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司法拍卖的现状及改善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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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司法拍卖的现状及改善

白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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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司法拍卖作为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道防线,对保障债权人胜诉权益及切实解决执行难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与“大数据”的广泛运用,网络司法拍卖已经被确认为司法拍卖的主要模式。本文以对网络司法拍卖的特点存在的问题、类型、分类为基点,对网络司法拍卖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解决途径及责任承担

一、司法拍卖的定义

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根据最高院发布的文件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有明确的业务流程,从系统对接、信息发布、竞价规则到支付成交。

二、网络司法拍卖的优势

2015年2月26日,最高院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意见提出“加大司法拍卖方式改革力度,重点推行网络司法拍卖模式。”

1、竞买方式高效便捷

网络司法拍卖,依托于互联网服务平台和信息技术,令竞买人可以在网络上直接查阅参拍标的信息,拍卖场景超脱地域限制、时间限制,拍卖公告、特别备注、标的图片资料、视频等内容均由法院发布,参拍标的信息唾手可得。对于参与竞价的人员而言,通过手机移动端、电脑操作端就可以关注完整的拍卖流程,足不出户即可办理,通过竞拍过程的充分竞争,发挥市场的配置作用。网络信息查回传至法院后,负责拍卖的法官就能够进行后台查阅,快速掌握标的处置情况。

2、拍卖流程公开可查

根据“执拍分离”原则,通常在法院内部设立专人专岗负责司法网拍工作,通过系统数据跟踪留痕。拍卖标的上传至网络平台后,任何浏览网页的人均可“围观”已公开的拍卖信息;网络竞价过程中竞买人依照拍卖规制出价,网络服务平台的储存设备承担竞价信息的记录和储存,最终拍卖结果亦通过互联网公示。网络司法拍卖,借力信息技术,不断校正传统拍卖可能存在的信息盲区,避免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执行进行不恰当的过问干预,预防廉政风险、防止司法腐败

3、减少司法资源消耗

和传统拍卖手段相比,不仅信息发布快速有效,还降低了标的上线在数量和空间上的限制,减少了传统线下拍卖对于人员、场地占用的依赖性。多个拍卖标的从审核到实际竞拍,通过系统可以并行处理,尽可能地加快办理效率。相关案件当事人也可通过浏览拍卖平台,查看拍卖情况,便于第一时间获取拍卖工作的进度信息。相比传统的线下咨询办理,网络司法拍卖能够尽可能地减少人员流动,力图避免人员密集、保持有效间隔,做到兼顾工作效率和社会效益。

三、网络司法拍卖存在的问题

1、信息披露不全面

对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评估报告副本或者未经评估的定价依据等情况未按规定进行全面、准确的公示,导致竞买人无法全面、准确了解拍卖财产的相关情况。尽职调查不充分,个别法院通过不当声明条款推脱法定尽职调查责任,规避法律风险,不利于买受人权益保障。监督制约不完善,检察监督多为事后监督和浅层次监督,难以获取正在执行的案件信息,难以针对执行法官是否存在司法腐败、权利寻租等问题开展深层次监督。

2、关于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产生的税的涉税冲突问题多。

这类涉税冲突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类:一类是因网络司法拍卖产生的税(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能否优先于抵押权;二类是网络司法拍卖公告规定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与《网拍规定》相违背,能否在拍卖款中优先扣除;三类是对网络司法拍卖本身产生的税的种类认识不一致;四类是对司法拍卖公告规定认识有歧义。

3、涉税冲突问题救济途径可行性认定不一

通过下表进行比较,可以看出法院在解决上述争议时认定救济途径存在不一致。

序号

诉讼途径

裁判理由

结果

案例1

民事诉讼

原告以被告的名义向税务机关缴纳各项税费,该缴税行为致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现涉案标的物拍卖后尚有剩余标的款,若将该款项直接退还被告,应视为被告在没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取得了不当利益。

构成不当得利,予以返还垫付税款

案例2

行政诉讼

税务机关依法向纳税义务人征收相关交易税费的税务征收行为符合相关规定。民事债权人对税务机关的被诉征税行为无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属于庐山市税务局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案例3

执行异议

异议人税务机关所提异议,是对业已作出的分配方案的执行拍卖款分配金额和分配顺位不服,实质是对分配方案的实体异议。

应提起执行分配方案之诉的法律途径解决

四、网络司法拍卖的完善途径

1、网络司法拍卖税费承担具体化

根据司法实践,立法、行政、司法部门要积极着手建立更加科学和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解决不同涉税单行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细化税收优先权范围、税收优先权适用条件等,同时,根据司法拍卖中遇到的不动产税费承担问题和各类案件实际处理情况,确保不动产税费缴纳义务的划分和落实更加规范。

2、细化民事执行程序中税收优先权的参与分配制度。

实践中,税务机关并非债权人,不属于案款分配中享有民事债权的主体,其既非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也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其作为地方税款征收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无权就案款分配方案提出异议。因此,应完善和细化民事执行程序中税收优先权的参与分配制度。

3、创新网络司法拍卖形式。

通过现代科学技术辅助网拍程序更好施行,比如“云看房”中的VR技术等,有效解决网络司法拍卖中的实地看样、瑕疵公示等问题。

4、完善权利救济程序。

设立事后救济制度,进一步明确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申请国家赔偿、另行提起诉讼的具体情形,畅通网络司法拍卖权利救济机制。

5、强化检察机关事中监督。

除通过法院内部纪检部门监督、人民陪审员现场监督、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外,检察机关应加强全过程监督,通过大范围开展网络司法拍卖专项监督、探索应用大数据分析研判等,延伸检察监督触角,拓展民事检察工作的深度和广度。

总之网络司法拍卖模式不仅打破了信息壁垒,扩大了受众面,还大幅度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司法拍卖效率。做好网络司法拍卖,将可变现财产最大程度变现,是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重大任务的关键所在。随着网络司法拍卖在执行中发挥着越来越要的作用,其中的存在的问题也亟待解决,为避免逐渐影响到法院的执行工作效率,该问题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并结合本法院执行工作实际,给予不断的探索和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