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户口未落实而无法补办身份证的当事人,以本人照片、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暂住地地址,出资购买了假身份证,并用假身份证坐飞机、应聘工作、申领银行卡等。对该当事人适用刑事处罚是不合适的,基于刑法效益性、谦抑性、人道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出罪功能及期待可能性考虑,对其适用行政处罚显然更科学和准确。
东方法学
2008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