营,将会大大缓解集团的短期资金缺口。”宝塔财司利用其金融机构的身份大量为集团子公司签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根据宝塔财司工商变更信息,其法人变更频繁,在2018年11月宁夏经侦公布的涉案票据人员,有一半是宝塔集团管理人员,由此可见其法人治理不健全,法人很难管控公司业务,宝塔集团对财务公司业务干预过多。
2.宝塔财司自身原因
(1)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没有履行各自职权,未参与到公司重大决策中,对公司发展没有清晰的了解,没有履行检查公司业务、财务的责任,没有做到对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行为行监督。
(2)公司法规制度及操作规则形于表面,部分制度规定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存在脱节现象。部分从业人员在很大程度上受公司影响,没有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合规办理业务。
(3)宝塔财司未制定完善的授信工作机制,在实际工作中也未规范授信管理、未明确授信工作的尽职要求,未严格按照业务规程和制度发放贷款、签发票据,没有把贷款“三查”制度落到实处[[1]],导致大量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或背景不清的票据业务。
(4)宝塔财司未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未对风险进行识别与分析、计量与评估、监测与报告、控制与缓释。未对客户非财务状况,包括公司治理、管理层素质、履约记录、生产装备和技术能力、产品和市场、行业特点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等进行研判;未对授信用途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研判;涉及信用风险的业务未按照适当的政策与程序办理,并定期、有序地进行复审;在确定单一客户风险限额时,未考虑客户的最高债务承受能力、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原有授信以及财务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等[[2]]。宝塔财司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策略缺失,最终导致流动性风险引发票据逾期。
(5)宝塔财司的内控机制不完善。公司内部审计监督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内部稽核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没有充分理解风险识别、计量、监测、控制的方法和程序,无法及时发现企业在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无法从整体上把握企业的业务动向,也就无法上报业务问题。
(二)外部原因
1.监管的缺失
(1)监管机构未合理确定或指导票据承兑业务规模。宝塔财司的注册资本金为20亿元人民币,根据媒体报道,截止2018年11月宝塔财司的存量票据竟高达175亿元,票据余额远远高于其注册资本金。
(2)监管机构的现金流测算和分析体系不健全,导致不能有效计量、监测、研判现金缺口,无法确保流动性头寸的充足。
(3)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表外业务,不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导致监管部门重点监管指标无法预警其风险,同时监管部门未将宝塔财司表内外业务进行综合分析、测评,导致风险扩大化。
(4)监管机构对新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未及时进行现场检查,无法指引其健康有序的发展,对票据业务非现场工作也没有进行有效监测,未及时检查宝塔财司票据业务贸易背景的真实性,未查验其是否以票据为工具违规套取资金进行融资。
(5)宝塔财司存款结构单一,上报的报表中存款余额与存放同业余额差异巨大,实际存放同业资金只有存量票据零头(不包含缴纳人行存准),监管机构并未对其提供的报表认真解读,从而未对其资金的流动性、票据业务做出审慎研判,并进行风险评估。
(6)宝塔财司票据业务规模在短期内增长迅速、数额巨大,票据业务结构严重失衡,在自治区金融机构中拔得头筹,如此耀眼的业绩,监管机构并未及时作出相应的问询与评估,没有提前预判风险。
(7)存贷款制度不完善。出票人在宝塔财司存入的保证金都去哪了?目前的政策法规对于保证金账户的管理有缺失,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宝塔财司是否有权挪作他用,能用多少?据了解,宝塔财司将票据保证金都用于发放贷款,目前的政策法规并未对票据保证金用于发放贷款认定为不可行。
2.票据信息未披露
宝塔财司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没有便捷的渠道能够查出其存量票据,市场参与者无法获取其风险性,也就无法对票据风险进行评估,从而直接影响市场对其的判断。
3.市场对银行承兑汇票的认可
在市场经济中,银行承兑汇票具有丰富的市场参与者,它作为一个常用的结算工具,是被市场广泛认可的,通常意义上银行是主债务人,具有安全性高、流动性强、信用良好、可以延期支付等特点。因其不但能给企业的供销链条提供安全、便捷地资金支付渠道,还能加快企业的资金周转率和商品流通速度,促使企业贸易往来更加频繁。站在供货商的角度,票据作为支付货款的方式,既能扩大销售金额,还能提高市场占有率,还可以将票据转让支付出去,也可将票据贴现给银行获取融资所需资金。对于购货方来说,用票据来支付货款,不但能释放企业的流动资金使企业资金充足些,还能够降低企业的财务费用。银行信用在市场间是得到广泛认可并具有庞大社会基础的,财务公司承兑的票据正面明确标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导致大量市场参与者认为其具有见票即付的银行信用。
票据贴现是银行的基本业务之一,作为中小企业获取融资和降低成本的主要渠道,优势明显:风险低,银行进件快、提交材料少,能够及时解决企业短期融资的难题,通常同期的贷款利率一般高于要比票据贴现的利率,这在将大大地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转贴现对于银行来说又是非常安全的业务,转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3]]。故宝塔财司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在其他银行看来是比较安全的,这也致使多家银行持有宝塔财司银行承兑汇票。
4.市场参与者认为有利可图
宝塔财司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率在8%-20%之间,也就意味着年收益率通常是银行存款的7倍左右,比贷款利息还要高出3倍左右,高收益又具有银行信用,所以一经面世就被广泛关注。
(1)票据中介的积极参与
票据中介赚取中介费。宝塔财司的银行承兑汇票能在短时间内占有市场,离不开票据中介的专有渠道与积极营销,银行承兑汇票的信用及高贴现率使其能够快速占领市场,并在实体企业间广为流转。票据中介毫无疑问对宝塔财司银行承兑汇票的开具量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致使宝塔财司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广泛分布在全国各地,对全国的票据市场起到了不可估量的冲击。
(2)企业或内部人员为利益所驱
票据中介将票据直接流转到企业,贴现率很高,虽有些企业名义上以票面金额收到票据,但高额的贴现率是被企业直接占有的。可能是企业为利益持有宝塔财司的票据,也可能是企业内部人员与票据中介利益共享。
5.持票企业财务、内审、风控人员知识储备不足
(1)持票企业财务人员看到票面抬头是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误把承兑人的开户行与承兑人混淆,误认为是承兑人开户行兑付票据;
(2)持票企业相关人员把银行承兑汇票的固有特点代入到宝塔财司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中,并未对宝塔财司及其母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深入了解。对于持有金额较多并设置内审和风险岗位的中大型企业及上市公司,是其内部管理及相关人员责任问题。
三、造成的影响
1.宝塔财司票据逾期未兑付产生的社会影响成为压死宝塔集团的最后一根稻草。大量持票企业来访催讨票款,直接影响整个宝塔集团的生产运营,企业停工停产,大批职工放假,职工生存空间进一步萎缩;
2.全国关于宝塔及其票据的法律案件井喷式增长,经济、劳动纠纷层出不穷,激发了持票企业、职工、当地政府的矛盾,恶化了持
票企业与上下游企业的合作关系。
3.因逾期兑付票据数额巨大,涉及企业众多,分部范围广,持票企业经营负担增大,大量持票企业组团通过各种渠道上访,易引发局部性金融风险,影响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大,给社会稳定埋下重大隐患。
4.部分持票企业受经济环境及逾期票据未兑付影响,负债累累,拖欠职工工资,已经破产、停工,致使一些职工下岗,直接影响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大大挤压他们的生存空间;
四、警示
(1)金融机构要制定完善的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注重风险控制、加强内部控制,包括决策机构、决策人、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的业务活动。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可有效避免外部因素施加而进行的违法违规问题。
(2)提高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素质。金融行业风险较大,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良好的道德、必备的知识、必要的技能、较强的心理素质等,部分从业人员违规、违法行为会给金融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和损失,需要加强金融从业人员的准入标准、严格准入制度,以便从根源上加以控制。
(3)监管机构严格监管
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金融机构进行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使其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经营活动合法有序地稳健发展。从源头防范金融机构违法违规事件发生,特别是宝塔财司超额、超体量签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4)保证金审慎监管
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所缴纳的票据保证金,应当审慎监管,谨防全部用于金融机构经营,月末存放同业的资金要跟月初票据到期所需资金相匹配,可有一定敞口存在,但不能几乎全部是敞口,会引发流动性风险。
(5)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需真实、完整、及时,增强透明度。宝塔的问题从表面看,导火索是票据引发整个集团的动荡,进一步是宝塔财司的存贷款余额、结构与存放同业余额不协调,深层次是宝塔集团对宝塔财司资金的深度依赖与过渡干预导致宝塔财司引发流动性风险从而在银行承兑汇票上爆发。各家金融机构、企业签发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及其用途应当公开化,使市场参与者能通过真实数据了解金融机构的情况,来预判其未来可能存在的风险性。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刘琳(1985年10月-),女,籍贯:宁夏银川市,硕士,经济师,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研究方向:财务公司开具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Z]北京,2004,7,16
[2] 中国财务公司协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指引》[Z]北京,2014,12-25
[3] 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Z]北京,199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