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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私募股权投资经过长时间的发展与完善,其有助于降低市场上投资者的交易费用,并且提高投资的效率,降低操作风险,提供价值增值。但事物都是有两面性的。2020年开始,全球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将面临巨大的退出及回报压力,私募股权投资行业也受到巨大的挑战。本文旨在通过研究国内外现状及历史资料从而分析私募股权基金存在问题,并进一步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风险管理
在过去几十年里,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的持续增长和发展,促进了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进步。 一方面,它为中国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财富积累创造了新的投资渠道;另一方面,它解决了中国中小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的融资问题。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民财富的不断积累,私募股权基金的出现为中国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创造了新的投资和收益渠道,解决了银行负利率导致的长期储蓄问题和股市崩盘导致的投资渠道不足问题,极大地增强和改善。 私募股权基金将募集到的资金投资于高科技公司,而私募股权基金则投资于私募股权行业。
一、私募股权基金的界定
私募股权(PE)是一种对上市公司未上市或私人持有的股份的投资形式。 虽然是一个非常古老的行业,但私募股权只是在过去30年左右才迅速发展。私募股权基金起源于美国,在美国迅速发展,并已蔓延到亚洲和欧洲。 私募股权基金是在不认购的基础上筹集资金,投资于未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做出投资决定前由市场参与者进行审查,并在投资后退出时获得股价增值。
私募股权是对具有高增长前景的非上市公司的投资,并提供附加价值,如管理,以及通过首次公开募股等退出方式实现资本增值。 私募股权投资者的兴趣不在于收取红利或管理被投资公司,而在于最终退出公司并赚取投资回报。私募基金是私募股权投资的载体,这些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从大型机构投资者和高净值的个人投资者,在未上市的公司中寻找投资机会,最终通过积极的管理和退出获得基金的整体回报。这样做是为了与专注于股票市场二级交易的投机性私募股权基金一样,私募股权基金本质上是一种金融工具,但其初始投资门槛高、投资周期长、收益有保证,适合大笔资金的长期投资。
二、私募股权基金发展中存在问题分析
截至2022年12月末,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23,667家,管理基金数量145,048只,管理基金规模20.03万亿元。2022年12月,有3,490只私募基金提交备案申请。新备案私募基金数量3,533只,新备案规模628.87亿元。
(一)监管及配套制度不到位
我国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思路,一方面主要是从事私募股权基金业务的机构由其行政部门控制,另一方面则是按照具体的投资领域和资金来源将监管部门分开。此外,还需要了解的是,支持风险投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监管理念并不能正确引导行业发展,相反,很多私募股权基金都投向了大型并购和上市前投资等高回报领域。无论是目前的法律框架,如《信托法》,还是各种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监管的目标和原则。也不清楚监管的重点是系统性风险还是信用风险。
迄今为止,《证券法》和《信托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监管私募股权基金的基本法律,但没有明确界定私募股权基金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其法律定义、资金来源、公司资质、组织形式和运营模式仍不清楚。在中国,没有关于私募股权投资的专门立法。 同时,现有的私募基金监管缺乏整体性,立法水平不高。
一些公司以私募基金的名义非法集资,通过讲座吸引投资者,并承诺高额回报,同时将投资者介绍给其他投资者,并向他们支付相应的介绍费。这种类似于庞氏骗局的私募基金募集形式,在法律上属于非法募集,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这是因为监管部门采取的低准入,易监管的现状,导致很多不懂行的人被非法集资。
(二)私募基金准入制度执行不完善
虽然中国明确限制了合格投资者的范围,但在私募股权基金的实际运作中,合格投资者本身的风险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往往只是表面上的审查,使得实质性的尽职调查流于形式,此外,投资者的总数最多可超过200名 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者,并不符合条件。 这不仅降低了设立私募股权基金的门槛,让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资者进入该领域,承担巨大的投资风险,而且还损害了中国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私募股权基金的注册和授权主要牵涉到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和私募股权基金的注册,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对其私募股权基金的注册全权负责。在基金运作过程中,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即投资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管理人,由管理人向投资者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来获取收益。基金管理人的书面承诺或许是唯一决定提供信息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因素,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并不预先确认所有私募基金的注册和申请信息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和协会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登记和申请程序并不意味着协会保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能力。协会也不保证基金资产的稳健性。这意味着,任何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认证计划未得到确认而产生的投资风险都由投资者自己承担,普通投资者的信息渠道很少,无法像专业行业协会那样判断管理人的可靠性。这很容易损害不明真相的投资者的利益,无疑增加了整个市场的投资风险。
(三)投资回报不及预期导致投资人信心下降
私募股权基金可以通过利用IPO之前发展早期阶段更丰富的交易,以较低的风险获得更高的回报;通过IPO实现投资退出的机会非常少,而投资退出的并购方式与许多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不匹配。由于私募股权市场的回报率低于预期,私募股权基金对LP的吸引力降低,募资困难。基金公司募集资金不规范、基金公司管理人员专业性差、行业基金协会监管不严、私募股权项目退出渠道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使得私募股权资金风险极高,导致部分投资者甚至导致他们对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失去信心。
(四)缺乏顺畅的退出通道
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一般会经 历募集、投资、管理和退出 4 个阶段。而作为最后一 个阶段的退出,是关系到私募股权基金是否能够获利的关键。私募股权基金退出路径一般为:首 次 公 开 募 股,挂牌转让,并购,股份回购,清算。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目标是 “从买到卖”。筹资、项目选择和退出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工作的关键步骤,而这三个步骤是相互关联的。本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被置于 “两头不讨好”的尴尬境地。尽管中国市场在松绑改革后崛起,而且中国资本市场在2007年成为全球最大的IPO市场,但大部分中国公司一直无法满足上市要求。这是由于中国尚未采用分阶段的资本市场制度,没有真正的场外交易市场,公司在主要市场上市的门槛很高,而且上市成本很高。
三、政策建议
1、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建设
可以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制定进一步的法规,并辅以《公司法》《证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规,来改善外国直接投资的法律环境。另外,有必要对税收、投资者出入等问题增加补充规定与法规。就税收制度而言,政府有必要对补充税收制度进行完善,从而改变私募股权机构到境外离岸金融中心建立企业,造成中国税收流失的局面。提出私募基金税率应和国内公司一样。为了促进私募股权基金的进入,可以对一些新兴的、专业的行业提供税收优惠,从而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及其市场在中国的积极发展。 为鼓励私募基金投资者选择有限责任合伙制的法律形式,中国应按照世界公认的税法惯例,严格遵守法人原则,只对法律上认为是独立公司的法律实体征税,以解决双重征税的问题。对私募股权的征税应限于法律上被认为是独立公司的法律实体。
2、建立统一的监管机制
在私募基金的政策法规没有明确之前,各监管机构只能根据所辖机构的特点和需要出台相应的法规,这对私募基金的长期发展是不利的。此外,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对政策的解释和执行也不尽相同,不适合统一监管。政府应促进统一的市场监管,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合作,而不是创造新的市场分割。
3、进一步完善退出渠道
要加快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特别是加快私募股权基金的成长,就必须完善其进入和退出渠道的建设,通过不断完善私募股权基金的进入和退出渠道,投资者的 的意愿会越来越强。私募股权基金必须学会更好地选择投资的公司。因为如果被投资公司管理不善或失败,投资者甚至很难收回其原始投资。另一方面,股权资本的漫长投资期会使资金一旦投入就缺乏流动性,有可能造成流动性风险,如果投资者不及时提取资金,资金链就会断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常选择错误的投资项目,并因此而遭受巨大损失。私募股权基金应考虑到国家政策、市场前景和行业动态,谨慎选择目标。应扩大投资退出渠道,提高资本利用率,改善投资者的回报。相关机构可以加大力度开发更多的融资渠道,解决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克服企业发展的障碍,提高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保证私募股权基金的顺利退出。不断完善机制,保障投资收益,促进投资者的积极性。
4、运作流程专业化、规范化
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受制于严格的监管制度,面临着高风险。因此,必须从制度建设入手,一方面要满足行业和主权财富基金的要求,另一方面要不断完善发展机制,确保基金流程、合规性和专业性,通过在日常运营中建立闭环管理制度来避免潜在问题,其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必须不断加强。评估私募股权基金的业绩和抗风险能力的机制也需要改进。
5、投后管理
为了提高投资安全性和有效监管私募股权,需要加强对参与投资活动的个人和机构的资格检查。为私募机构实现投资回报,将金融投资转化为产业投资。投资后管理不仅意味着实现投资项目,还意味着整合被投资企业的资源,为产业投资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促进企业良性发展,拓展新的收入渠道,提高投资业务的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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