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阐述了我国商事法律规范的类别及结构,并以价值理论对之进行了简要分析。文章认为,我国现行商事主体制度与商事行为制度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功能扭曲、价值失衡状况,应当依据商法制度价值的一般原则更新观念,重构我国商法的价值结构
中国法学
1999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