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复验技术程序及结果判定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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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复验技术程序及结果判定

付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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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今,随着我国家经济的加快发展,进出口商品复验技术鉴定机构独立开展检验鉴定工作,对推动国际贸易公平、促进国际贸易发展、保护消费者免受缺陷产品伤害发挥了积极作用。海关不断改进进出口商品复验技术鉴定机构的监管方式,推动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行业朝着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本文分析了欧盟进出口商品复验技术鉴定机构监管的法律法规、市场准入、监管方式及违规责任情况,并研究欧盟和我国进出口检验鉴定机构监管情况的差异,对我国进出口商品复验技术鉴定机构监管工作提出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进出口商品;复验技术程序;结果判定

引言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颁布实施以来,对加强进出口商品复验技术工作,提升进出口商品总体质量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的蓬勃发展以及国家政府职能转变,商检法中的一些理念及制度设计已不适应实际工作的发展需要。应当加强顶层设计,结合新形势积极推动商检法修订,促进进出口商品复验技术创新发展。

1进一步健全进出口检验监管工作体制,规范商品

检验部门和机构进出口检验监管工作体制的健全,需要从建设高质量检验工作机制和规范检验部门及机构两方面入手。针对高质量检验工作机制的建设,需要明确各个检验部门及机构的职能定位,相关的监管工作由政府控制全局,各下属部门各司其职,商品检验部门需在支持政府管理的基础上,认真执行各项管理规定,严把鉴定机构的检验资格关,加强对各地政府注册检验鉴定机构的管理,做好监管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对进出口目录以外的商品展开常规、突击等各种形式的抽查工作,提升各个检验鉴定部门和机构的工作规范性。针对开展进出口商品检验具体工作的检验部门,应明确各层次的职能范围,海关总署在开展监管工作时,应采取监督与管理职责分开制。对于地方隶属海关,海关总署应保持公正的态度,对各地方实行统一的监管制度及相关标准,杜绝相关监管工作中的漏洞。同时,需对政府注册检验鉴定机构进行统一管理,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对进出口检验鉴定机构的业务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检验鉴定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的检验鉴定和货载衡量;监视进出口商品的装、卸载;鉴定进出口商品的积载、残损、载损、海损;对出口商品的运载工具进行适载鉴定;检视、测量进出口商品装载船舶的封舱、空距情况;其他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一旦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相关机构存在非法从事检验鉴定业务或违规操作等情况,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建立完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信息披

露和通报制度在欧盟,NANDO系统负责向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披露申请合格评定机构的细节,包括合格评定活动、合格评定程序和产品的描述,再次评估或审核监督的日期,并持续更新对公告机构的文件审查、现场评估、现场访问、技术能力说明等符合性监管信息,以便受检者及利益相关方了解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经营状况、能力范围及人员资质。当前,我国在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信息披露方面还需进一步提升。为此,我们可借鉴欧盟的管理经验,在公共服务平台公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如授权范围、授权时间、人员资质,以及能够对其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使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保障公众利益。

3监管思路增加质量共治理念

根据现行商检法的规定,商检部门从微观层面关注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商检工作的权利义务主体主要为商检部门及管理相对人,进出口商品质量治理主体以商检部门为主。质量治理还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的作用,建立政府、市场和社会共同参与的“质量共治”制度。我国紧密结合宏观质量管理的时代要求,已对“质量共治”进行了一定的制度和实践探索,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国务院43号文也提出了质量共治的构想,提到“……实现社会共同治理和共享发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也明确提出,要加强政府协同监管、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积极构建质量共治格局。目前商检法缺少质量共治的相关内容,政府各部门对进出口商品质量风险信息的收集、共享等协作配合不够紧密,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还有待提高,进出口商品质量社会监督渠道还不够畅通。修订完善商检法,应当进一步界定在进出口商品质量治理中,政府、市场、社会三方各自的职责和边界。在质量共治方式上,明晰政府合作方式,完善信息共建共享,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产品质量水平,发挥社会力量的基础作用,广泛参与质量治理。

4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建设高素质检验队伍

在当前知识经济时代,高素质的检验人员是确保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开展的关键。随着进出口商品检验难度的不断提升,对于相关人才的培养应从业务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三个方面进行强化。在业务管理方面,应着重培养检验人员的宏观管理能力,从转变服务理念入手,针对相关业务的需求,开展对国内、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的深入分析和培训,加强相关人才应对突发事件的合理处理能力的培养。在专业技术方面,面对高科技产品的检验,应大力提升相关检验设备的更新力度。同时有针对性地培养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使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水平得以提升。在人员监管方面,据《商检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58号令的相关规定,通过评估、检查、处罚等手段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技术能力验证。同时针对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建立、完善从业人员退出机制,通过开展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登记及通报工作,结合其从业信用情况对不符合从业资格要求的人员进行淘汰,保证从业人员队伍的素质。

5加强商品检验信息化服务力度,完善相关监管系统

面对当前科技的快速发展,应加强科技手段在进出口商品检验中的应用,以此提高检验水平。首先,应利用先进的技术建立完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系统,使检验的专业化程度得以提升,并利用网络平台提高相关信息的获知和处理能力;其次,针对高科技含量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打造有效的电子检验服务平台,进一步提升相关监管的技术服务水平;最后,建立全国通用的商品检验监管检测系统,并在该检验系统体系中建立、完善针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统一的信息库,以统一的标准和软件,实现信息上传及共享的及时性,以此加强监督管理的力度。

结语

当前,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还没有与海关业务流程深入融合,还存在海关信用管理对商品检验监管企业覆盖还不全面、商品检验工作与海关稽核查业务融合不够等问题。2021年发布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明确了海关依法对食品进出口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备案原料种植、养殖场的稽查、核查做了规定。但除食品外的其他商品的涉检管理,还有赖相关法律规定的完善。建议修订商检法时,有针对性的增加相应的制度支撑,实现商检法与其他海关法律的协调统一,比如在海关信用管理工作中,增加进出口商品相关企业作为管理对象,针对海关现有法律规定中,缺乏涉检稽查法律依据的问题,增加相关内容;在查检合一、风险管理等具体规定中,加强与海关法律体系的衔接等。

参考文献

[1]张明霞,蔡小国,张灵羚,刘镇滔,张明,薛乐乐.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监管模式研究[J].上海质量,2017(10):47-50.

[2]高鹏.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政府监管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9.

[3]张荣梅.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监管工作的思考[J].中国检验检疫,2019(02):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