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摘要:土地产权是影响农民生产行为的重要制度因素,主要包括土地的经营、出租、入股、抵押、继承等权力,可以归纳为使用、收益和转让3个方面的权力。土地是农民和农村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土地不仅是农民生活生存的依赖,而且还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农村土地能够为我国公民提供各类食用物品,是农村发展和社会稳定进步的基础。关键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土地变迁
引言:
对于农村的土地制度变迁首先起源于土地承包,由于土地承包责任制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种植积极性,所以随着土地承包制度的施行,也促使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种植积极性的提升。此后,随着党和国家政府制定的一系列土地政策,尤其是在实行免征农业税后,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得到了空前的高涨,农民收入也进步不得到了提升,农民对于使用土地的欲望和需求较之前更加激烈,随之也暴漏出了各种问题与矛盾,所以必须借鉴原有的土地管理经验,缓和农民与土地的矛盾,使土地在农民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变迁和现状分析
1.在有行政授权之后。新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属于规章授权组织,应当是合法的土地储备主体新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各地叫法不一。有的称土地储备中心,有的称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有的称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有的称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等等,这些机构行使土地储备职权时。有的依据政府委托,有的依据行政授权。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条款的情况下,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政府委托行使土地储备时,属于行政委托行为,其行政主体是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本身不是行政主体,它只是被委托人。它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依据行政授权行使土地储备时,土地储备机构本身是行政主体。
2.在有行政授权的情况下,政府仍然委托其它组织从事土地储备。属于滥用行政职权在城市土地储备工作中,土地储备与城市拆迁是密不可分的,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取得土地使用权是二者的相同点。不同点是:一是土地储备是以土地征收、土地回收、土地置换和土地购买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拆迁入是以土地出让的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二是土地储备机构取得土地之后,要进行前期开发和经营管理:而拆迁人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要搞开发建设。三是土地储备机构以储备的土地进行土地供应。有计划地统一向用地单位供应土地。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给开发商:而拆迁人没有此权力。土地储备机构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同时需要征收、收购地上建筑物,需要将地上建筑物拆除。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所以,对于被拆迁人来说,无论是土地储备拆迁,还是开发商拆迁区别不大,都是搬家走人。区别有二点,一是补偿标准不同。依土地储备征收住宅时,仅仅保证居住条件,而开发商拆迁时以评估和协商确定。二是强制力不同。土地储备的征收是政府做出的行政决定,具有强制性。而开发商的拆迁不具有强制性,所以,只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才能完成土地储备的全部工作,以保证土地一级市场的稳定,才能带来社会的和谐。
二、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经验与启示
(一)农业经营体制的创新
通过对于农业经营体制的创新,能够极大地促进土地的流转方式,从而保证农民的土地能够发挥出最大的价值。清晰的土地承包制度,使那些不使用土地的农民可以将多余的土地承包出去,从而获取经济效益;对于那些可使用土地不足的农民,通过购买可流转的土地,能够扩大生产种植面积,带动种植经济的增长,进而将土地租赁方和流转方都能够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发挥市场的最佳合理配置。通过此种创新的土地流转制度,能够为我国的粮食安全提供保障,满足消费者对于粮食的需求。
转变政府职能,对于土地变迁方式进行监督:从我国的历次土地变迁时期来看,我国每进行一次土地制度变迁,政府对于土地制度所发挥的职能就要转变一次,所以,如今以及未来的土地变迁制度也要求政府要转变职能,分清市场与政府的关系。中央政府在对于土地的宏观调控下,各级政府已经做到了分工明确,如对于地方性的政府而言,其主要负责对于农民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购买者的使用用途的监督和管理,且政府没有对农民土地的流转施加压力,完全按照农民的意愿,遵循农民资源、市场运作的形式进行。政府在此种背景下,在土地流转中发挥出引导作用,为农民的土地流转提供建议和服务,已经帮助农民建立了一个土地流转平台。
政府对于土地流转的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首先,对于县级、乡级政府而言,监察土地流转的手续、登记、备案是否全面和合法;其次,对于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监察,指导土地流转买卖双方的合同签订、信息发布以及处理土地纠纷等问题。所以,政府部门应当运用法律的武器和社会力量保证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新型城镇化的开展有利于土地的流转:十几年前,我国农村的城镇化水平相对较低,在广大的农村基本上以村庄为单位从事农业种植,但是随着近几年合村并镇模式的提出,就打破了以往以村庄为单位的生产模式,在城镇化进程中,通过制定相关的土地政策,能够促使农民放弃土地的使用权和宅基地的使用权,并通过诸如建设乡镇社区、给与一次性补贴和奖励,能够使失去土地的农民转的动、住得下、留得住,通过这种土地流转方式,能够将可使用的土地进行收拢,为下一次土地改革奠定良好的基础。
改革征地制度,缩小征地范围:在现行的土地制度下,农业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必须由政府征用转变为国有土地,然后再让出使用权,很明显,这一制度目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太匹配,在目前城市化和工业化快速崛起的时代,大量的农业用地将转变为建设用地这一趋势是不可阻挡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土地用途的转变都需要转变为国有化这一过程,实际上,目前所实行的“征用—批租”这一模式对于土地的利用效率非常低下,导致了大量的农业用地都处于空闲状态,所以,必须完善这种土地利用模式,由市场主导土地的配用方式,缩减土地变更过程中的时间和流程,降低被征收土地的闲置时间,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化配置。
目前土地股份合作社主要有3种形式:一是单一以土地入股,入股土地原则上不作价,一般也称内股外租型改革;二是土地作价入股,参与经营开发;三是承包土地与社区集体资产统一入股或量化,实行股份化经营。
第一,将土地入股。重新测量集体和自愿加入合作社农户的土地并组织村民委员会或由专门的土地评估机构对土地进行估价,根据征地价格、承包年限、土地年纯收入等因素进行综合折算后将土地折股,分成一定数量的股份。
第二,进行股权设置。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股权一般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其中个人股权包括基本股、承包权股和劳动贡献股。基本股在个人股中所占比例最低,是建立在户籍制度基础上的,以一定时间户籍存在为标准,采用“生不增、死不减”原则,固定若干年;承包股主要根据入社农户所承包的土地面积确定;劳动贡献股根据农户对合作社的贡献而定。
第三,构建土地经营机制。通过将土地的经营权作价入股,按照上述原则进行股权设置,由合作社统一规划、统一开发。这样,原来的按人口平均承包就变成了农户自愿承包、投包或交由专业企业或组织承包经营。
第四,设定利益分配方式和管理机构。股份合作社通常采取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按劳分配是指社员根据在合作社的劳动量获得工资收入,承包者在土地承包经营中获得收益;按股分红指在按劳分配、合作社集体提留之后,社员依据所持有股份的数量参与分红。在管理制度方面,土地股份合作社一般由股东大会或股
东代表大会根据一人一票制选举出合作社的决策机构——董事会和监督机构——监事会。
三、结语
土地问题就是农民问题,针对目前土地变迁过程中的难题,通过对于之前土地变迁方式的借鉴和思考,能够有效地解决土地变迁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同时还能够为下一次土地改革提供借鉴经验。总而言之,我国的每次土地变迁都是为了给农民提供更加完善和更加全面的土地权力,目前对于土地使用权、流转权和集体建设用地等众多内容,也必将为下一次土地变迁提供理论性的指导方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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