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假冒注册商标涉案金额的认定——兼评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辩护思路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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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假冒注册商标涉案金额的认定——兼评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辩护思路

刘辰雨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摘要:假冒注册商标案的审理过程中,涉案金额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在区分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前提下,掌握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与非法经营数额及违法所得数额相关,不与后期售假的销售金额相关,才能准确认定涉案金额。本案中,律师辩护始终把握这一要点,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更轻的刑罚。

关键词:假冒注册商标;涉案金额;罪轻辩护

一、案情简介

(一)基本案情

ZC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生产某膳食产品,授权ZC医用食品有限公司对该产品进行销售,并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其注册商标。

被告人杨某在未经ZC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联系被告人朱某某欲购买假冒的标注注册商标的膳食产品。被告人朱某某从被告人徐某处以12万余元的价格购买10000余盒假冒的标注注册商标的膳食产品。2019年10月至2020年8月间,被告人杨某及另案处理的同案犯等人通过在多个网络销售平台经营的六家店铺,以每盒95.8元至199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假冒的膳食产品。经核算,六家店铺的销售金额共计390166.28元人民币。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杨某等人的仓库、住处等地查获待售的假冒产品共计5208盒,涉案商品货值金额共计498926.4元人民币。

(二)案件经过

被告人徐某于2021年被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起诉。同年十月,被告人徐某被一审法院按照销售金额及待售货值金额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在二审期间,法院发现被告人徐某的涉案金额认定错误,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原判决并发回重审。近日,一审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改判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假冒注册商标及其涉案金额认定

(一)徐某行为如何定性

徐某身为ZC保健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为被告人朱某某提供了价值12万余元的10000余盒假冒的标注注册商标的膳食产品,后由其他被告人进行销售。那么此案中,徐某的行为应该怎么定性呢?

要想准确定性,首先要区分开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进行生产、制造等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明知该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批发、零售、代售、贩卖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但不包含制造、生产、加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销售,从中牟取非法利益。二罪区分的重点为前罪核心在于生产和制造,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后罪核心是销售,犯罪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即假冒注册商标罪已经制造的犯罪结果,对流通领域内的买进卖出,至于如何生产这类假冒商标的商品在所不问。

本案中,被告人徐某客观上接受朱某某的委托,为其仿造外观上印有他人注册商标字样的膳食产品,主观上徐某一开始认为朱某某有ZC医用食品有限公司的有效授权,但在仿造过程中,自己逐渐意识到被告人朱某某在作假,但朱某某谎称会将仿造的产品改名,徐某受此蒙骗,为了能够保住大客户以便长期合作,并未对此事进行拆穿,继续进行假冒仿造行为。其行为与心理都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且仅实施了“生产产品”这一个行为,并未参与其后的销售行为,所以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二)徐某的涉案金额如何确定

本案一审中,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告人徐某实际涉案金额系12万余元,而非起诉书认定的销售金额和待售货值金额。但一审判决并未采纳此辩护意见,而是按照假冒产品后期的销售金额和待售产品的货值金额定罪处罚。之后,针对徐某涉案金额,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原判决并发回重审。在重审中,辩护人再一次强调调整徐某的涉案金额,公诉机关及一审法院根据销售金额及待售货值金额认定被告人徐某的涉案金额,进而认定被告人徐伟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之情形是有失公正的,应当根据实际涉案金额12万余元认定被告人徐某属于“情节严重”之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法院支持了辩护人关于涉案金额的辩护意见。

可见,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徐某涉案金额如何认定的问题上。徐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构成本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了“情节严重”是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或者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或者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从《解释》中可以得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与非法经营数额及违法所得数额相关,不与后期售假的销售金额相关。结合本案,徐某制造假冒产品所得的12万余元全部转到公司账户,本人并没有任何获利,也就没有任何违法所得。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与后期的销售行为系承接型关系,行为性质并不相同,在徐某只实施了生产这一行为的情况下,无需对销售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应当按照其非法经营数额也就是12万余元计算。

三、案件辩护思路及总结

辩护人在本案的各个阶段都积极参与案件,努力维护被告人徐某的合法权利,在一审、二审和重审期间坚持被告人徐某涉案金额为12万余元,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重审的机会,并成功减轻刑罚。此案总体辩护思路为:

1.被告人徐某实际涉案金额系12万余元,而非起诉书认定的39万余元。

本案公诉机关所出具的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徐某所涉嫌的犯罪系假冒注册商标罪,在被告人徐某只实施了生产这一行为,未参与其后的销售行为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其非法经营数额也就是12万余元计算。而起诉书中将被告人杨某、朱某某、徐某所涉的犯罪数额均以总销售额39万余元进行计算,进而认定被告人徐某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之情形,提出的较高幅度的量刑建议,该量刑建议有失公正,应当根据实际涉案金额12万余元认定被告人徐某属于“情节严重”之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被告人徐某主观方面系间接故意,且恶性较小

在犯罪主观方面,被告人徐某并非直接故意实施假冒注册商标之行为。其在知晓没有授权的事实后,继续进行了假冒仿造行为。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徐某主观心态虽然发生了变化,但也仅是从“不知情”发展为“放任犯罪行为发生”的心态,系间接故意,而非主动希望、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并且,从犯罪动机上来看,徐某并不具有通过实施本次假冒商标行为非法牟利之意,非恶意而为之,其继续实施仿造行为更多的是为了保住客户源,以便长期合作。况且从犯罪结果上来看,朱某某在销售仿造商品过程中,并未返点给被告人徐某,徐某更无实际参与销售行为之嫌,所获利益仅为仿造行为所带来,自此也能够反映徐某的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仅能够认定为放任心态。

综上,从我国目前司法实践情况来看,结合本案的争议焦点,可以得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定罪和量刑主要与涉案金额有关,如没有能证明涉案金额的证据将难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如果适用了错误的金额也会严重侵害到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因此,不论是公检法部门还是辩护人,都应当明晰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变更,准确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只有合理确定了犯罪的涉案金额才能正确处理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才能更好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告人的应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