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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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闫静蕾

东方绿色能源(河北)有限公司石家庄热力分公司  河北 石家庄  050000

摘要:改革后,人们对建筑行业的要求不断提高。当下,工程建设已成为我国最热门和发展最快的领域,其从业人数之广、参与企业之多、建设规模之大、发展势头之快都在不断地刷新世界纪录,创造历史最好成绩。但随之而来的是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不断产生的各类新问题、新纠纷,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相关参与者的自身利益,也对建设行业发展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合同管理;法律依据

引言

建设工程一旦具备建设条件,工程建设方就会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营销合同,即:工程总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等;承包人承接工程后,将建设工程中的非主体和非关键部位对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这样承包人与各分包人又签订了施工分包合同,本文将这些均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本身是一个法律行为,签订各方不仅需要签订的程序合法合规,而且签订的合同内容要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旦签订,就成为建设工程整个实施阶段约束合同双方切实履行权利与义务的依据,成为建立和维护建设工程领域良好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方法;同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在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程周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此可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施工中的重要性及在法律上的约束性,然而由于目前国家处于经济转型阶段,建设工程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加之建设工程各方的思想观念及管理体制存在的差异,使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很大的偏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

1.1招投标管理

招投标是现阶段建筑工程的一个关键环节,合同拟定的支撑数据大都来自于此,在此环节中合同的作用是补充、明确招标文件中的部分责任说明。故而在招投标活动中,应当充分掌握招标文件中的信息,首先判断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其次是收集、整理、分析工程量清单、工程建设环境等数据。再次结合市场现状,避免发包方在市场的主导地位过度推卸责任。最后,考量自身实力,决定是否参与招投标,在投标文件中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作出响应。

1.2关于合同效力及变更、转让与解除

建筑工程及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审查一直是司法实践中重要的研究问题。尽管在法律法规中有着对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有着对于合同效力确定的法律适用问题,至今依然未有明确结论。譬如在执行法定招投标程序以前,在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订立的施工协议中,如何确定双方已经就“实质性内容”进行了谈判就是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争议点之一。建设工程通过招投标,发包人与承包商订立施工协议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或是发包人对中标协议中已有规定的具体内容做出让利性承诺,可以对该承诺书做出“黑白合同”的判断,确定其当然失效。同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显失公平、欺骗等阻却合同生效的要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很难界定,也需要进一步探讨。

一般而言,终止建设或工程实施给发包人和工程承包商均将导致巨大损失。但是,如果在这种约定的执行中,有的发包人运用其强势地位,有意不履行其主体权责或者辅助权责,从而使得约定终止,那么其中的主体权责或者辅助权责又怎么确定?而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对于发包人的这种恶意解除合同所导致的赔偿问题,只涉及现实损失,不涉及预期收益,在司法实务中怎样遏制恶意解除的合同行为,还亟需进一步立法进行决策。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研究

2.1构建合同管理机制

合同是建筑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展开的依据。工程承包人应当有充足的风险意识,结合工程中遇到的风险,整理风险类型,并对引起风险的因素、风险造成影响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探究。并且根据风险处理经验,在招投标活动及合同签订中,严谨分析各项合同条款,对风险进行切实管控。承包人应当建设完善合同管理机制,将合同管理贯彻生产全过程。明确相关管理职员的责任,从工程各环节展开合同管理,确保工作能够按预期推进。

2.2合同的效力认定与处理

对于需要实施招投标活动的建设项目,出于经济利益因素当事人通常都不会自己披露行为。所以,我们就必须主动审查已经实施了招投标工作、检查招投标活动的合规性和中标事前所订立合约的法律效力。在招投标工作前,因各方已经对招投标工作有关事项具体内容开展了真实性协商,直接影响到招投标工作成果,其后订立的与招投标工程项目有关的合约也应该确认为无效合同。而中标后,其中标合同又因在招投标工作之前各方已经对招投标工作具体内容开展了真实性协商,直接影响到了招投标工作成果,所以其后订立的合约也应该确认为无效合同。招投标工作中的实质性内容,主要由下列几方面作出了确定:参加招投标的主要投标人适用范围、质量标准、进度和工期条件、工程价款的单位数量、贷款额度和计算公式,和其余需要确定的实质性内容的合同条款。投标人依照招标程序中标后,如果建设单位既不与投标人订立中标协议,又不将招标工程项目交给投标人完成工程建设,或者投标人已向人民法院提出索赔的,应确认各方已就招投标工程项目进行协议,并判定建设单位对投标人履行工程建设所不能的违约责任。另外,在招投标工作人履行了中标建设项目工程施工约定之后,如果承包人已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已经向承包商对中标协议中已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让利性约定时,应确认该承诺为“黑白合同”并将其归于无效合同。对建筑工程中没有获得行政许可、建筑施工执照、城市规划许可证等有关证照的建设工程来说,即使工程发包人已将建造工程发包给承包人,且已开始建筑施工项目建设工程,在行政诉讼中工程发包人也未能补办有关证照,因此该建筑工程的施工合同也不是必须失效,而是要考虑到相关方利益再做判断。

2.3执行方面进一步明确实操方式

合同的有效管理作为避免发生合同纠纷的主要手段,应在合同执行和管理方面下更大的功夫。①要着重培养懂工程、会法律的复合型专有人才,强化企业合同管理能力,从合同实操者的身上下大力气,建立良好、科学的合同管理机制,细化合同条款为具体的实操方式,保证合同管理的有效落实;②摸索实施动态和全过程合同管理模式,即实行全方位的动态合同管理不但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约束合同参与人的行为,赋予合同参与人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要将合同条款实施落实到具体事件实施的全过程中,强化对合同中涉及到劳务、工期、资金、质量等重点关注的方面,实现提早关注、及时介入、全程管理、事后总结、不断完善的全方位、全过程的动态合同应用管理。

结语

总的来说,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充分利用技术实现合同管理信息化,可以解决企业经营管理成本高,规范签约行为难度大的问题,对提高合同管理效率,发挥企业合同管理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基础作用,为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决策提供参考。相信在不远的将来,企业各专业人员密切配合,能够使企业合同管理成本降至最低,并使企业利益得到最大化。合同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点,是工程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也是科学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工程的各个方面都要以合同为中心进行,使合同管理贯穿于从投标到工程竣工的全过程,避免合同纠纷和风险,这样既有利于合同目标的实现,又能使技术和经济相结合,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龚海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问题及建议[J].房地产世界,2021(20):103-105,108.

[2]张媛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与成本风险管控措施[J].住宅与房地产,2021(28):96-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