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6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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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持续发力基建投资,市场份额逐渐扩大,吸引了众多社会资本方参与,但其低收益、高税负的问题也依旧严峻,本文将对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全生命周期进行剖析,依据税负特征不同分为论证期、初创期、建设期、运营期及移交期五个阶段,并将各阶段涉税实务的处理办法进行优劣分析,得出税务合规化管理方案,同时考虑到投资商、建设商、服务商、运营商四商一体化,要实现整体税负的最优,还需动态管控、整体调整。
关键词:基础设施投资 全生命周期 税务合规化管理
一、引言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周期长,回报低。大部分基建投资周期在11至20年,高速公路项目合作周期可达30年。截止2021年年底,基建投资回报率均值仅有6.79%,且普遍税负较同类别行业高,如污水处理一般税负在2%,而基建投资的污水处理高达3.5%,在低收益、高税负的情况下,降低税负,就是提升效益的关键,本文将就基建投资全生命周期进行分析,将各阶段主要涉税实务进行提炼与分析,评估对同一实务不同处理会导致的税负变动,总结归纳合理的税务合规化管理方式,对社会资本方参与基建投资减小税负进行研究。
二、模式及措施
本文结合作者工作过程中涉及的某地道路+产业园PPP项目,通过政策研究,对基建投资项目全周期环节涉税事务、各资产核算模式涉税影响进行深入分析,筹划各阶段节税措施,以提升项目经济效益。
基建投资项目全周期环节主要包括:论证期(对项目合同谈判时设计有利税务条款)、初创期(SPV公司所注册资料对后期税务影响)、建设期(主要为大量留抵税额处理及特殊涉税活动定义)、运营期(收入性质确认、资产类别定位)、移交期(退出路径对税务影响问题)。下文将对基建投资五个主要阶段及清算涉税事务展开梳理分析。
三、案例分析
该项目由道路+产业园组成(以下简称“该项目”),采用PPP合作模式下的BOT模式实施,合作期限20年(其中建设期3年、运营期17年),回报机制:一是政府方基于项目建设支付的可用性付费;二是政府方支付的给予项目运营的运营维护费;三是项目公司向使用者收取的使用者付费。
1.论证阶段合理规划
论证期不涉及税款收缴,但其与政府方所设计的条款能直接影响后面阶段的税款缴纳。
该项目在投标阶段,通过研读招标文件发现,未明确使用者付费(主要为厂房租赁收入)房产税承担主体,在答疑时书面提出,通过沟通实施机构在补疑时明确由政府方承担,报价可行性缺口补助扣减的使用者付费为扣除房产税后的净额,为后期规避房产税风险1.05亿元(租金收入9.57亿元)。
该项目在合同谈判阶段,据理力争设定了有利条款,一是税务政策变动导致的税务风险由政府方承担,二是在移交阶段所产生税费由政府方承担,为后期解除了关键的税务风险。并在合同中约定了税收奖励条款,当亩均税收超过40万元时,超额部分扣除上级留存后,当地留存部分的50%将作为税收奖励返还给SPV公司。
2.初创阶段合理规划
在初创期,由政府出资代表、投资商、金融机构(代表产业基金)合资成立SPV公司,各股东出资方式均为货币资金,按照0.05%缴纳印花税。
3.建设阶段合理规划
该项目在建设期3年没有收入,建设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只能在运营期逐步抵扣,按预计效果,满足留抵退税条件,需在第五年才能满足,由此会占用大量资金,通过税务合理规划,制定增值税留抵退税方案,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退税事宜,通过规划产业园提前取得部分收入,预计提前在建设期取得退税2.42亿元,节约大量资金成本,按照5%/年计算可取的税筹效益约2417.6万元。
该项目建设期合同签订坚持价税分离原则,增值税部分不计入合同印花税计税基数,按0.03%保守计算可增加效益7.25万元(含税总投资31.99亿元)。
四商一体化的模式搭建,让该项目可以利用施工单位企业所得税15%税率政策,在SPV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总包合同时,不进行二次降造,利润尽量留存施工单位,避免在SPV公司适用25%高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可提升效益3856.66(施工产值25.711亿元)万元。同时若在施工单位大范围内,用该项目利润弥补其他项目亏损,可更大程度提升整体效益。
4.运营阶段合理规划
该项目在运营期前期收入偏低,而财务费用偏高,项目公司会出现前几年亏损的情况,考虑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未弥补亏损只能在5年内进行弥补,超过5年无法弥补的亏损则将产生超期损失,通过税务合理规划,前置产业园物业的销售(按照PPP合同可出售物业为该产业园所有物业的30%),用销售利润弥补前期亏损,预计可增加效益1523.33万元(出售收入2.478亿元,预计利润总额7431.9万元,前期亏损6093万元)。
出租产业园作为该项目的一主要收入来源,由于出租率无法达到100%,未出租物业要从价计征缴纳房产税,涉及周期长,通过合理规划,项目在会计核算方面进行了细分成本,将成本按照房产、道路、其他配套等进行归集,其中土地成本按照投影面积、建设成本按照建筑面积进行分摊,只对房产分摊的成本价值缴纳房产税,减少了计税基数,提升效益每年39.82万元、全周期676.99万元。
5.移交阶段合理规划
基建投资项目若涉及资产权属有偿转移,会产生增值税及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但对该项目而言,已在合同谈判期间与政府约定为无偿移交,且移交税费由接收方承担,故该阶段不涉及社会资本方税负。
6.规划前后对比
该项目通过上述全周期税务合理规划,预计实现效益提升19022.32万元,同时规避了税务政策变化的不确定风险,解除了移交阶段产生大额税费的相关风险。
项目 | 合理规划前 | 合理规划后 | 提升效益 |
论证阶段 | 1.未明确房产税承担主体 2.未明确税率政策变动风险、移交税费的承担主体 3.无税收奖励政策 | 1.房产税由政府承担 2.税率政策变动风险、移交税费由政府承担 3.明确税收奖励政策 | 1.房产税10540.49万元 2.规避了后期税务风险 3.取得税收奖励 |
建设阶段 | 1.留抵退税缓慢 2.按合同总价缴纳印花税 3.二次降造利润留存SPV公司 | 1.留抵退税提前 2.按不含税价缴纳印花税 3.不降造利润留存施工单位 | 1.时间效益2417.6万元 2.印花税7.25万元 3.企业所得税3856.66万元 |
运营阶段 | 1.亏损超过弥补期限 2.从价计征房产税价值高 | 1.亏损足额弥补 2.道路、配套价值不缴纳房产税 | 1.所得税1523.33万元 2.房产税676.99万元 |
移交阶段 | 有偿额对应增值税及所得税 | 无 | 实现移交零税负 |
合计 | 19022.32万元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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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许涛.基于全生命周期PPP模式税务筹划探究[J].新会计,2021(10):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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