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儿童救护保护“监护干预”机制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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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救护保护“监护干预”机制研究

鲁韵怡,张弘娣,黄句瑶,陈泓桥,周远航

湖南女子学院社会发展与管理学院  湖南长沙 410000

[摘要]:作为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其中,农村儿童的监护机制也受到关注。通过实地调查,了解现在农村留守儿童的现存状况,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之后,针对各个方面的内容为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机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救护保护;机制

一、农村留守儿童救护保护机制的现状

1、家庭

家庭作为一个留守儿童生活和教育的重要场所,在监护、保护儿童方面具有其他机构不可取代的作用。但同时,“隔代监护”的特殊情况使得农村留守家庭也面临着不同的问题。一方面,隔代的监护者没有足够的监护、保护能力,也不具备正确的监护态度。另一方面,他们也对资源的利用、体制的了解知之甚少,这使得留守儿童的保护机制实施难以落到基层实处。

2、学校

学校作为开展教育工作的主要基地,主要关注的是学校的教育工作,对于儿童的监护和保护会相对缺乏,导致部分留守儿童存在被伤害、侵犯或者留守儿童心里健康存在缺陷而导致严重伤害事故的发生。面临这些问题,学校首先可能不能及时发现,就算有所察觉,学校及老师方面是否会做出相应的措施也是一个问题,大部分的时候缺少实质的保护措施。

3、社区

社区作为农村留守儿童生活的第一个场所,是农村留守儿童接触社会影响的第一步。但是作为一个基层机关,社区的工作内容还有很多,所以并不能及时发现留守儿童的问题,缺乏主动性,不能主动地去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的问题,只能在已有的发生的问题上进行改进。其次,农村留守儿童可能不愿意去寻求帮助,在这种情况下社区很难发现问题并帮助他们。

4、社工机构

社工机构的大量介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得到了一部分的改善,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作为非政府机构,在行动上可能会受到一些限制,对于某些问题的开展可能会受到阻碍,比如留守儿童的性教育问题。在偏远地方的农村,很多人的思想保守,不愿意去接受社工的帮助,同时对于其他方面的问题了解也有限。

5、政府

尽管已经建立了许多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机制,但是仍然还存在许多问题。监护力度不够,不够完善,没有具体的执行制度。同样,对于不配合的监护人没有具体的强制执行手段,不能帮助所有的农村留守儿童,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机制没有保障。即使在先前已经执行过监护机制,但是对于监护机制的效果以及之后的发展并没有相关政策的建立。

二、农村留守儿童救护保护机制存在的缺失

1、监护人的缺位和职责不到位

对于农村留守儿童来说,由于父母长期外出务工,无法和孩子生活在一起,父母给孩子提供的只有物质上的支持,无法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给予关爱和保护。在我们对留守儿童的访谈中可以知道,即使父母把孩子托付给爷爷奶奶等亲戚,将他们作为孩子的临时监护人,由于其年岁较大,文化素质较低,精力有限等原因,在管好孩子衣食住行的同时,着重关心孩子的学习,难以去关怀到孩子的情绪状态和心理健康,无法充分的履行监护的职责。

2、我国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相关法律立法缺失与滞后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中,尽管涉及监护权的法律规范不少,也基本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监护制度,但针对于留守儿童的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都存在着概念模糊、零散、不全面等问题。比如立法笼统概括,监护权中的权利和责任不明确,这导致亲权以外的委托或指定的临时监护人,从实质上说并不具有法定的监护义务却承担了过多的抚养责任。

3、国家监护和监督的欠缺

受我国传统的家庭观念的影响,在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出去打工时,往往都是选择爷爷奶奶或者亲戚等有血缘关系的人照顾孩子,国家也尊重公民将监护作为私事,这使得我国依旧把对留守儿童的监护权停留在私法自治的认知上。同时也意味着我们的监护模式依旧是以“亲属人”为主的模式,而缺乏国家公权力的规定和监督,以至于当家庭监护出现问题时,国家难以发挥公权力的作用,发挥社会公共资源的优势,弥补家庭监护的弊端。

4、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由于农村地处偏远,经济贫乏,各种社会资源难以跟上,当前社会服务机构给予农村地区的留守儿童的帮扶往往是以物质帮助为主,或者偶尔在留守儿童的学校安排讲座,并没有关注到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长期心理缺乏关怀,这导致留守儿童出现问题少年的概率大大增加。再加之我国对于留守儿童的救助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救助服务体系,以至于当留守儿童出现问题,想要寻求救助时往往无地可寻,这进一步促进了留守儿童误入歧途。

三、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护保护机制的具体对策

1、明确法定监护人的职责

对于大多数农村留守儿童而言,父母外出务工是为了给他们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迫于生活压力而不得不与他们分开。对此情形,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做出任何强制性的规定。法律上可以明确规定法定监护人将自己的未成年儿童子女委托给自己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经由过其它亲戚监护期间的边界,规定一年内探望的时间次数等,通过这样的规定明确法定监护人的职责,减少监护人缺位的现象。

2、借鉴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相关法律

在我国,留守儿童的临时监护人大多数都是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他们通常不能很好的履行监护人的职责,导致留守儿童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对此,我国需要完善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相关法律,比如增加有关临时监护人的法律。

3、设立关于留守儿童的国家监护机构

目前,我国并没有为留守儿童设置专门的国家监护部门,虽然法律规定了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居委会和村委会在紧急情况可以代为行使监护,但是这一制度往往流于形式。因此在农村设立专门的国家监护机构十分有必要。

4、针对留守儿童群体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农村留守儿童是特殊群体,他们既是未成年人,也是农村人口。单独从未成年人社会保障、农民社会保障接受社会福利待遇的角度去处理留守儿童的生活问题,都不能全面地帮助留守儿童提高生活水平。因此,应该针对留守儿童群体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将这个社会群体独立出来,按照留守儿童生活和发展的需要,单独进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制和社会福利服务的规定。(指导老师:李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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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鲁韵怡(2001.1—),女,湖南长沙,汉族,本科,学生,研究方向:女性学。

湖南女子学院2021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农村留守儿童救护保护“监护干预”机制研究(002116);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监护干预”机制研究(20YB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