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疆龙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 博乐 833400;2新疆华盈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 博乐 833400
内容提要:建筑市场会产生很多的建筑纠纷,有材料方面的,由人工方面的,涉及面极广,所以就要签订劳动合同,本文就是通过案例详细说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方式。
关键词:建筑合同 建筑纠纷 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下面就建筑过程中存在的事实在在的案例来说明,建筑工程中合同纠纷是如何产生,如何司法认定,需要什么证据,是什么特点来说明一下。
案例:原告(反诉被告)甲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乙公司
甲公司2009年12月16日、2010年6月15日通过招标方式分别与乙公司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总承包合同》、《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各一份。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承建乙公司名下“月亮湾”公寓1~5号楼及地下车库,其中“月亮湾”公寓1~4号楼合同暂定价5973万元,5号楼及地下车库工程暂定3113万元,工程内容为施工图纸绘画的内容,合同内所述的工作范围按现行定额所规定的工作量计算方法进行计算等。合同订立后,甲公司进场施工,该工程1~5号楼于2010年11月26日竣工验收合格,乙公司支付工程款6548万元,另提供材料2334万元及代付水电费37万元,合计支付8919万元。后双方对工程造价结算持有争议,引起诉讼。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不按时支付工程款、非法分包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致使工程延期竣工,造成甲公司窝工、停工损失。故甲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乙公司支付工程款456万元;(2)乙公司支付预期付款滞纳金120万;(3)、乙公司支付停工损失工期延误损失57万元;(4)确认甲公司对“月亮湾”公寓1~5号楼享有优先受偿权;
乙公司认为,乙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已经超过了审价报告确定的应付工程款数额,故乙公司不应再支付工程款,亦无须承担工程款滞纳金;根据工程结算情况,甲公司应当返还多收工程款22万元。故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返还多收的工程款22万元及占用的利息。
双方的争议:(1)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为多少?(2)是否存在因乙公司的原因造成甲公司停工、窝工、工期顺延损失?
法院委托中介审核工程造价8795万元,双方无异议,提出三点双方当事人有异议(1)灌注桩工程结算是否计算在乙公司应支付甲公司工程款中;(2)工程分包配合费如何记取;(3)合同约定的质量奖是否列入工程总价(4)车库加固措施的工程量是否列入工程总价中。
关于灌注桩工程-审定1188万元;乙公司分包案外人1999年10月25日签订合同,850元每立方米包干,工程量10000立方米,合同价850万元,工程1999年11月28日开工,2000年3月7日完工,工程价款已支付。
该案例详细说明了建筑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过程,证据以及解决的办法。下面我就工程施工合同特点、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让认定表述如下: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特点
1、 专业性强——建设工程主体资格认定的专业性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合同履行的专业性强——工程款计算的专业性强。 2、法律关系复杂——工程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监理人之间的关系——工程发包人、总承包人与次承包人、分包人之间的关系——工程设计人、监理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关系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的成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2、建设方投资不足;3、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表现为当事人合同意识淡薄——当事人证据意识淡薄——当事人违约责任意识淡薄;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
二、工程款的认定
1、有效合同工程款的认定(闭口价即大包干固定价、开口价即预决算)2、无效合同工程款的认定3、承包人提供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约定-约定期限不答复的后果-书面-送达签字)4、工程款支付的主体5、垫资作为工程欠款的认定(约定利息-未约定利息)
6、工程款利息(利息标准、起算时间)
三、工期的认定
1、开工日期 2、竣工日期(双方认定-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考,发包人拖延验收-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3、工期顺延(工程量增加-变更设计-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过程质量鉴定-其他因素);4、停工、窝工的处理;停工、窝工原因的认定;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窝工的应赔偿损失;
3、工程质量争议的认定1、承包人的工程质量担保义务(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
-竣工时);2、工程质量缺陷的认定;3、工程质量的责任范围;
4、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承担方式;
(1)承包人的责任(修理、返工、改建-减少支付工程价款;质量不合格-解除合同、不支付工程价款;约定违约金-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2)发包人的责任(提供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不得请求减少工程价款-赔偿损失)
四、建筑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建筑合同中分发包人的解除权和承包人的解除权。
五、建设施工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对完工合格工程折价补偿;2、承担违约责任;
六、建设施工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承包人的违约行为;
(1)因施工技术或力量不足而擅自停工;
(2)非法转包或非法分包;
(3)承包人预期竣工;
(4)施工的工程质量有缺陷;
2、发包人的违约行为;
(1)预期支付工程款;
(2)不按约定提供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或设备,或者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或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
3、承包人与发包人违约责任的分摊;
由于在建筑市场会产生很多的建筑纠纷,有材料方面的,由人工方面的,涉及面极广;所以,这就要求我们所有搞建筑工程的不管是管理者还是从业人员都要人仔细地去签订每一份合同,看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当权利和义务受到损害的时候就要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