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摘要:民法典经由全国人大于2020年5月28日正式表决通过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使得之前很多处于“模糊地带”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了法理上的依据。该文将结合社会实务中的各种案例,结合相关文献,针对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继承的若干问题进行解析。
关键词;民法典;遗产;继承
民法典是极大的区别于之前凌乱的民法通则以及各项法规的,它并非像以前的专门性法律法规一样,只针对某一项民事行为从法律上进行约束,而是以一种高度浓缩、高度集中的方式将社会百科中所有的条目都进行了系统化地说明,统一安排,使得之前凌乱的民事法律关系得以在民法典继承编中得以集中体现,某些互相矛盾的问题也得到了统一解答,其中在继承篇中遗嘱分配关系得到了极大的统一以及整合,使得复杂的继承关系得到了统一解答,使得遗嘱继承关系的发生更加的细致化。
一、民法典颁布前遗产继承中顺序问题
受传统礼制思想以及习惯的影响,在公元前,人们认为只有儿子才能承担祭祀祖先的重任,公元后儿子的劳动力大于女儿,出于劳动的需要人们更加看着男性,新中国建立后,“养儿防老”的观念也逐渐成为了人们心中的潜规则,千年来习惯思想虽然在的不断更迭,但重男轻女的思想在很大程度上依旧保留着,这也就影响到了男性与女性在遗产继承上所承担的不同分量,尽管自新中国成立之后陆续地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之后,对于遗产继承过程中继承人地位从法理上予以了明确说明,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合情合理却不合法”的遗产继承行为是明显带有普遍性的,女性的继承权始终处于弱势地位。
随着民法典的正式颁布实施,在遗产继承问题上配偶、子女的继承顺序等一系列敏感问题都进行了必要地说明之后,这就让遗产继承行为发生过程中的各方当事人,其权益有了法律上的保护依据,极大限度地减少了民事纠纷,有效促进了家庭以及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继承的争议问题
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提升,在遗产继承过程中,法定继承人的相关行为履行也越来越遵照法律程序来进行,不过其中的新规定仍旧需要高度重视。
(一)遗嘱的形式发生了变化。
在民法典中,认可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的形式,这就排除了 “口头遗嘱”等民俗方式在遗产继承中的适用,限缩了合理却不合法的行为空间。然而,在遗嘱形式的确立过程中,遗嘱人和继承人需要关注的是随着遗嘱形式的增多,相继也带来了内容的全方位细致化。比如打印遗嘱或者录像遗嘱,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如果是纸质打印遗嘱,见证人须在遗嘱的每一页都签名、备注时间;如果是录像遗嘱,见证人必须要在视频影像资料中体现出相貌和身份证明。与之前遗嘱继承形式明显不同的是,原本属于民间的“公序良俗”行为已经在遗产继承的过程中具备了法律效力,因此基于再次细化的需要,遗嘱的见证人也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等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显然是不能够成为合格见证人的,如若不符合相关标准即便是其在相关遗嘱中成为所谓的“见证人”,那么这份遗嘱也并不受法律认可与保护,一旦发生纠纷,遗嘱的效力将受到法律排斥。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发生了变化。
在民法典中,将外甥、侄子等都列入了继承人的范围,对于这一点,一部分仍然存在着重男轻女错误思想的人就极端地认为,自己的遗产是可以直接交由外甥或者侄子继承,自己的女儿是不具备继承权的。其实这是对民法典将继承人范围扩大的一个严重错误认识,民法典中明确指出“必须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比如父母、子女、配偶),也没有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情况下,侄子、外甥等才能继承财产。”通俗点来说就是,遗产继承在发生时,是有顺序排位的,只要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位或者第二顺序位还健在,外甥或者侄子都不具备继承权的。
三、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继承篇章在适用中产生的衍生问题
结合前述的两个观点,其实就衍生出一个全新的问题,那就是如果以纸质打印或者是录像遗嘱的方式来明确侄子、外甥进行遗产继承,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的确存在着这方面的争议,因为一些立遗嘱人采用遗嘱公证的方式,将遗产明确给某个特定的继承人,而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是大于其它遗嘱的。在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后,这方面的问题也是需尊重法律依据的同时,充分地考虑公序良俗在其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例如,张某在得知自己胃癌晚期之后,就确立了一份遗嘱,拟将所有财产交由自己的侄子来继承,女儿不享有继承权,且将遗嘱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侄子在得知相关消息之后,一直在医院里照顾张某,而女儿则从未出现,张某的医药费和丧葬费等必要开支也完全是由张某的侄子支付的。张某的丧事处理完毕之后,其侄子通过必要的法律程序获得了张某的65㎡住房一套和存款若干。张某的女儿在得知相关消息之后,将张某的侄子告上了法庭。经法院审理之后认为遗嘱有效,判决张某侄子胜诉。
本案中有几个关键点是值得注意的,一是,张某所立的遗嘱的确适用新颁布的民法典中增加继承人的相关情况,张某侄子的遗产继承权是合法的;二是,张某所立的遗嘱是经过公证处公证的,完全具备法律效力;三是,张某女儿的行为完全违背了公序良俗,已经超出了道德谴责的范畴,不应当具备遗产继承的合法地位和权利,但出于公平原则以及公序良俗的需要,女儿可以分得部分遗产。当法律体系日臻完善之后,任何人想钻法律的漏洞已经愈发困难。
四、结语
民法典中就遗嘱相关的遗嘱形式以及继承顺序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进一步保护了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享有相同的继承权,尽可能的减少了传统陋习对于女性继承权的轻视;其次,将继承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防止了国家对于私人财产的侵犯以及维护家庭财产的和平转移,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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