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号:410221198511222736
摘要:建设工程投资一般比较大,工期较长,工序交叉多,施工困难,政策变化、物价波动等不可预见因素较多,各参建单位资质、相关经验参差不齐,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也各不相同,相互干扰现象频现,不同主体的合同造价人员对已签合同有关条款及相关法规的理解不一致,争议问题比较多,并时有扯皮现象发生,甚至发生仲裁及诉讼,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加大了现场造价监理工作的难度,严重阻碍了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将导致投资与工期损失。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履行阶段;造价;监理
1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阶段造价监理工作的重难点
1.1 合同履行阶段造价监理工作的基本内容
合同履行阶段,顾名思义就是在工程施工阶段,该阶段的合同造价监理工作主要包括学习、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参加审查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商,掌握承包合同的相关条款并敦促检查合同的履行,根据合同价,合理地确定工程项目投资的控制目标,编制资金使用计划,进行月度工程进度款结算,进行人工费、材料费调差,处理变更、索赔,协调业主与承包单位及各承包单位之间的关系等事项。
1.2 合同履行阶段造价监理工作的重难点
重难点就是那些很难处理,短期内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容易发生争议,导致扯皮甚至是仲裁诉讼的事项,笔者认为材料费调差是合同履行阶段的重点,工程变更和工程索赔是难点。
材料费调差涉及到3种材料价格:可调材料的基准价、可调材料投标预算价、可调材料的当期信息价。基准价为开标前第28d的信息价,当期信息价为调价期间各月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调价期间不止1个月,建设工程一般为1个季度),材料费是施工、监理、业主三方关注的焦点,材料费占工程造价的60%~70%,三方都比较重视,因此计算不好,会引起费用争议。工程变更和工程索赔,无论是建设工程还是公路工程、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等,都是必须会面临的一个难点问题,施工、监理、业主在处理变更和索赔过程中,往往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变更、索赔事项一拖再拖,最终走向诉讼阶段。造价监理人员在处理变更、索赔问题的时候得寻找一种可靠的办法,以达到维护业主方利益的同时不损害施工方利益的效果。
2 建设工程材料费调差与变更、索赔重难点分析
2.1 建设工程材料费调差分析
材料费调价如果合同约定了风险比例,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调价,合同没有约定,可以按5%的风险比例进行调价,按照风险共担的思路,可以参照以下计算模型进行调差。
当Pt
若可调材料价格上涨,材料价差=Pd-Pj×(1+5%)(模型一)
若可调材料价格降价,材料价差=Pd-Pt×(1-5%)(模型二)
当Pt>Pj时,
若可调材料价格上涨,材料价差=Pd-Pt×(1+5%)(模型三)
若可调材料价格降价,材料价差=Pd-Pt×(1-5%)(模型四)
Pt—可调材料的投标预算价,Pj—可调材料的基准价,Pd—可调材料的当期信息价(建设工程一般1个季度调差1次,若调价期间信息价变化不止一次的,按各次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计算)
当Pt=Pj时,若可调材料价格上涨,材料价差=Pd-Pt/j×(1+5%)
若可调材料价格降价,材料价差=Pd-Pt/j×(1-5%)
2.2 变更、索赔问题分析
2.2.1 工程变更问题分析
建设工程不可预见性因素较多,发生工程变更的几率非常大,一旦发生工程变更,造价监理人员就需要对变更的项目就行估价,如果施工、业主、监理三方合同造价人员对合同条款及相关规范理解不一致,接受的信息不对称,就会产生争议、扯皮现象,是造价监理工作中的难点,但是合同通用条款中对变更估价原则做了如下的规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其单价应参照合同文件中相关报价编制原则作价,人工、材料、机械的价格采用合同文件中已有的价格,合同文件中没有的材料、机械价格由双方根据当地市场价格水平(可参考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价或联合市场询价)协商确定。
有了这三项规定,出现争议的几率大大减少,在套定额组价过程中,若出现了合同投标报价清单中没有的材料时,可参考信息价和联合施工、业主进行市场询价,若出现了合同投标清单中没有的施工机械时,可套用合同规定版本的施工机械台时费用定额,计取台时单价。在建设工程实践中很少遇到投标报价中没有的材料或施工机械,这是由于建设工程体量一般都比较大,工程量清单子目众多,清单中各项目的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和施工机械几乎囊括绝大部分常用的材料和机械,直接套取即可。
2.2.2 工程索赔问题分析
在建设工程建设中,工程索赔可以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处理这一类问题的关键在于分清楚责任方。对于工期索赔,如果责任方在业主或者发生了不可抗力,且影响到了总工期,工期应该能得到补偿。对于费用索赔,如果是业主的责任和发生不利物质条件导致承包人费用损失的,应予以补偿,如果是发生不可抗力,以下情况应由发包人承担。
1)工程本身的伤害和因工程伤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运送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3)停工期间,应发包人要求进行看管工程的人员工资。4)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
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承担各自的人员和机械的损失。在确定了补偿责任后,监理应该对施工单位申报的人员、机械窝工费用进行审查,为了防止在合同履行阶段因为索赔事项补偿费用发生争议,在起草合同的时候应该将人工窝工单价和施工机械台时窝工单价进行明确的规定,如果合同条款中没有约定,则可以按照工程惯例协商确定人工窝工单价和施工机械窝工单价,一般来说,建设工程人工窝工单价按照保障每日基本生活条件为准,自有施工机械的窝工单价按照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中的基本折旧费进行补偿,外租施工机械按照租赁价格进行补偿。
3 结语
建设工程是一项复杂的建设活动,其造价监理工作因为直接与经济挂钩,可算是整个监理工作中的核心,是业主、施工方关注的焦点,通过阐述造价监理工作的基本内容,说明了建设工程合同履行阶段最突出的问题是材料费调差和变更、索赔问题,也是监理工作中的重、难点内容,通过分析材料费调差常用的4种模型,分析变更、索赔处理的基本原则,以达到尽量减少工程中的争议。消除扯皮现象,最终实现进度、投资、质量的三大目标。
参考文献
[1]杨建英. 浅谈监理在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J]. 建设监理, 2021.
[2]臧秀香. 浅谈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J]. 建筑与装饰, 2021, 000(008):P.58-58,62.
[3]张晓炜. 工程监理对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与控制探讨[J]. 工程技术(全文版), 2021(2016-28):40-41.
[4]王士龙. 关于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合同管理的探讨[J].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工程技术, 20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