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拉丁文的Jus,法文Dviot,还是德文的Recht,其中都包含有正义、公平、权利等涵义。汉语的“法”很难译出它们的意思,因为法者,刑也,是统治者制定的统治工具。政府驾驭法最终导致法治意蕴的整体性失落:以保护公民权利、自由,限制政府权力为要业的法治,变成了超越法律之外的个人或机构限制和束约公民权利税自由的法制。
新东方
1998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