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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为了应对环境污染,采取了一系列环境管理措施,2013年以后,为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问题,排污权交易制度开始在我国试行,与其他环保政策相比,排污许可交易是一种具有管理成本低、调节市场机制等功能和特征的经济激励政策,能够较好地解决“政府失灵”等环境问题。本文主要对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后监管问题及对策进行建议。
关键词: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监管
引言
为进一步提升排污许可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环保管理工作,不论企业还是环保部门都应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监管能力。作为企业应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自行监测、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工作,以“自证守法”;作为管理部门应做好排污许可证的证后监管,提高排污许可证的核发质量,为相关研究提供科学的数据支撑。
1排污许可证后监管概述
排污许可证后监管是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的关键内容,也是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的重要支撑。当前,排污许可制改革已进入新阶段,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基础上,全国生态环境系统正在努力构建企业持证排污、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新格局,各地在证后监管制度、机制或模式等方面进行了诸多有益探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发布对排污许可监管和执法起到了指导作用,出台的《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职责,有效推动了我省排污许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2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后监管问题
2.1缺乏必要的指导
证后监管工作专业性强,技术要求较高,并且有着管理面广、信息量大等特点,但当前证后监管缺少相应的管理支撑、技术支撑,这使得证后监管工作始终流于表面工作,无法落实。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缺少有效的管理机制,证后监管的工作流程,以及工作方式等都待统一;其次,对重点行业设置技术指导相关文件。社会由多行业构成,而这些行业的排污标准,以及证后监管标准等都有区别,在缺少基础建设、专业性强、与多领域有关联的背景下,若没有可靠的技术指导,证后监管也难以到位;第三,当前满足要求判定标准不一,对证后监管造成一定影响,在排污许可的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间,甚至排放标准本身,都会对监测数据有不同的判定结果,若是两者都间接或直接明确,排放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达标,是指任一有效日均值均满足排放浓度限值要求,但在部分排放标准中又规定“可将现场获取的采样结果作为实行后续相关规定依据,以及是否符合排污规定的判定依据”,在一些特殊市场领域中,关于技术规范落实了豁免时段,但排放标准执行中没有具体规定,使一些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对监测数据的应用感到困惑。
2.2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不高,影响排污许可制度的权威
排污许可证是环境管理部门依证监管、排污单位按证排污、社会公众依法监督的重要依据,是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的重要载体。目前排污许可证自身还存在不符合技术规范、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给证后监管造成一定困难。从排污许可证技术复核情况看,部分许可证存在选用标准错误(未选用行业标准或最新标准、浓度限值选用不正确)、自行监测不符合规范要求(必测因子缺失、监测频次不满足最低要求、应开展在线监测而未提出相关要求)、许可量核算错误(接管企业按外排环境量核算,未依据技术规范核算,未按要求与环评批复量、总量控制量对比取严)等问题。许可证发生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为:一是排污许可技术要求高、生态环境部门“全覆盖”首次核发时间紧、技术人员不足;二是企业重视程度不够,申请材料填写不规范、不准确;三是第三方服务机构能力水平和服务意识不强,缺乏对企业实际情况和技术要求的深入了解。近年来,随着各方对技术要求的理解越来越深入,加之首次核发的许可证经过多次变更或延续,许可证质量问题不断减少,但部分许可证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仍对排污许可证后监管造成障碍。
3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后监管问题的对策
3.1健全机构设置、提升专业技术能力
建立健全排污许可执行部门,完善相应的配套保障措施,负责所在辖区排污许可核发、证后管理、企业宣贯政策要求等相关工作,做好上传下达。加强对基层核发部门、技术机构、企业的培训,不断强化基层核发部门对政策的理解与把握,对相关行业技术规范的学习;规范提升服务机构能力水平,对能力较差的实行淘汰退出机制;加大对排污单位的政策宣贯力度,引导企业自觉按证排污,履行证载要求及证后管理相关工作,切实做到“自证守法”。我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具有量大面广、行业庞杂等特点,同时,排污单位又以工业企业为主,是污染物的主要来源。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助力企业全面落实排污许可制,需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排污单位、公众的共同努力。
3.2不断提高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
排污许可证作为企业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唯一的行政许可,是排污许可制度的灵魂,是排污许可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关键。针对核发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积极开展自查、现场检查/核查等进行全面纠正,夯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基础;强化依证执法监管,及时发现排污许可证存在的问题,部门间有效衔接、及时纠错;建立常态化排污许可证技术复核机制,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技术指导、监督地方核发部门不断提高核发质量,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可通过引入第四方技术复核来检验、规范第三方服务质量;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不断加大对企业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技术培训力度,及时反馈技术复核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提升一线人员的技术水平。
3.3探索“互联网+监管执法”新方式
信息化是排污许可监管效能提升的重要路径,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增设了非现场检查执法模式,即检查执法有现场与非现场两种形式,应当充分予以利用。因此,建议在开展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全覆盖过程中,可充分依托互联网平台技术,开展排污许可管理平台与移动执法系统深度融合,运用大数据智能协同分析,识别违法行为并对违法情况进行预警预测,实现执法精准化和高效化。具体来说:对在线监测数据、自行监测数据、执行报告等开展监督检查,实行非现场检查执法。对于瞬时超标或者记录不够规范的情形,对排污单位提出预警;对达到违法处罚情节的,可以开出预罚单。执法人员对预罚单进行核对,筛查、修改错误罚单。对于需要现场核实的,执法人员应前往排污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对于不需要现场核实的(如执行报告中排污总量超标等),可直接将罚单送达违法者。
结语
综上所述,排污许可制度建设,应在证后监管存在的问题基础上,从夯实监管基础、强化支撑体系建设、构建长效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入手,全面规范和强化证后监管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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