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I领域创造性高度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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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领域创造性高度探讨

原野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   天津   300308

摘要:基于GUI领域的微创新的特点,该领域的审查难点在于创造性高度的把握。本文结合案例进行创造性分析,探讨该领域的创造性高度的把握。

关键词:GUI;创造性高度

GUI交互主要涉及的人与机器之间的交互方式,从键盘输等,技术发展快,涉及面广,更新速度快,并且创新的侧重点往往在于寻求用户的痛点,对用户的痛点进行改进,侧重于对用户体验的关注和改进,创新点微小,属于一种“微创新”,但应用效果好,在用户体验方面的改善往往表现明显。并且,这种微创新在技术层面的改进较小,这种小改进往往给人的初步印象就是其创造性高度不高,如果试图寻求发明专利的保护,难以达到创造性审查的发明高度要求。符合于GUI交互领域的“微创新”特点,该领域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给予审查员的第一印象通常也是“微发明高度”的权利要求,技术方案整体易读好懂,拆分每个技术特征来看也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或公知常识。但是申请人在申请文件中对于该“微发明高度”的技术方案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效果却给出“不相适配的拔高”。正因如此,该领域的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对于发明高度的把握能力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一件人机交互领域案例的创造性分析,探讨该领域的创造性高度的把握。

一、案例分析

【本申请】

1. 一种人脸图像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对象人脸的预设相对位置,按照预设运动方式动态显示人脸面具序列,所述人脸面具序列包括多张所述对象人脸对应的人脸面具,所述预设运动方式为所述人脸面具序列环绕所述对象人脸进行旋转运动;

响应于作用在目标人脸面具上的触发指令,将所述目标人脸面具融合至所述对象人脸进行显示,其中,所述目标人脸面具为所述人脸面具序列中的任一面具。

 

【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

对比文件1(CN107851299A: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和信息处理方法,G06T1/00—“通用图像数据处理”)公开了(说明书0242-0262段,附图21-22):如图21的中间图中所示,如果用户采取动作从面部列表中拾取面部图像12N,则控制单元108响应于用户的动作而使面部图像12N被移动,如果面部图像12N被移动至用户的面部,则如图21的右图中所示,控制单元108使通过面部图像12N的面部掩模与用户的面部掩模的合成而获得的合成面部掩模36N叠加并且显示在用户的面部上

图 21图4

对比文件2(CN102646021A:一种手机实现3D功能菜单的方法,G06F3/048—“基于图形用户界面的交互技术”)公开了(说明书0011-0013段,附图1-2)使用3D专用程序通过一系列初始化设置得到逼真的3D转盘主模型,具体为:以公司标识为中心,四周均匀围绕定制的功能键的2D图标,将整个3D转盘主模型底部放圆形玻璃衬托,该底部玻璃和功能键的2D图标可以相同的速度围绕该公司标识进行旋转;当3D转盘主模型启动显示的时候,按照定义的功能键2D图标的顺序从最前面开始按逆时针方向在该3D转盘主模型上放置该功能键2D图标,并设置对用户的操作进行响应的方式

二、创造性评判

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中人脸面具序列在对象人脸的预设相对位置,以环绕对象人脸旋转的预设动态方式显示,而对比文件1中仅显示人脸面具位于用户图像的上部或下部,未明确二者之间是相对位置关系还是绝对位置关系,并且对比文件1中面部图像是静态序列列表方式显示。基于此,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直观地展示人脸面具序列以供用户进一步选择操作。

对比文件2(CN102646021A)涉及一种手机实现3D功能菜单的方法,其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1段至0013段,图1-2):为了使手机功能菜单增加功能键的娱乐性和可用性,通过设置2D图标围绕中心公司标识进行旋转显示,形成3D转盘式功能菜单;通过用户手指的不同滑动方式实现图标转动、加速旋转、进入图标对应的功能界面等,其所有的功能键均处于一直可视状态,数量不受限制。由于对比文件2中设置功能菜单围绕公司标识旋转显示的作用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设置人脸面具序列环绕对象人脸旋转显示的作用相同,均为使得展示更为直观、使选择操作更方便,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明确,相应的三维围绕旋转的显示方式提升了娱乐性和用户体验,故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基于用户的触发将目标人脸面具融合至对象人脸进行显示、对比文件2公开了多个功能键围绕公司标识旋转显示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如何方便、直观地展示相应人脸面具以供用户进一步选择操作的问题时,有动机基于对比文件2的启示对对比文件1做出改进,将人脸面具序列以动态旋转方式设置在对象人脸周围,即设置人脸面具序列以环绕对象人脸旋转的预设动态方式显示,以方便用户的选择操作。

进一步的,对于目标人脸面具和对象人脸的位置关系,对比文件1中提供目标人脸面具的目的即为与对象人脸进行选择和融合,二者本身具有显示和操作的关联性,并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公司标识为中心,四周均匀围绕定制的功能键的2D图标,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认识到其公司标识和2D图标是相对设置的。另外,界面对象/标识的设置需要方便用户选择和操作。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和2,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目标人脸面具设置在对象人脸的附近,预设相对位置,其既可以通过系统预先固定设置、也可以根据环境需要进行实时调整设置,只要二者保持一定的显示关联交互性以及方便用户操作选择即可。

因此,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的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在人机界面交互领域,如何提高操作的交互性、方便性,显示的趣味性、美观性等等是用户界面交互设计的常见需求,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出发,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其进行改进,进行交互界面更为方便、趣味、美观的设计,即可以对人脸图像和人脸面具序列的显示布置方式进行改进,进而从现有技术中寻找启示;对比文件2公开了利用三维动态旋转的方式围绕公司标识来显示功能菜单,以代替现有技术中的二维静态固定显示,从而使得用户可以更方便、直观地进行选择操作,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明确的技术启示,基于该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人脸面具序列以动态旋转方式设置在对象人脸周围,即设置人脸面具序列以环绕对象人脸旋转的预设动态方式显示,从而方便用户进一步的选择操作,实现对象人脸和所选择的目标人脸面具的融合。

三、人机交互领域创造性高度的把握

人机界面交互领域的技术发展通常伴随着硬件技术和软件技术的突破和发展而改进,当硬件或软件技术相对成熟时,人机交互方式在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即会达到相对成熟的阶段。当前,该领域的发明创造多体现为“微创新”,但存在着很多硬件软件方面的创新。因此,创造性高度的把握问题是人机界面交互领域专利审批环节中值得考虑和探讨的议题,但不宜将其作为创造性评中的需要考虑的关键主要因素。相关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最根本还是要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整体给出的技术启示,以申请日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为基准,考虑用户界面交互设计产生的技术效果,综合考虑认定,得出结论。

参考文献:

[1] 蔡萍,“人机交互领域中的审查难点研究”,《课题研究报告》,2010年。

[2] 白光清,“移动互联网领域创造性审查研究”,《课题研究报告》,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