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21级MPA研究生
2019年,《个人所得税法》首次提出了反避税的要求,而在2021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实施了一系列严格的核定征收政策。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的税收制度改革正在不断加深,税收征管体系也在不断完善。但明星偷逃税款现象依旧屡禁不止,明星收入来源众多,依赖明星自行纳税申报的机制与演艺圈逃税手段的花样百出,造成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的不对称,形成了巨大的征管盲区。本文从明星偷逃税案例出发,总结明星偷逃税常见方式,指出对税收征管形成的挑战,并形成税收征管建议。
一、明星偷逃税经典案例及征管应对
1、范冰冰偷税案
2018年9月,范冰冰被发现和公司共同涉嫌以“阴阳合同”偷逃税款,向其将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8.84亿。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10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进行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和总结完善,启动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征管秩序的工作安排。由此拉开了新时期影视行业税收征管的新序幕,绝大多数人员较好地完成了自查自纠。由此拉开了新时期加强影视行业税收征管的新序幕。
2、郑爽偷税案
2021年8月,郑爽被发现未按规定申报收入1.91亿元,偷逃税款4526.96万元,另涉及其他税款少缴2652.07万元,向其将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
中央宣传部于2021年9月发布《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提出近期要结合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情况,对存在涉税风险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进行一对一风险提示和督促整改,对规定时间能够主动报告并及时纠正涉税问题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对拒不配合的,要严格依法查处,并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协助督促纠正。[1]
3、薇娅偷税案
2021年12月,主播薇娅被发现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隐匿收入等方式偷逃税款,向其将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1年12月发布通告,提醒明星、主播等公众人物依法纳税,并在2021年底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对不履行自查自纠或者行动不彻底的人员将依法严肃处理。
4、邓伦偷税案
2022年3月,邓伦被发现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的手段虚假申报偷逃税款,少缴个人所得税4765.82万元,另涉及其他税款少缴1399.32万元,向其将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6亿元。
二、明星偷逃税常见方式
明星涉及偷逃税的方式多种多样,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方式:
1、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逃税
上有限薪令政策,明星们下有逃税对策。通过合伙开公司,以投资、股权、红利等方式收取片酬,既不比背负天价片酬的名声,又可以降低税负,还能抬高公司利润,以分得更多的钱款。
2、以工作室之壳,转移纳税义务
部分明星设立个人工作室,可按经营所得申报收入,适用最高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同时,在计算扣除项时,在成本费用这栏有很多操作空间,如将日常消费均在企业成本中列支,甚至虚开发票,例如培训费等,从而降低税负。而如果按劳务报酬申报,属于综合所得,适用最高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成本仅有固有的扣除。
3、滥用核定征收政策,降低税负
在范冰冰事件发生之前,工作室基本都可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可能1亿的收入在核定征收的方式和其他操作下,税负率仅有4%不到,显然违反了税收公平原则。自范冰冰案件后,税务机关加强了对工作室征收方式的管理,一般要求工作室采用查账征收方式。
4、寻找税收洼地,利用税收优惠漏洞
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提供核定征收注册企业的便利,或通过财政返还的方式,来吸引明星、主播等高收入群体。众所周知的霍尔果斯避税天堂,有着“五免五减”政策,被很多明星网红青睐。不过近年来,税务机关对清查明星网红违规或变通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进行核查和清理。
4、借阴阳合同,隐匿收入偷逃税
范冰冰和郑爽偷逃税案件使用了该种方式。阳合同对外,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不反映双方真实意图,而阴合同对内,才是反映双方真实意图的契约。例如,二手房交易时,为了满足普通住房成交价条件,上下家达成协议将价格做低达到逃税目的。
三、明星偷逃税对税收征管提出的挑战
1、纳税遵从度低
个人所得税开征以来,公民的纳税遵从度逐渐提高,但仍显不足。自然人税收具有较强的直接性,税负无法转嫁,明星作为高收入群体,税负金额的绝对值相当可观,利益最大化心理驱使,逃避纳税的意愿比大多数自然人更加强烈。而明星偷逃税的行为,则会引起普通收入却依法纳税的自然人的不满,不平衡心理驱使,降低纳税遵从。
2、税收制度不健全
大多数明星的收入适用劳务报酬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的最高档45%。为了逃避缴纳税款,盲目侥幸心理驱使,会想法设法钻税制漏洞,利用纳税主体的差异、纳税地点的不同等降低税负
。
3、税收征管约束不足
不同于收入来源单一的普通民众,明星等高收入群体收入来源复杂多样,征管难度大,极其依赖明星个人自主申报,相应监管机制薄弱,震慑力不足。此外,各部门相关财产信息存在信息壁垒,无法有效监管明星收入。
4、社会监督失范
但目前社会监督意识尚未成熟,娱乐风向、普通民众盲目追星,对明星个人行为的合法性并不关注,没有形成社会监督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遏制。公民的纳税意识薄弱,没有真正意识到偷逃税行为的恶劣性。
四、对明星偷逃税的税收征管建议
1、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计税
当前,“十四五”时期的个税改革的重点在于扩大综合所得范围,以及提高个税的收入调节能力,以解决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定义存在的大范围重叠问题。随着综合所得应税项目的不断扩大,可以更好地满足纳税人的财务需求,从而达到税收的公正性和均衡性。想要有效遏制堵住明星偷逃税,经营所得应纳入综合所得纳税。
但也有一些问题。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后,征管难度较大,且会增加绝大多数低收入纳税人申报负担。但从税收公平出发,改革仍有必要。以高收入个独企业核定征收为例,应税所得率大约为10%-20%,适用经营所得最高35%的税率,实际税负率仅3.5%-7%。今后有必要进一步推动从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具体的做法是——对高收入的个独企业、合伙企业,通过提高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率的方式倒逼其查账征收;对大多数低收入群体,尽量维持现有税负水平。
2、建立税收征管综合信息系统
税务机关的数据应与各社会部门相结合,解决税务机关与明星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不仅要自我发力,也要借助外力。将各种银行、证券、房产数据纳入综合信息系统,收集、分析、利用税收数据,实现税收征管系统的人工处理和智能处理强强联合。
3、完善法律法规及管理机制
明星偷逃税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是法制的发展与经济发展的新业态新形势不匹配。明星偷税的问题存在已久,但直到近年,相关部门才大规模展开针对影视明星的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为避免形成高收入群体偷逃税的“税收洼地”,应加快清理“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等不合理优惠政策,坚决堵塞税制漏洞,
4、推进跨部门协同治理
一是建立社会共治的明星形象机制。对明星来说,形象劣迹化是法治的强有力补充,在处罚的严重程度和深度程度上甚至超过了法治,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社会执法。政府部门应逐步建立以政府部门为主导的,社会广泛参与的明星形象机制。同时,打通媒体、论坛等其他监督渠道,让更多的公民敢于向偷逃税行为发表自己的观点,从而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二是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媒体、影视公司等与明星有关的组织和个人的监管,对网络平台的资本、技术、传播内容等进行规范,依法追究涉嫌违法犯罪明星及其关联公司的责任。三是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管。政府应协助协会履行职能,完善行业规范,团结和引导行业工作者树立正向的价值观。支持守法纪、高质量、正能量的明星、主播,确保新经济新产业在健康有序的轨道中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于润. 影视业“阴阳合同”逃税行为的规制策略[D].浙江大学,2020.
[2]周苗伟. 我国高收入、高净值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管研究[D].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20.
[3]王森田. 影视行业税收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研究[D].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21.
[4]黄庆平,李猛,周阳.平台经济税收治理策略探析——以电商主播偷逃税案件为例[J].财会通讯,2022(18).
[5]翟帅.明星纳税遵从的制度检视与立法改进[J].财会通讯,2020(16).
[6]王轶,孙鲲鹏.“明星”企业更守规则吗?——互联网关注对企业税收遵从的影响[J].经济问题探索,2021(06).
[7]沈迪. 影视行业个人所得税流失问题研究[D].湖南大学,2019.
[8]李鑫宇,张雷.海南影视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探讨——明星工作室扎堆南下避税情况分析[J].商业经济,2023(02).
1
[1] 打击“流量至上”,禁止劣迹艺人转移阵地复出[N]. 新华每日电讯,2021-09-03(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