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审查的角度浅谈技术理解能力在“审查三力”中的核心作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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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审查的角度浅谈技术理解能力在“审查三力”中的核心作用

 ,冯铁君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

摘  要:本文以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审查为切入点,以实际审查案例和参考案例为载体,并借鉴实质审查的经验,阐述了技术理解能力在“审查三力”中的核心作用,快速聚焦发明实质,掌握发明构思,提取关键技术手段,有助于实用新型审查员全面提升审查能力,提高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

关键词:审查三力;发明构思;关键技术手段

一.引言

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等会议上,多次就知识产权审查工作作出最直接的重要指示: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总书记还指出,我们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追求数量增长向提高质量转变。在这一背景下,专利已经成为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保障和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首要驱动力,专利审查已然发挥着向前激励高水平创造、向后促进高效运用的双向传导作用。为了全面提高审查能力,局党组日前提出了全面提升“审查三力”的重要指示,即提升技术理解能力、文献检索能力和法律适用能力。下面以笔者以实际案例和参考案例为载体,以专利保护客体的审查为切入点,尝试对本文观点进行论证。

二.提升技术理解能力的重要性

技术理解能力的主要体现为理解发明的准确性,法律适用能力的表现形式为制定审查策略的合理性,审查策略的制定是否科学合理依赖于是否准确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审查员通常需要学习型检索,掌握现有技术的发展脉络,才能准确把握技术方案实质,而检索的准确性直接取决于理解发明是否准确到位,理解发明主要体现在技术理解能力。技术理解能力是审查工作的重中之重,根本之根本。下面结合具体案例进行阐述。

(一)提升技术理解能力对于法律适用能力的决定性作用

1.法律适用能力是在提升技术理解能力即准确理解发明的基础上才能顺利进行的后续步骤。只有把握方案的整体发明构思,才能选取合适的法条制定审查策略。在理解发明时,应有层次地对申请文件进行解读,首先要确定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提取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关键技术手段,以此为切入点判断发明实质,灵活运动审查相关法律条款制定恰当审查策略。同时需要注意,技术手段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在判断一项方案是否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时,不应将方案孤立成为各个特征,而应当将各个特征集合为一个整体的技术方案来看待,即不是技术方案中的某一个特征是否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1]

【案例一】:权利要求:1. 一种二维码管理智能高压计量箱,其特征在于,包括箱体、箱门、影像采集设备、报警装置和电磁传动机构,通过所述电磁传动机构的运动可以开启或关闭所述箱门,所述影像采集设备设置于所述箱体上,所述报警装置设置于所述箱体内,所述高压计量箱上设置有二维码,所述二维码用于验证操作人员的权限, 当验证成功时:所述电磁传动机构开启所述箱门;当验证失败时:所述电磁传动机构紧闭所述箱门,所述影像采集设备采集并存储当前操作人员的影像,所述报警装置发出声音警告。

首先明确二维码的定义,其是用某种特定的几何图形按一定规律在平面(二维方向上)分布的、黑白相间的、记录数据符号信息的图形,技术原理为在代码编制上巧妙地利用构成计算机内部逻辑基础的“0”、“1”比特流的概念[1]。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高压计量箱的防窃能力,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关键技术手段是在高压计量箱上设置二维码,通过二维码验证操作人员权限,根据验证的成功与否确定电磁传动机构是否开启箱门,并且控制影像采集设备和报警装置。在该方案中通过扫描二维码不仅是对人员身份进行验证,控制电磁传动机构、影像采集设备以及报警装置其实质需要计算机程序实现的方法,单纯依靠硬件装置的连接是无法实现其技术效果的。因此,判断该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二)提升技术理解能力与检索能力、法律适用能力之间的促进作用

在实用新型的初步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很容易出现仅重视技术理解和法律适用而忽略文献检索的现象,然而这三者彼此之间相互作用、密不可分。例如,涉及计算机软件的申请大多数为“硬件+软件”的形式出现,方案中即包括硬件的改进,又需要程序来实现相应技术效果,此时需要进一步确定技术方案的实质[2]。在正确理解发明的基础上,审查员此时应当通过学习型检索,准确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发明实质和改进点判断方案是否属于现有技术,进而选择合适的法条指定恰当的审查策略。

【案例二】:权利要求1. 一种语音控制充电装置,所述装置包括壳体及充电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cpu语音控制单元、语音获取单元、喇叭、提示灯;所述语音获取单元可采用麦克风,用于获取语音信息,并发送至语音控制单元;语音控制单元包括降噪单元和语音匹配单元;所述降噪单元对采集的语音信息进行降噪处理,识别并提取语音信息中的关键字,将处理后的语音信息发送至语音匹配单元;语音匹配单元将接收到的语音信息与预存储的语音数据库中的语音指令进行匹配并调取;充电模块接收并执行相应的语音指令;喇叭可以对进行音频进行播放,提示灯可以进行信号提示。

该申请是一种充电装置的技术方案,属于实体产品。从发明目的和改进点出发,本申请通过语音来实现自动充电或断电,解决了现有技术中需要手动插拔充电头或长时间充电对手机等设备造成的危害等问题。其关键技术手段是在传统的充电装置上设置了cpu语音控制单元,在对语音进行降噪、匹配、指令调取等过程实质是需要经过计算机程序完成的。此时审查员可能会有两种处理方式:1.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中语音控制模块利用采集的用户语音数据进行预处理、匹配、判断等过程,其实质是计算机程序进行实现,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方案较为简单容易理解,审查员可以进行检索判断上述方案是否为现有技术,进而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评述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如果采用方式1,申请人和代理人通常会在意见陈述中争辩,本申请关键是对硬件上的改进,而不涉及对程序的改进,权利要求中的语音获取单元、语音控制单元均是实物硬件,仅仅是功能的实现形式是依赖于软件,本领域不可能存在完全脱离软件的硬件存在。由此可见,在面对硬件依托于软件功能作为关键技术手段来解决技术问题,同时软件功能又比较简单常见易懂这类案件时,此时需要审查员学习型检索准确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来判断语音控制单元中对语音的降噪处理、关键字提取、指令匹配以及指令调用,进而控制充电器自动充断电等是否为现有技术,不能单纯依赖申请文件中的文字记载形式来判断其是否属于保护客体。

对于本案而言,审查员根据实审经验,经全要素检索找到可以评述其新颖性的对比文件,直接采用方式2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避免了审查意见的震荡,提高审查效率。

三.小结

综上所述,一件案件的审查应当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从理解发明构思到全面检索,从预判案件走向到制定审查策略,从撰写通知书交互意见到最终结案,过程中各个环节环环相扣。理解发明是审查工作的第一步,对于后续案件审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准确快速理解发明才能为准确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打好基础,进而制定全面恰当的审查策略,客观评价,提高审查效能。

参考文献

[1] 赵良柯,叶 勇:“浅谈涉及二维码的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判断”,《审查业务通讯》,第24卷12期。

[2]黄君凑,李 硕:“浅谈涉及计算机软件的实用新型申请的审查”,《审查业务通讯》,第21卷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