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四川成都,610041)
【摘要】流动式起重机械事故频发,管理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要减少或者遏制因流动式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就要加强对该类设备的管理,从设备考察到进场验收再到使用过程监督管理,都要做到全面细致,才能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关键词】 建筑施工 流动式起重机械 安全管理
流动式起重机械已移出特种设备管理范畴,但因流动式起重机械操作或者管理不当发生的安全事故却不在少数,建筑施工企业在重视现场安全管理的同时,应当加强对流动式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
一、建筑施工现场流动式起重设备管理的现状
尽管流动式起重设备已移出特种设备的管理范围,但在使用过程中,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由于流动设备的操作证件发放单位不统一,证件不规范,司机、指挥持证率不高,教育、培训不足,操作技能水平有限,加上现场管理不到位以及政府部门监管不严等,种种因素加剧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由于流动起重设备存在租赁价格随起重量大小不同差别较大、流动性大、使用周期短、淘汰率高等特性,租赁单位很少会全面购置各种型号的设备,因此就会存在个人购买设备挂靠登记到公司的现象。租赁单位未获得更大利益,减少专业的安全管理部门或专业人员设置,甚至缺乏基本的机械保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导致出现带病作业的设备。
进场验收时,总包单位失职,忽视了对分包单位使用的大型机械设备验收登记,分包单位因为使用周期短而未申报,对大型起重机械未责任到人,使用过程中未进行旁站监督或巡视检查。
司机、指挥等作业人员违章操作、违章指挥,无关人员随意穿行,自我安全保护意识极其低下。
监理单位未尽职责,对未报监的新进场流动设备未制止,对申报进场的流动设备未核验操作证、检测报告等,未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安全监督部门对新开工项目交底不全面,现场检查频率不够。
二、流动式起重设备单位安全考察管理
流动式起重机属于一类设备,施工单位在使用前应对租赁单位进行考查,考察时应包括以下要点:
在对租赁单位记性考察时,要充分考虑各方面安全因素,评估其安全能力以及抗风险能力,对评估不合格的租赁单位应禁止进场使用。
三、流动式起重设备进场验收管理
设备进场时,使用单位必须准备好资料,报总包单位,并通知监理单位共同验收。验收内容应包括查验设备资料以及检查设备实体,租赁单位应提供设备出场维保检修等一系列资料,确保设备未带病进场,总包单位核查设备检测证明、保险、人员证件等资料,核对设备铭牌是否与各项资料对应,避免出现“套牌”设备,或避免设备“以小代大”等;核查设备的保险装置、液压、电气系统等是否正常。验收合格后,由租赁单位、使用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联合签字,做好进场验收资料并报监。
四、流动式起重设备作业管理
设备进场后,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操作人员进行教育交底,对现场的危险源、周边环境等影响作业安全的风险进行告知,确保作业人员悉知并签字确认;作业前分包单位应申请吊装许可作业令,总包单位应对现场进行确认作业环境安全,设备设施等处于安全状态后签署吊装许可令。在多台流动式起重机同时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防碰撞方案及应急预案,按照专项方案和起重机械操作规程的要求,统一指挥、动作协调,总包、分包、监理等应旁站监督。
吊装作业前应严格执行操作工序,对钢丝绳、吊钩、支腿、液压油泵、制动等应有专业机修保养人员检查,检查完好后进行试吊;为防止吊车倾覆,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应按起重机械额定载荷、力矩等进行吊装,做到三不吊,即“超载不吊,超距不吊,支腿不稳不吊”。 如需带载变幅吊装时,应严格按照起重机械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总包单位应根据施工组织(方案)对现场作业进行合理安排,施工时,作业现场应拉红线设警戒区,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对区域内是否有妨碍吊装作业的障碍、高压电线等进行摸排,对起重吊车所在位置的地面进行必要的硬化处理,不具有硬化条件的,应准备足够多的钢板及枕木;在警示区外围设专人巡护,制止非作业人员进入;如特殊情况需夜间施工的, 应满足夜间施工条件并编制方案,报安监、环保部门审批备案,并在工地周边贴出告示。 在开放交通的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的,需经交警部门审批,并临时交通管制,做好分流引导。
五、总结
各单位只有责任到人,定制度、定人、定措施,并建立相应的惩罚奖励制度,将流动式起重机械安全使用和事故防范与个人工作考核联系起来,并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理念,把建筑机械管理放在安全工作首位,尤其是要把流动式起重机械的管理视为重中之重,对于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排患措施,才能有效防范和遏制流动式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