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的:探究对于桡骨远端骨折患者实施中医手法复位小夹板的作用效果。方法:研究对象来源于我院2021年10月~2022年10月接纳的72例桡骨远端骨折患者,采用随机数分组法分成两组,接受常规复位手法石膏治疗的患者定义为参照组,接受中医手法复位小夹板治疗的患者定义为试验组,两组均纳入36例,比对两组患者取得的临床疗效。结果:试验组临床疗效优于参照组,P<0.05,组间数值符合统计学意义。结论:桡骨远端骨折患者采用中医手法复位小夹板能快速恢复其腕关节功能,提升临床疗效。
【关键词】中医手法;复位小夹板;桡骨远端骨折
桡骨远端骨折是临床骨科多发的疾病类型,一般是由外力作用所致,发病后会严重影响手腕功能,患侧前臂无法用力导致其活动受限,需尽早展开复位并妥善固定避免发生粘连等不良现象[1]。常规复位手法石膏与中医手法复位小夹板均是桡骨远端骨折的保守治疗方法,其复位机制不同取得的临床疗效有一定差异。故本文以我院纳入治疗的72例桡骨远端骨折患者作为研究对象,探究中医手法复位小夹板的临床疗效。
1 资料与方法
1.1 基础资料
本文涉及到的研究对象来源于我院2021年10月~2022年10月接纳的72例桡骨远端骨折患者,采用随机数分组法分成两组,均纳入36例患者。参照组中患者年龄分布在24~69岁之间,平均数值(44.96±3.19)岁;男性、女性分别为19例、17例。试验组中患者年龄分布在25~70岁之间,平均数值(45.14±3.37)岁;男性、女性分别为20例、16例。将上述患者基本资料及运用数据分析软件展开精密分析比对,其结果数值显示P>0.05,证明组间资料满足对比分析原则。
1.2 方法
参照组实施手法复位石膏固定,患者取仰卧位,可适当注射微量2%利多卡因实施局麻,用手握住患者骨折侧远、近两段,在前臂保持旋前位情况下展开对抗牵引操作,通过掌屈、推挤及背伸等动作将桡骨骨折处复位,经确认后用石膏将手背、腕部实施外固定悬吊于胸前。
试验组实施中医手法复位小夹板,患者背靠墙取正坐位,可适当注射微量2%利多卡因实施局麻,用左手反向握住骨折侧近端并用拇指压住,用右手虎口位置按压骨折远端桡侧并用拇指压住背侧,双手同时进行拔伸对抗分离嵌入的骨折端,虎口向下压将桡骨偏移部分复位,在牵引作用下将骨折远端用右拇指推压,将骨折近端用左拇指推顶,右手用力将患肢腕关节屈曲纠正背侧移位,再用右手食指将骨折近端压住,在牵引下将左手松开促使患肢缓慢旋转复位,用四块夹板固定桡骨骨折位置。
1.3 观察指标
根据入组患者骨折恢复情况判定临床疗效,显效:X线片显示原骨折处对位整齐,在连续活动下无痛感,肌力恢复正常;有效:X线片未发现明显骨折线,活动稍受限,局部存在压痛感,原骨折处对位稍有偏差为有效;X线片可见明显骨折线,存在剧烈疼痛,手部及其关节活动完全受限为无效。
1.4 统计学方法
纳入本文研究的所有桡骨远端骨折患者临床资料经由SPSS24.0统计学软件处理,临床疗效作为计数资料予以率(%)的形式表达,应用X2检验标准,仅有检测数值P<0.05时证明两组患者之间具有显著对比差异,存在统计学研究意义。
2 结果
对比参照组,试验组临床疗效更显著,P<0.05,组间数值符合统计学意义,见表1。
表1 两组患者临床疗效对比
组别 | 显效 | 有效 | 无效 | 总有效率 |
试验组(n=36) | 23 | 12 | 1 | 35(97.22%) |
参照组(n=36) | 15 | 13 | 8 | 28(77.78%) |
X2 | 4.5714 | |||
P | 0.0325 |
3 讨论
用于治疗桡骨远端骨折的传统治疗方法是采取闭合复位与石膏固定,尽管能取得一定疗效,但对于复杂性骨折复位效果不佳,石膏固定无法保证骨折处不发生移位,其不确定因素会影响预后恢复,可能出现副作用[2]。中医手法复位小夹板能通过专业的手法先将嵌入的骨折端分离,再利用牵拉作用重新对其骨折部位,确保骨折线完全吻合,最后用小夹板充分固定桡骨正反两侧,用绷带妥善固定后骨折部位基本不会发生位移,利用夹板的压力作用,不仅能减轻疼痛,还能促进新骨生成,加快愈合速度,缩短腕关节功能恢复进程[3]。
本文研究数据显示,试验组临床疗效优于参照组,P<0.05,组间数值符合统计学意义。
综合以上结论,中医手法复位小夹板应用于治疗桡骨远端骨折能快速恢复患者腕关节功能,提升临床疗效。
参考文献
[1]刘源辉,叶林强,黄冬梅. 中医手法复位小夹板固定治疗桡骨远端骨折疗效观察[J]. 实用中医药杂志,2022,38(6):1044-1046.
[2]周森叶. 中医手法复位小夹板外固定治疗对桡骨远端骨折腕关节功能康复的影响[J]. 中国实用医药,2022,17(4):205-207.
[3]唐钟涛,唐彬舒. 中医手法复位小夹板固定结合四黄散外敷治疗桡骨远端骨折临床观察[J]. 实用中医药杂志,2021,37(9):1471-14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