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因恶行而失权——以证人不出庭作证为视角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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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证人因被告人的恶行在出庭作证有危险的情况下,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由此产生的庭外陈述具有证据能力。被告人因自己的恶行而实际上放弃了对质权,国家、受害人不能因被告人的恶行而受到损害,庭外陈述仍具有证据能力,具有可采性。但被告人恶行应限制在能使证人产生恐惧心理的绑架、威胁、谋杀等类似行为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