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气分公司 450006
摘要:弃置费用也叫弃置成本,或资产弃置义务(ARO,asset retirement obligation), 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石油开采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等。本文重点从法律管理视角研究弃置、弃置义务和弃置费提取的强制性和必要性,展开相关探讨。
关键词:弃置义务;弃置费用;弃置费提取;风险防范
弃置费用仅适用于特定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比如石油天然气企业油气水井及相关设施的弃置、核电站核废料的处置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按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原价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
目前,极少数企业例如石油企业,会主动处理弃置问题,其他企业极少主动考虑和处理弃置问题。但是弃置并非石油或者核电企业专属,其产生与不可移动的实物资产必然相关;换言之有不可移动的实物资产的企业,终将面对弃置问题。笔者认为随着社会资产总量的急速增加,弃置问题也将愈将凸显。
一、弃置义务
目前规定有弃置的法律法规,仅有《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石油平台弃置管理暂行办法》,其他领域尚未有直接而明确的法律规范。没有直接的法律规范,不意味着没有弃置义务,根据实践,笔者认为至少在以下情形下,存在弃置义务:
(一)废弃资产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一些资产在良好维护的情况下,不会造成环境污染,但在废弃后,可能随着时间推移而释放污染物。例如金属制的管道、井口、罐体等设施,可能随着锈蚀、腐蚀、泄露,而持续释放污染物。而对于油井,还需防范油井泄露这一特殊的环保风险。海上油井毋庸赘述,而陆上油井也存在同样问题,废弃油井发生环保事故,并不鲜见。(1)
(二)废弃资产可能存在安全隐患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与废弃资产可能存在环保风险的情形类似,废弃资产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形更加广泛,例如风力发电机、铁塔、线杆,报废后如不及时处置则有倒塌的风险,又如废弃的地下管道,如不处置则有造成地面塌陷的风险。某些情况下例如地下管道,弃置作业只能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隐患,却不能消灭物的本身;如果未来已弃置的资产仍造成损害,产权人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三)废弃资产占用的土地需要恢复原状的
对于一些生产型企业,资产报废后,其所占用的土地,如无再利用的途径,将沦为负效资产。这些土地将不能产生任何收益,还需缴纳税费,例如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土地需要支付成本,返还土地使用权,既出于法律上的义务,也出于经济上的必要性。需要说明的是,弃置和土地复垦/恢复原状并非同一概念,可能是同一过程,也可能是先后两个步骤。
二、弃置费用
虽然上文所述的弃置义务较为广泛的存在,但是弃置费的规范性文件,却仅限于核工业和石油天然气行业这两个领域,其他行业并不涉及。
(一)弃置费适用的法律规范
1.核设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七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制定核设施退役计划。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的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设施主管部门规定。
2.海上油气设施——《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海上油气田作业者负责及时、足额提取设施弃置费。
3.陆上油气设施——《企业会计准则第27 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第二十三条 企业承担的矿区废弃处置义务,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将该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并相应增加井及相关设施的账面价值。不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在废弃时发生的拆卸、搬移、场地清理等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矿区废弃,是指矿区内的最后一口井停产。
(二)弃置费提取的强制性
核设施和海上油气设施提取弃置费的强制性毋庸置疑,下文不再赘述。但是陆上油气设施的弃置费提取是否有强制性,颇有争议。事实上,在论述这一问题的过程中,实际上引出的问题是会计准则是否具有强制性。但是笔者无意于对此详细讨论,仅从保守的角度进行评估。
《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虽然会计准则不是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但是不能排除其被《会计法》援引而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性。
此外,如果违反会计准则未提取弃置费,税务部门、审计部门可能提出企业财务账簿失真,要求整改。对于上市企业,可能被监管机构认为披露不实,被要求整改甚至被处罚。既往已有企业因违反会计准则,而被证监会处罚,(2)
三、规定或约定弃置费的必要性
弃置费适用的行业内,管理上规定弃置费,合同中约定弃置费自然有其必要性。其他行业虽无提取弃置费的法律义务,但是规定或约定弃置费仍有经济评价和风险防控上的必要性。
首先需要重视的是,弃置不容小觑,等到危害发生时,弃置费用可能极其高昂。国内某陆上油田,曾在河道滩区内设置有一油井,废弃后进行了简易的封井处理。但是后来河道移动,将该油井覆盖在水下。为杜绝环保隐患,该油田付出极高的成本,在舟桥部队的协助下方完成封井作业。
合资项目中,漏算弃置费势必造成成本测算失准,不能排除上马或收购潜亏风险较大的项目。合资合作项目中也有同样问题,而且还可能在合作方之间引发纠纷。弃置费发生一般是在资产报废或者合资合作项目终结后,如不事先提取,弃置费用如何分摊、弃置作业如何进行极易引发争议;如出现在一方当事人破产或丧失支付能力时,另外一方当事人则有可能承担全部弃置费,对其则是额外损失。
关于弃置费的提取,还有一特殊情形,即破产企业弃置费的提取。目前破产法上对此并无规定,实践中也少有涉及,但是不能排除现实发生的可能性。例如破产企业有负效资产,不能产生任何收益,也无人竞拍;不弃置作业可能产生上文所提到的隐患或土地浪费。在此情况下,弃置费的提取和弃置作业的进行,如何在破产程序中安排,值得进一步研究。这也从反面的角度说明了事先对弃置进行安排的必要性。
四、弃置风险的防范
综合上文,笔者提出以下弃置风险防范的建议:1.企业经营如涉及弃置问题,建议评估弃置费用并在财务账簿上体现,并及时进行弃置作业。相关监管机关对披露有要求的,应当从其要求。2.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议判断弃置义务有无以及额度,避免漏算成本和风险。3.可能涉及弃置的合资合作项目在合同中应当约定弃置问题。关于弃置比较全面的约定,包含多项规则,不亚于一份合同。至少包括:(1)弃置费测算规则;(2)弃置费分摊规则;(3)弃置费提取规则;(4)弃置作业实施规则;(5)弃置费不足/结余时的处理规则。4.国内油气田企业应明确设施废弃处置预备方案和设施废弃处置实施方案编制、审批和实施的机构、流程和职责,并尽快落实油气田对两种方案的编制情况,如有缺漏,应及时与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沟通,采取补救措施。(3)
结束语:
新世纪以来,国家发展日新月异,社会财富高速增长。弃置作业本身有利可图,或者盈亏平衡,义务人对于弃置作业尚有积极性;如弃置作业不能产生任何收益,甚至发生大额费用,就不能排除义务人恶意逃避弃置义务的可能。如有一天社会上出现大量废弃却无人处置的设施,既浪费土地/海域资源,又将给安全和环保带来隐患。笔者谨以本文揭示法律视角下的弃置,简以概述,并期望有裨益于问题解决和风险防范。
参考文献:
[1]参见《四个月内中石化连发两起井喷万口老井成患》http://business.sohu.com/20121204/n359431131.shtml
[2]参见证监会发布的 《2018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1907/t20190726_359799.html
[3]夏周君.油气资产弃置的相关研究,知识-力量,2019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