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SG之仲裁适用问题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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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首先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我国对《公约》第1条第1款b项提出的保留应当以我国法律为合同准据法为前提。不能简单地以《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作为中国的仲裁机构适用《公约》的依据。我国的仲裁机构倾向于根据《公约》第1条第1款a项适用《公约》,这与我国的仲裁机构的"司法性"特点有关。间接适用《公约》符合仲裁的民间性和契约性,也符合我国的仲裁机构改革的方向。我国对《公约》第1条第1款b项的保留影响了我国的仲裁机构间接适用《公约》,应当取消该项保留。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适用《公约》,意味着把《公约》作为合同条款。在我国区际商业纠纷中也可以适用《公约》进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