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证人因被告人的恶行在出庭作证有危险的情况下,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由此产生的庭外陈述具有证据能力。被告人因自己的恶行而实际上放弃了对质权,国家、受害人不能因被告人的恶行而受到损害,庭外陈述仍具有证据能力,具有可采性。但被告人恶行应限制在能使证人产生恐惧心理的绑架、威胁、谋杀等类似行为范围之内。
人大法律评论
2011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