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的中国模式选择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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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的中国模式选择

郝欣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湖北省武汉市  430079

一、问题的提出

2020年《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文称《条例》)通过,并于2021年年初施行。自该条例的实施和各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以来,我国个人破产案件实践经验不断得以积累、相关理论研究也不断深入。学界及实务界承认自然人破产能力的呼声越来越大。

二、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及动因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在自然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由法院对其宣告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财产清算和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分配财产,或者对债务人的财产进 行调整,使其免于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1]根据《个人破产条例》的规定,债务人在经过清算、重整或和解后可以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与企业破产免责的不同之处在于,自然人即使是经过清算程序后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在破产终结之后不需要再以获得的财产来清偿债务。豁免财产指的是为了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基本日常生活开支而保留的、不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

简言之,设置个人破产程序能够对失去偿债能力的债务人进行债务清理,使诚实善良但不幸的债务人在事业与经济生活上可以恢复正常。该制度的价值在于其旨在保障债务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使“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实现经济重建,能促进债务人再生产,避免可能因负债造成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为国民经济的推动产生了重要作用。而债务免责的前提是债务人诚信履行义务,给予债务人更多增加收入的机会用于偿还债务,这样以来不仅对债务人有益,同时能够提高债权人的清偿额。

(二)动因

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的动因可以划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1.解决执行难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曾提出,建议完善执行立法,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2]可见得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一个重要动因即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2.国民消费观转变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民众消费观逐渐改变,个人因过度消费或经营不当导致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现象加剧。

3.市场退出的国家政策

《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指出了相关意见:个人破产制度着眼于因公司破产而产生的个人连带债务问题。明确了因担保等原因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债务的个人,可以合理地免除法律规定的责任。逐步推动创建符合消费义务要求、依法可以合理免除责任的个人负债,最终建立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

三、个人破产制度的中国模式选择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形式

结合我国当前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与实务界需求,将个人破产嵌入我国现行企业破产合并立法是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模式。因此,编构新《破产法》成为了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必由之路。

新《破产法》除总则部分外,分则可以分为企业破产和个人破产两部分。总则部分总则采用应从各分编中抽象出共同的规则,减少了重复规定。以上为新《破产法》的总则部分构想。根据我国破产法既有立法体例和实践需求,分则可以分为企业破产和个人破产两部分。企业破产法分则的内容为企业破产重整、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等。个人破产分则的内容包括一些适用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特殊规则,如自由财产制度、破产免责制度、破产失权与复权制度等。最后,以法律责任和附则收尾。

(二)个人破产程序的类型划定

和解、重整、清算是处理破产案件的三大标准程序制度。不同类型的个人破产程序各具有特色,如和解型为债务人提出申请,债权人全体同意;清算型为债权人公平受偿,债务人余债免除;重整型更多地关注债务人生存发展,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三)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具体内容

1.适用主体:

根据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应采取一般破产主义,即不再区分商自然人与消费者,概括地承认自然人的破产能力。同时,个人破产需有门槛即制度的准入标准——“诚实而不幸”。

2.考察期制度

我国《条例》以列举的形式体现该制度主要衡量的标准为债权清偿率与考察期。目前我国规定的考察期为三年,在该期限内债务人有违反法定程序行为的,考察期进行延长但不超过2年。考察期的长短代表着债务人可预期的复权时间,时间越短越利于恢复经济生产生活。

3.可免责债务的例外:

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并不是所有债务都可以免责,各国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的债务如税收、罚金、罚款等不能免除,与法定身份关系相关债务不能免除。因违法犯罪形成的债务、因盗窃、诈骗所生之债都不能免除。《条例》中另规定了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报酬请求权和预付金返还请求权、债务人知悉而未记载于债权债务清册的债务。

4.破产免责的撤销:

为了保证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撤销权能够得以保障,应设立破产免责的撤销制度,以规避事后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等违法手段以达到剩余债务免除。《条例》中规定,若发现债务人以欺诈方式达成剩余债务免除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免除的裁定。

为充分保障该制度运行的公平性和正义性,建议拓宽破产免责撤销的范围。

四、域外个人破产制度理论与模式

我国个人破产法正处于萌芽阶段,因此我国应当博采众长,借鉴他国立法之理论。

(一)英国

在英美立法史上,个人破产立法远早于企业破产立法,因为个人破产制度诞生于 1542 年,而公司破产制度直到 1844 年才出现。[3]

英国早期社会,破产有罪观盛行,破产被视为一种犯罪行为、破产者是违法犯罪的人。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转型,英国近代以来个人破产观念逐步形成,先前的破产有罪观开始淡化。到当代英国,个人破产已经成为比较常见的经济现象,人们逐渐不再把破产视为一种罪行,而认为它是正常商业失败后的结果。与此同时,破产法不再以防止破产欺诈为主要目的。

(二)日本

日本的个人破产制度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逐步开始形成。我国个人破产立法可以从其2001年制定的《民事再生法》中规定的部分再生程序中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部分进行借鉴。[4]

《民事再生法》颁布时期日本经济危机空前严重,越来越多的企业与个人陷入破产的境地。为避免日本经济持续恶化,日本国会参议院通过该法,旨在保护遭受经济危机重创的企业和个人,在其申请破产清提前进行保护干预,尽量减少个人破产的案件,以保障日本经济生活尽快恢复正常。该法包括为小规模个人再生程序和工薪者再生程序,两种程序的适用对象不同,对有固定收入的债务人适用工薪者再生程序,对没有固定收入的人适用小规模个人再生程序。这种对不同类型的债务人也是进行分类处理模式值得我国借鉴。除此之外,也应当学习《民事再生法》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的相关制度,避免利益过度向债务人倾斜,实现个人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三)俄罗斯、乌克兰

俄乌等国家近几十年才开始发展个人破产制度,在相关程序刚出台规定严格,适用标准高,这使得大量“诚实善良但不幸”的债务人无法获得救济,个人破产制度形同虚设。随着制度的发展,标准适度放宽后,这些国家的个人破产案件数量大量增加。这给我国的个人破产立法带来启示:为充分发挥个人破产制度的作用,使债务人切实获得经济上的重生,立法上不应设置过于严苛的适用标准。

五、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个人破产制度已经成为现代破产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在部分地区逐步推行。《条例》的通过与实行使个人破产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得到了肯定,学界及实务界承认自然人破产能力的呼声越来越大。因此借鉴域外如日本、英国等国家个人破产法律的精华理论,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破产立法是建设该制度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李云洁,《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兼议深圳个人破产条例》[J].经济研究导刊,2022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2018年10月24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载中国人大网

[3]徐阳关.个人破产立法的英国经验与启示[J].法学杂志,2020

[4]雷思凡.日本个人再生程序对我国个人破产法的启示[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1

作者简介:郝欣 出生年月:2000.11.04 性别:女 籍贯具体到省市: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族:汉族 学历:本科 学位:本科 研究方向(与工作相关):经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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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云洁,《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兼议深圳个人破产条例》[J].经济研究导刊,2022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2018年10月24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载中国人大网。

[3] 徐阳关.个人破产立法的英国经验与启示[J].法学杂志,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