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华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 吉林 132000)
【摘要】市民社会的非伦理性问题是把握市民社会理论的关键线索。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是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直接理论来源,弄清楚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究竟是如何运行的,运行的逻辑何如,为理解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打下理论基础,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
【关键词】市民社会 黑格尔 非伦理性
前言:
关于市民社会起源问题,多数学者习惯从古希腊开始研究,但事实上我们现在所提的市民社会是指文艺复兴以来的现代社会。在我国,市民社会一词来源于对“civil society”的翻译,我们知道的“市民社会是普遍法制的公民社会……是文明进步的社会”[1]。
20世纪60年代,国际学术界开始了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探讨。至今,这一话题依然火热,学者探讨的角度很多,但鲜有文章或专著专门对市民社会的非伦理性问题进行探究。黑格尔是对这一问题最先开始探讨的,并且还给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让国家来解决市民社会当中的一系列问题。
关于市民社会的形成,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当中有明确的描述:“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虽然它的形成比国家晚。其实,作为差别的阶段,它必须以国家为前提,而为了巩固地存在,它也必须有一个国家作为独立的东西在它面前。”[2]197此句论述中黑格尔主要提到了两点:1.国家决定市民社会。他强调市民社会是以国家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只有在国家的庇护下,人们才能释放自己的特殊性,人们才能茁壮成长和快速发展。2.市民社会是现代的。也就是说在古代伦理社会当中的人是没有主观自由的。即使在西方文明起源地之一的古希腊,主观自由的观念开始在少数人心中萌发的时候,它还是没办法落实到当时的伦理共同体社会当中。在城邦制的社会里,奴隶只有对主人无条件的服从,除了闭上眼睡着的那一刻开始,他的身体、灵魂是自由的,除此之外他都是被“束缚”的,没有任何自由可言。那在市民社会中的人是什么样的呢?黑格尔也给出了明确的回答,他说“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每个特殊的人都是通过他人的中介,同时也无条件地通过普遍性形式的中介,而肯定自己并得到满足。”[2]178这样的描述给我们展现了一幅生动的市民社会场景,市民社会中的人把自己当做目的而不是工具,他们只追求个人的特殊利益和自由,非常注重个人的人格地位是否受到尊重,极少考虑他人的看法或感受,人与人之间是相互分离的,这在市民社会当中是非常常见的现象。同时,人与人之间又因各自的现实需要进行着普遍的联系,个人要想实现自己的目的、达成自己的愿望就必须把他人当作中介才能完成自己所想。这时的人既是“自私自利”的,又是“互相帮助”的,他们同时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
黑格尔对市民社会有这样的观点是跟他本身的逻辑体系是分不开的。他非常重视自我意识的运动,在他看来我们生活的现实世界都是虚假的,都是自我意识或精神自我外化的中介。在《法哲学原理》当中,黑格尔也说哲学探究的其实就是理念。在理念或精神被黑格尔安放好之后,他便开始了他的抽象的三段论逻辑的分析。第一阶段为抽象的普遍性环节。之所以说第一阶段是抽象的,是“因本性、需要、欲望和冲动而直接现存的或者因之而存的、被给予的和被规定的内容都消融了”[2]38,尘世间的一切都是抽象的,尘世间的一切都被消融了。第二阶段为具体的特殊性环节。在这一阶段黑格尔把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纳入到他的逻辑体系当中,我们吃的饭、喝的水不再仅仅只是理念了,而是真真实实能填饱我们肚子、给我们解渴的饭和水。第一阶段到第二阶段不是随意过度的,其中的逻辑是非常严密的,用黑格尔的话来说就是:“第二个环节已经包含在第一个环节中,它只是把第一个在环节中本来就已存在的东西设定起来而已”[2]41。这样的过度很自然的引出来了第三阶段。第三阶段则是二者的结合,即具体的普遍性环节。两者的结合“是在自身中反思并通过这种反思返回到普遍性的特殊性--即单一性”[2]43。在这一环节中,理念既不是普遍的,也不是特殊的,而是两者的统一。
黑格尔看来,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是同时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三大领域。同时黑格尔也论述了这三者的关系,这样的论述是和他的思想逻辑体系是分不开的。“现实的理念,即精神,把自己分为自己概念的两个理想性的领域,分为家庭和市民社会,即分为自己的有限性的两个领域”[2]263。首先,黑格尔认为国家是先于市民社会存在的,它是市民社会的目的。市民社会和家庭仅仅只是精神分化出来的两个领域,这两个领域对黑格尔来说它们是不现实的,还是精神层面的东西,它们必须要以国家为前提才能得以存在和发展。其次,国家的目的还是国家。国家给市民社会和家庭提供司法保障、制度保障等保障制度,同时市民社会和家庭的进步也是为了国家,它们会进一步反哺国家,精神要进一步发展为现实精神。
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被黑格尔讲述清楚之后,黑格尔才指出市民社会具有非伦理性。“这里,伦理性的东西已经丧失在它的两极中,家庭的直接统一也已涣散而成为多数。”[2]198“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但是,如果他不同他人发生关系,他就不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2]330。人本身应该同时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双重特性,但在市民社会当中人与人之间仅以实际需要联系着,这样的一种联系是十分不可靠的,它很容易因为双方目的、利益的不同而断裂,这样的一个具有非伦理性的市民社会必定会土崩瓦解,这是一个必然会发生的事件。产生这样现象的原因很简单,市民社会中的个人之间的平等关系是抽象的,在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还是会存在着大量的实际差异。当人与人之间没有普遍的交往之后,人只把自己当做“个人”或“原子个人”,人与人之间的实际差异会无限放大,实际差异不仅有先天的自然差异,还有后天的社会差异。这样的差异被无限放大,必定会产生贫富差距,使得富的人更富、穷的人更穷。当贫富差距发展到极致的时候,富有的人越富裕,贫苦的人越贫穷,这个时候就会有“超级富人”和“贱民”两极对立的局面。“当广大群众的生活降到一定水平--作为社会成员所必需的自然而然得到调整的水平--之下,从而丧失了自食其力的这种正义、正直和自尊的感情时,就会产生贱民”[2]244。要特别指出的是黑格尔这里所指出的“贱民”不仅在物质方面是贫乏的,他们的精神同样也是极度贫困。市民社会中的贱民他们的生活是十分艰苦的,常常露宿街头、食不果腹,在这样的现实环境下,贱民们自然而然的会仇视富人、敌视政府,贱民的存在是使市民社会自我瓦解的重要力量。
就像黑格尔最求自己哲学体系的完美一样,他不会仅停留在分析问题的层面上,同时他还对市民社会存在的重大问题给出了相应的解答:1.同业公会。同业公会有能力防止其公会的成员沦落为“贱民”,虽然能力是微小的。2.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市民社会中的个人虽然是自由的,但其本身的非伦理性却难以在个人的自由中长存。“国家必须在更内在的意义上支撑市民社会,必须对市民社会内部的伦理机制进行培育和支持,这样的市民社会才会有伦理功能,其成员才能在实际生活中获得教养,超越主观任意,达到对普遍性的认同。”[3]
参考文献:
[1]列奥·施特劳斯.政治哲学史[M].李天然,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第714页.
[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邓安庆,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
[3]张双利.重思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J].学术月刊,2020,52(09):15-27.DOI:10.19862/j.cnki.xsyk.00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