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一、基层检察院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必要性
(一)实际需求
考察司法办案的实例可以发现,基层检察院受理案件中的当事人在受伤发生时,往往第一时间会选择去往就近的诊所、卫生院或是基层医院就诊。但是由于基层部分农村地区医疗设备落后老化、医疗机构医生业务能力有限,在出具诊断证明时容易出现误诊漏诊的情况。若基层医疗机构出具的初步诊断意见书存在错漏情况,则容易混淆社会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视听,从而做出错误判定,鉴定质量难以保证。而这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前不被及时查明肃清则会严重影响案件审理的公平正义。
(二)客观需求
从基层检察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来看,基层检察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庞大,附卷的技术性证据数量众多,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的需求量也十分庞大。从基层检察院受理的案件类型来看,许多高发的案件如涉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案由的案件都会涉及需要伤情鉴定的情况,被害者的伤情鉴定情况是定罪量刑的关键性证据。如以笔者所在检察院为例,自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共办理法医审查类案件102件,而经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发现瑕疵、错误鉴定并建议更正、补充或重新鉴定案件高达31件,占该类案件近三分之一。因此,基层检察机关对附案的伤情鉴定意见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是十分必要的,应从源头上确保各项证据的准确性、科学性,杜绝错案、漏案发生。
(三)主观原因
在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中,除去少部分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鉴定以外,被害人提供的附卷证据材料中的伤情鉴定情况一般都是由社会鉴定机构出具,由社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在于社会鉴定机构的少部分鉴定人员虽是医学专业出生,但由于医生和法医的思维方式不同,再加之没有受过专业的法医专业知识培训,可能导致鉴定质量不高。二是在于社会鉴定机构的个别鉴定人员法纪法规意识淡薄,并没有充分认识到司法鉴定的严肃性、重要性,没有意识到往往细微毫末之处就能给案件最后的定罪量刑产生巨大的影响,由此导致他们容易在利益的驱使下受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参与制造假鉴定,通过虚假制造假伤情伪造鉴定意见获取巨额回报,让动机不纯的当事人有机可乘。
二、基层检察院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的重要意义
(一)技术性证据审查是保证案件质量的有力支撑
办案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基本方式,案件质量是检察业务工作的生命线,只有牢牢把握住案件质量这一核心,才能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法医技术人员参与办案过程,对办案过程中的技术性证据进行专门性指导,为检察官办案注入专业力量,可有效提升案件质量。如2023年6月份,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技术人员参加检委会,针对案件中“隐匿性肋骨骨折”认定存疑等专门性问题从法医学角度进行释法说理,帮助办案检察官更清楚了解当事人的伤情鉴定情况,为案件的分析研判提供了科学可靠的依据,确保了案件办理的质量。
(二)技术性证据审查是提前消除案件隐患的有力举措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的执行情况是检察院的重要职能之一,只有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相互配合协作,才能保证司法公正得到有力实现。在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中坚持“审前过滤”,把审查关口前移至审查批捕阶段,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退回补充侦查,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条、查明案件事实,能够有效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阶段。如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中,法医技术人员配合办案检察官在批捕阶段提前介入时发现,某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病历、影像学片等证据材料作出了“轻伤一级”的鉴定意见,但移送法医技术人员审查的证据材料中,当事人骨折部位(胫腓骨)与受伤部位(膝部)不一致,且影像学片缺失,无法佐证鉴定意见,遂以材料不全为由建议退回补充侦查,将隐患消除在了萌芽状态。
(三)技术性证据审查是护航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司法公正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检察官等司法人员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地处理案件,保证当事人在司法程序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技术性证据审查可以对办案过程中的技术性相关问题及时纠错,以严格的技术性证据审查,为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提供技术支撑,从而有效避免错误鉴定,有力护航司法公正。如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法医技术人员在审查一起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故意伤害案件时发现,由于原鉴定人对创口的相关定义理解不到位,将“创角拖尾划伤”计入创口长度,做出了“轻伤二级”的错误鉴定。经细致复查,该院法医技术人员认定伤者疤痕长度未达轻伤二级标准。最终,办案检察官采纳了该审查意见,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避免了一桩冤假错案,有效维护了司法公正。
(四)技术性证据审查是践行司法为民的有力抓手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维护民生民利是检察工作的职责所在。技术性证据审查通过分析案件中疑点问题,帮助检察官理性评判、采信鉴定意见,从而有效化解案件争议,切实提高检察公信力,彰显司法为民的检察温度。如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涉嫌故意伤害案中,双方当事人均年事已高,加上历代矛盾积怨已久,如处理不当将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本案的发生也是双方因为一件小事争吵并引发肢体冲突,导致当事人均不同程度受伤。原鉴定机构以多发性肋骨骨折将受害人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案件承办人和犯罪嫌疑人对受害人的此份鉴定意见存疑。法医技术人员从致伤机制、外力作用大小、伤病关系三个方面进行了具体分析、综合考虑后,出具了同意原鉴定机构的审查意见,有效化解了案件争议,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持续做好基层检察院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技术性证据审查在确保案件质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目前基层检察院仍存在制约技术条线发展的掣肘:一是法医技术队伍归属感不强,传统检察技术逐步弱化后,法医技术队伍职称晋升问题无法保障;二是法医条线技术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有待提高;三是基层检察院法医技术人员短缺问题严重,面临人员流失的困境。针对这些问题,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改善:
(一)统筹协调,不断完善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制度构建
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的有序妥善推进,离不开制度和机制的保障。应不断健全完善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制度机制,出台有关规范性文件,明确技术性证据审查的范围和程序,依托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将涉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案由的案件中附有司法鉴定意见的一律归为送审案件,移送至法医技术人员处进行合法性、科学性和逻辑性审查,为各类案件定罪量刑把好证据关。建立健全技术部门和业务部门协作机制,按需邀请技术人员参加检委会和案件研讨会,全面提升技术性证据审查对检察业务工作的参与、保障、支撑的作用。
(二)强化责任,不断夯实技术性证据审查人员的专业能力
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能直接决定了案件质量的高低。应适时引入激励机制,加大关爱保障力度,培树公平公正、司法为民的法治意识,强化敢于担当、善于担当的责任感,鼓励引导其坚持“察微析疑”,不简单满足于书面审查送审鉴定意见,而是对照被鉴定人因案致伤和自身既往伤病、自身体质等的综合情况,全面阅读病历资料及笔录,认真审阅每一份医学影像片,敏锐查找、高度重视案件中包含的专门性问题,做出综合评定,为检察官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