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进口设备税收政策具体明确如下:对1996年4月1日前批准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进口设备,在1996年12月31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对设备进口额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不包括1995年12月28日以后追加的额度)以上的项目,可通过外经贸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
国际商务财会
1996年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