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当代直播“带货”虚假宣传以及侵权的解决探索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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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当代直播“带货”虚假宣传以及侵权的解决探索

臧思羽

长春财经学院 130000

前言

随着中国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红经济渐渐兴起。如今,在极大的商业潜力推动下,各行各业都开始运用网红营销来进行宣传推广。然而,随着直播带货行业的快速发展,相关法律问题也逐渐复现。我们回想一下,当我们在手机上看见直播卖货,是否考虑过产品的真实性,是否有夸大宣传,是否真的有其所说的性价比。这种方式是否为直播带货行业带来了便利呢?在消费者的切身的实际上来说,这种方式并不是可以让直播行业来进行消费每一位的消费者应有的权益。

一、对于直播“带货”虚假宣传的探究

我们身处在网络科技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对于直播“带货”这一词汇并不陌生,但对于在网络上购买的货物没有准确的认识与了解,仅仅在直播中的介绍草草了解到在售卖什么产品,并不知晓商品各方面的优缺点。然而,这往往是最容易使直播带货最容易涉及的两项法律风险。从法律层面来讲,直播带货应当属于广告行为,而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发现与直播中所宣传的不符,使消费者在购买时受到了欺骗与误导。其次,流量“变现”带来巨大经济效益,不仅带动了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同时导致通过“作弊”方式刷流量、刷评价的“刷单炒信”行为日益花样翻新。在商品介绍页面中的买家反馈中进行作假,给出一定价格的酬劳来让没有购买此商品的人进行虚假交易,也称之为“刷单”,同时将商品进行一个优化的包装,使消费者认为此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让许多买家给予肯定,迷惑消费者购买此商品。这种销售方式对于消费者而言,无疑是“实物与图片不符”。“刷单炒信”不仅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效应,更是在很大程度上欺骗、误导消费者做出与现实相悖的主观评判,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次,这种消费方式无疑是在与消费者玩文字游戏,用其实含有分量极低的大众熟知的成分或者价格很高的营养品,来刺激消费者进行购买,使消费者沉浸在自己花最低的价格来购得价值够高、品质够好的产品。然而,当商品到达消费者的手里后,消费者才会发现自己受到了欺骗。

二、对于直播“带货”侵权的探索

我们身为消费者本身,所对于自身的权力应有知晓,对于我们在购买商品受到欺骗或者与实物不符的产品,都应该行使自身权利,将自身权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知,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的权益来保护自己所应该受到的合法权益,对于消费者来说,合理、舒适、品质有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才是最好的消费体验。然而,在如今的网络时代,消费者的自身权益经常受到侵犯,我们在某平台购买某一样商品时,商品品质出现问题,可能会被商家由各种理由来搪塞过去,例如是快递公司在运输路上产生的问题,这样就极大的造成了我们消费者对于此次产品购买的差评。其次就是商家或者平台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回想一下,我们是否接电话告知我们购买的商品有产品问题,而且还可以说出我们购买的商品和收件地址,咨询我们使用过后是否产生过敏或就医的疾病问题。若是产生则会告知会给商品全额退款,同时进行赔偿。但会让消费者从收到的短信点击链接,进入某页面输入某些信息来进行赔偿,从而使消费者银行卡密码或者重要信息泄露,从而使消费者自身的财产安全产生问题,这使得我们消费者的隐私受到了极大的侵犯。

三、对于直播“带货”虚假宣传的解决

当面对直播“带货”的虚假宣传,应该由各个方面来解决。首先,作为直播“带货”的平台,应当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而进行监管,设立专门对于直播“带货”进行监管的部门,同时,在消费者观看直播时进行询问,是否感觉主播在直播时对产品夸大宣传,对夸大宣传的直播给予警告,对实实在在的直播给予奖励,真正做到让消费者放心的购买的平台,在中间途径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将消费者的利益最大化。其次,商家或主播一定要遵守《广告法》相关的规定,不能在产品功能、产地、质量、规格、价格等方面存在于实际情况不符的宣传,避免构成欺诈。主播或商家应当对宣传文案、营销方案进行审查,确保产品信息真实、准确。确保自己所售卖的商品对于自身为消费者而言,是可以满意的。同时,主播带货应规范带货话术,避免使用敏感词,不夸大产品功能,不故意贬低竞争对手产品,误导消费者,使主播或商家明确合理、舒适、品质有保障是诚信的重中之重。此外,国家对于直播行业兴起也制定了一定的相关法律,对于消费者而言,有国家对于我们自身的保护,我们身为消费者更可以将自身的权益在受到不公平时使用。同时,制定相关法律也是对于平台、商家、主播的一种制约,可以有效的防止造成消费者的损失。身为消费者的我们,也应该对于虚假宣传这一现象进行监督,杜绝直播“带货”的虚假宣传,确保其他消费者不会因此上当受骗,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反之更应该进行监管,使网络没有虚假。真正做到不虚假、不欺骗,让消费者敢买敢放心。

四、对于直播“带货”侵权的解决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创新和网络营销模式的多样化,当前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平台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以电子商务为其主营业务的平台,互联网直播平台、互联网音视频平台等以生产、提供内容为主营业务的平台,也逐渐为其用户提供网络直播营销服务。正因为如此,当代直播“带货”的侵权行为日渐增加,我们应探索对于侵权的解决方案。对于一些主播,他们拥有自己的内容生产团队,主动策划直播活动,在直播中利用自己良好的形象和广泛的影响力对商品、服务作背书,并使用自己的账号对外发布产品购买链接,使部分消费者将他们认定为销售商。但他们的角色相比于《广告法》上传统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代言人而言,他们与广告主的联系更密切,深度参与了选品、质检、推荐、销售、售后等一系列环节。因此,直播间运营者并不是平台,作为经营者,其对商品的合法性审查,包括知识产权上的审查,应承担更多义务。其次,对于消费者而言,正品更为重要。购买官方渠道对于消费者而言更有保障,可以不用担心售后服务和后期保障,对于非官方渠道,消费者会抱有半信半疑的心态去观望。所以各个平台的直播“带货”应确保产品资质的齐全,给予消费者保障,同时,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销售商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可向其主张三倍赔偿等责任。因此,如果直播间运营销售带货时,应确保好自己的商品是否资质齐全,保障好自身利益的同时也保障好消费者的权益,要让消费者买的安心、买的放心。

总结

时代在不断进步,科技在不断壮大,网络不断发展。我们身处在网络科技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直播“带货”愈发广泛,依然是时代的潮流,我们紧跟潮流,但在网络的洪流中,我们是消费者本身,在面对虚假宣传以及侵权时,我们应明确自身立场,准确的将自身权益不被侵害。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新浪微博中《带货“假燕窝”遭公益诉讼,辛巴等涉事方各应承担何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