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师范大学 广东 广州 511400)
摘要:在线教育行业因被抄袭而维权的案例持续增加,其中,机构讲师在未得到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对热门课程资源进行挪用,博取流量,进而提升网课销量的行为饱受诟病。因此,考虑如何评估合理使用、合法引用的行为,并在理论层面完善合理使用,对保护在线教学资源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合理使用、在线教育、著作权
网易有道曾在微博谴责行业抄袭者“没有业界良心”、“道德底线低”,表示有平台逐字复制了有道实用英语教学讲义内容,将其改编以进行商业使用,并在课程宣传中让消费者误以为涉案作品是本平台所有,在各大流量平台通过此方式宣传以吸引学员注意。此外,还存在多种为逃避惩罚而出现的侵权方式:将其他机构开发的题库内容“修改”为本机构的教学资料等。侵权现象反映了部分教育机构或教师没有把握或故意忽视课堂免责的“度”,究其原因,是版权意识淡薄、低成本获利心理、权责不清、合理使用制度不完善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合理使用制度作为直接参考依据,对约束教育者行为有重要意义。但著作权法暂未就在线教育的合理使用制度做补充和细化,这给了侵权者可乘之机。对此,本文就如何评估在线教育合理使用行为,从量化与质化角度展开论述。
一、使用行为的评估角度
教学具有间接性、便捷性的属性,其过程难免需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因此《著作权法》专门提出了“合理使用”,以确保出于教学需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也不需支付报酬,但如何把握好使用的“度”需要法律明确具体标准。侵权是指大量抄袭用以营利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正当权利,这一标准从根本上是定位于使用行为的量化和质化评估,因此也是教育者自我审核、审查人员进行评判时最具决定性的参考。
1.量化评估
《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具体情形第6条: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属于通过信息网络,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两条都强调了“少量”,对于量的限制,也许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数量,与整个作品相比,被使用部分只是原作品的小部分;效果,使用他人作品内容后不影响他人作品的正常使用以及不对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若公众未通过在线教育课程中使用的部分获悉他人作品的全部内容,便可以认定为未对其作品进行实质性替代。或者他人的使用给自己的作品带来了很好的宣传效果,作品因此被更多人了解,此种情形也可以属于合理使用。此外,其实还应考虑作品使用内容的质量,即使使用的部分数量很少,但如果是原作中最重要的精华部分,那么仍然是构成了侵权。
2.质化评估
判定行为是否侵权要回归行为起点,法规与条例所允许的利用方式根本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在线教育机构既有营利性的,也有非营利性的,因此在线教育领域使用合理使用的情境有待明晰。若只将营利性作为判断标准也许不利于在线教育发展,因此可引用“转换性”概念并先于营利性的判定——如果对作品的使用与作品原本的使用方式并不相同,产生了新的目的和价值,则该方式是具有转换性的且更符合合理使用,相比于非营利教育,转换性为营利性教育提供了发展空间,教育机构则要充分注入新元素。而即使是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学校教学,也存在在线教学资源的侵权,所以非营利学校合理使用教学资源也需转换利用。
二、制度的完善细化
在线教育的许多情形还无法被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线上教学形式、不限于义务教育的教学范围、双边参与者等作为在线教育的突出特点,并未获得合理使用明确支持。合理使用“三步检验法”第二步(没有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第三步(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对行为评估具有重要意义,而以下内容则根据检验的第一步——合理使用的12种具体情形,对书面规定如何适应在线教育趋势展开思考。
1.线上教学形式
《著作权法》的教学适用范围限定于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首先聚焦于课堂:传统线下教学环境使“课堂”的表述存在疑虑——是否包括线上线下两种教学情境?可见技术发展使法规表述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对教学场合扩展的考虑。其次聚焦于学校:校外培训机构不属于“学校”范畴,其教学不属于“学校课堂教学”,那么这类机构还有合理使用的权利吗?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8条:“...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此处“远程教育机构”的表述将学校、校外教学机构、平台都包括在内,这为《著作权法》修正为“教育机构线上线下教学”提供了借鉴。
2.不限于义务教育的教育范围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8条中将合法使用教育范围划定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著作权法》第25条表述为: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
但对在线教育而言,该范围过于狭窄,在线教育不仅要囊括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和相关国家规划,还包含众多等级考试、职业培训等,完全依照法定许可的内容来规制在线教育运营,可能会使其寸步难行,阻碍中国在线教育事业的发展。因此这为《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修正为“义务教育、国家教育规划、在线教育”提供借鉴。
3.双边参与者
《著作权法》合理使用主体限定为“教学或少量科研人员”,《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限定为“少数教学、科研人员”。但就线上教学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作品这一问题,不仅要考虑到教师线上讲授知识时会使用到他人作品,学生在听讲、自主学习时也会同步使用他人作品。在线教育使学生与教师的距离无限扩大,学生比以往更需要获得老师所使用的教学资源、材料,这对提高课堂效率,帮助学生复习巩固、充分利用学习资料有着重要作用。教学过程是一个双边过程,存在教师和学生的双边参与者。因此,合理使用的主体也应包括学生群体,同时,此处的学生也不只是处于接受义务教育、国家教育规划阶段的学生,还需包括各类培训班、兴趣班等的学生。而这又对如何限制庞大的学生群体合理使用而非私自传播教学资源提出了问题。
三、结语
在线教育是伴随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兴起的产业,融合了线下教学与线上教学的优势,最大程度地利用了可收集到的教育资源的潜在价值。在线教育资源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增多反映了现有法律法规仍不完善——参考法规未细化,侵权成本低等。本文评估在线教育者使用行为时,首先进行量化与质化的双重认定,契合三步检验法的后两步;其次对书面法律法规的表述提出修正建议,契合三步检验法的第一步。在线教育对促进教育公平有重大意义,要规范教学行为,保护在线教育资源,使在线教育得到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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