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河道溺亡事件的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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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河道溺亡事件的思考

韩立芹1,卢忠凤2 ,吴佳蔚3

1诸城市河道维护中心 山东 诸城 262200   2诸城市相州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山东 诸城 262200   3山东诸城潍河水利景区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 诸城 262200

【摘要】随着河道溺水意外事故频繁发生,是家长、孩子担责?还是相关管理部门承担责任?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文就以“潍河野泳溺亡,谁之过?”为例进行探讨,从水事管理、法律条文等方面分析在此类情况下,如何研判责任主体,以及对安全管理的思考、防范等方面问题。

【关键词】溺亡;担责;防范;思考

一、案情简介:意料之外的败诉

2008年7月13日下午,诸城少年李某无视安全警示标识,自行到密州街道白玉山子大桥东、水上公园南岸洗澡玩耍,不慎溺水身亡。事后,李某父母以河道水位很深,且河道底部深浅不一,认为被告未在河道设立警示标志和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以及未对该河道尽到管理义务,从而造成了李某溺水身亡的结果。因此,李某父母提起诉讼,要求河道管理局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共计15万余元。诸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死亡事件发生在潍河主河道的中心水流处,诸城市河道管理局虽然是该事故水域的管理者,但依据《山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等条例办法》和《诸城市河道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河道管理局的主要负责河道的整治与建设、河道保护和河道清障三个方面;李某的父母作为原告亦未举证证明诸城河道管理局负有采取防护措施和保障人身安全的义务。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一出,死者李某的父母虽未继续上诉判决最终生效,但还是在社会上却也引起了不小的反响,社会公众包括李某父母普遍认为,既然河道管理局对事故水域负有管理的义务,人在你这里没有了,不管河道管理局再如何分辨,或多或少的赔偿责任是少不了的,可以说,这个判决结果出乎绝大数人的意料之外。

二、法律分析:河道管理局应否担责

(一)侵权成立的四要件

死者李某父母之所以起诉河道管理局,主要是认为河道管理局因为过错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所以应该根据过错大小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本案作出判决时,认定侵权是否成立,主要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于侵权是否成立,目前通说是四要件说,一是存在人身损害后果,二是侵权人存在侵权行为,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侵权人对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上述四要件缺一不可,欠缺任何一要件,则侵权不能成立。通过本案案情分析,人身损害后果(李某死亡)这一要件已具备,其他三要件是否成立均存有疑问,即河道管理局是否存侵权行为,侵权成立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河道管理局是否对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均需要通过法庭审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分配来认定。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何谓举证责任,它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我国《民事诉讼法》(2007版)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均对举证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上述法律规定也反映了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就本案而言,属一般的人身损害案件,法律未规定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如举证责任倒置等),则应该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主张被告河道管理局侵权成立,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侵权成立的四要件,若任何一个要件不能证明,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告恰恰未对自己提出的侵权主张,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应自行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最终法院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认定李某父母未提供证据证明河道管理局对公共水域负有采取防护措施的管理义务,即河道管理局不存在侵权行为,不符合侵权成立的要件,并以此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李某父母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举证义务提供证据证明河道管理局存在侵权行为,败诉看似意料之外,实则必然之结果。

三、加强防范:河道安全管理工作的再思考

上述案件虽然以河道管理局胜诉为结果,但细思之,还有不少值得考量的地方,比如虽然法院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没有认定河道管理局在公共水域有采取防护人身安全措施的义务,但毕竟一条鲜活的生命没有了,扪心自问,河道管理局事实上真的没有这方面的义务吗?是不是法院判胜诉了,就可以高枕无忧,一点人身安全防护措施也不做呢?貌似值得商榷。笔者认为该案对河道安全维护有以下启示:

(一)人防:加大安全隐患的排查力度。之所以发生本案不幸事件,表面看是死者李某无视安全警示标志擅自下水游泳导致溺亡,但如果有人及时发现并制止李某下水游泳,不幸就不会发生。抛开义务不说,单单出于维护市民生命安全的考虑,就应该加大安全隐患的排查力度,发现一个,解决一个。而实践中,面对执法点多、面广、线长、事繁等现状,河道局巡查排查力度往往不够全面,仍延续

单打一传统方式执法,处置方法往往是撒胡椒面,效果自然是蜻蜓点水。今后,河道局应加强沟通协调,每年要制定水政巡查计划,确定巡查责任人,对于可能出现野泳等危险行为的水域,特别要加大巡查的力度,杜绝危险行为的发生;为提高执法效果,还要建立水利与公安联合执法机制。同时建立问责追责制度,应该巡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而未发现,无论是否发生安全事件,都要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并进行处理,做到责、权、利相统一。

(二)物防:要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及其它安全防护措施。本案发生时,河道管理局仅在河边石头及大树上用红色油漆涂写了相关警示标语,虽然起到了一定警示作用,但警示的效果和意义值得考量。从法律角度考虑,警示标志不仅要有,还要醒目,所以要在存在安全隐患,特别是一些偏僻的水域,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牌,条件允许的地方,还应设立宣传栏,张贴安全宣传画及相关安全问题的新闻报道。同时,在一些公共水域,如果有市民晨练、散步、休闲,则应一律设置达到标准高度的护栏,防止出现人身安全意外。

(三)技防:让安全排查插上科技的翅膀。当前,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对于筛查出的安全防护重点水域,除了加强人防之外,利用监控设备等科技手段提高安全巡查的效率和质量,降低人力、物力的消耗,便是社会进步的必然选择。建议条件允许时,参照交通违章监控的设置,设立全水域的监控网,抽调专人全天24小时监视和维护。设立专线电话,一旦发现危险行为,可以随时联系相关人员进行处置,有效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从另一角度看,监控网的设立对加强行政管理也能起到加强和促进的作用。

(四)加强培训:提高河道管理人员的能力素质。水利工作因其特殊性,需要专业的执法人员专职从事这项工作。目前河道局在岗在编人员较少,主要是基层站所兼职巡查。由于多数为水利专业出身,懂法律、懂执法业务的少,独立办案能力较差,综合处理问题能力不强,极大地影响了办案效率及质量。今后要加强水利法律知识的培训,可邀请水利专家、法律专家定期讲课,对有关水利的法律知识进行通讲,根据实际情况,重点培养35个通法规、善沟通、有爱心、会处置、能担当的业务骨干,根据工作实绩给予相应的荣誉,带动大家比学赶帮超,以此全面提高队伍的能力和素质。

我国有无数条大小河流,每年在河道内发生的意外事故总是不能完全避免。从这些事故中查找问题、找出对策,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不仅是对逝者生命的尊重和交代,更是加强和促进河道管理工作的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国法制出版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3.舒飞,许祚卿,江苏省连云港市水利局,《提升基层水政执法队伍能力建设的思考》,中国水利,20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