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衡报价在投标过程中的几种实施方法及风险规避措施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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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衡报价在投标过程中的几种实施方法及风险规避措施

王莉莉

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  450016

【摘要】承包单位承接一个工程,除确保按照合同要求的质量和工期完成该项目外,追求项目的最终盈利是企业的生存之本。项目盈利与否与诸多因素相关,其中招投标阶段不平衡报价的实施也是重要一环。本文从投标阶段不平衡报价的具体实施展开,论述了几种方法,并就其风险规避进行了阐述。

【关键字】招投标 不平衡报价 综合单价

招投标中的不平衡报价法主要是指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在投标总价不变的情况下,对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作适当调整,以争取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获得更多利润的投标方法。

1 不平衡报价实施的可行性

1.1目前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并未提出严令禁止在招投标阶段进行不平衡报价的条款。[1][2]

1.2 查阅各地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也并未明令禁止不平衡报价。

1.3 不平衡报价仅是承包方在投标阶段的一种报价技巧和方法,是在确保项目质量和工期的前提下,为项目最终盈利争取机会。

2不平衡报价在投标阶段的重要性及具体实施方案

在招投标阶段,不平衡报价主要从三方面实施:一是根据工程项目各分部施工顺序先后,本着尽早收回资金和实现项目资金现值最大化的原则,将工序靠前的项目报价提高,将工序靠后的项目报价降低。二是根据科学预估工程量变化趋势,将施工过程中可能增加工程量的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提高,反之,将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可能减少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降低。三是将一些项目特征描述不能满足实际使用要求的项目或者描述笼统的项目报价降低,施工中通过深化设计主动进行设计变更,达到更多结算工程款的目的。

现举例计算说明。承包单位参与投标一拟建住宅项目W小区,该项目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基础工程、主体及装饰工程以及安装工程,工期3年。

2.1 根据工程项目各部分施工顺序先后实施不平衡报价

承包单位经初步组价,项目总造价30000万元。设该项目基础工程工期为0.5年,主体及装饰工程工期为2年,安装工程工期为0.5年。假设项目施工进展正常,各分部工程每月完成工程量相同,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准时到位。

初步组价各部分造价见表1 。

表1 初步组价各部分造价表

工程类型

基础工程

主体及装饰工程

安装工程

合计

报价(万元)

4800

21000

4200

30000

工期(年)

0.5

2

0.5

2

根据施工顺序将项目报价作如下调整,见表2。

表2 调整后各部分造价表

工程类型

基础工程

主体及装饰工程

安装工程

合计

报价(万元)

5300

21100

3600

30000

工期(年)

0.5

2

0.5

2

若银行贷款年利率是i=10%,根据资金现值计算公式P=A(P/A,i,n)=和P=现将报价调整前后的资金现值计算并对比如下:[3]

调整前PV1=4800/0.5×+21000×/(1+10%)0.5+4200/0.5×/(1+10%)2.5=24923.02万元。

同理,调整后PV2=5300/0.5×+21100×/(1+10%)0.5+3600/0.5×/(1+10%)2.5=25031.08万元。

PV2-PV1=25031.06-24923.02=108.06万元。

经计算,采用不平衡报价后,工程款现值较初步组价增加了108.06万元,由此可见,不平衡报价在施工顺序先后应用中的重要性。

2.2 科学预估施工过程过程中工程量变化,实施不平衡报价

经计算图纸工程量复核工程量清单、通过详尽地现场勘察比对设计图纸合理性等一系列工作后,科学预估招标清单工程量在项目施工阶段的变化。预估施工阶段会增加的分部分项提高综合单价,预估工程量将会减少的分部分项降低其综合单价。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有很多,常见情况主要有:(1)建设方清单工程量计算缺项漏项,甚至错误;(2)实际施工现场情况与招标阶段发包人勘察不符,预计设计图纸将会在施工阶段做较大幅度修改和变更;(3)承包方根据项目实际施工情况主动进行设计变更。

一般情况下承包人在对清单初步组价时的综合单价都会贴近发包人控制价中单价,故采用不平衡报价调整初步组价综合单价时,将调整浮动控制在初步组价时综合单价的±15%以内,才不会在结算过程中被发包人根据合同否定和重新调整。若超出以上范围,则属于极端不平衡报价。

在拟建住宅项目W小区中,招标清单给出的工程量中土方挖运与弃置工程量为71265m3,楼地面整体面层为79366m2。土方挖运与弃置初步组价的综合单价为50.68元/m3,楼地面整体面层初步组价的综合单价为90元/m2

若经承包方对施工现场及其周围进行详细勘察发现,地基存在不良土质,合同履行过程中势必进行土方换填。此项将会导致土方挖运与弃置工程量大幅度增加,故在最终报价中将该项综合单价上浮10%,调整为55.75元/m3。同时,承包人调查发现W小区预售宣传为精装修小区,预估楼地面整体面层工程量势必在施工阶段进行变更,该项工程量预计会大幅减少,故在最终报价中将该项综合单价下调为为85.446元/m

2

土方挖运与弃置工程增加报价为:71265×(55.75-50.68)=36.13万元,楼地面整体面层工程减少造价为79366×(90-85.446)=36.13万元,两者相互抵消,总报价不变。

后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现场情况符合承包人在投标阶段的预估,土方挖运与弃置工程量变更增加为116528m3,楼地面整体面层工程量变更减少为46235m2。虽然经变更后土方和整体面层楼地面工程量增减幅度均超过±15%,但因承包人中标价中分部分项单价介于P2×(1-L)×(1-15%)到P2×(1+15%)区间内,根据《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及FIDIC专业合同条款规定:当工程量偏差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和发包人最高投标限价相应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时,若P0>P2×(1-L)×(1-15%)或者P0

2×(1+15%),单价不调整[4]。故变更后结算单价不做调整。

变更和不平衡报价前后利润对比见表3。

表3 变更和不平衡报价前后利润对比表

时间

变更项目

工程量

投标报价      (元/m3或元/m2

成本          (元/m3或元/m2

总价措施+规费+税金的综合系数

利润  

  (万元)

原报价

土方挖运与弃置(m3)

116528

50.68

48.15

1.1545

34.04

楼地面整体面层(m2)

46235

90

86.51

1.1545

18.63

 不平衡报价

土方挖运与弃置(m3)

116528

55.75

48.15

1.1545

102.24

楼地面整体面层(m2)

46235

85.446

86.51

1.1545

-5.68

变更前利润合计34.04+18.63=52.67元,变更后利润合计102.24-5.68=96.56元,利润增加96.56-52.67=43.89元。由此可见,较初步组价,利用工程量增减进行不平衡报价后,给项目带来额外盈利。

但应注意,在综合单价调整过程中,应通采用提高人工和机具单价,降低材料单价的方法调整,以降低因施工中材料调差造成的项目亏损风险。

2.3 通过深化设计实施不平衡报价

例如某公共建筑项目,幕墙工程招标清单中项目特征给出了施工工艺。在投标阶段承包方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发现该施工工艺未能完全满足其使用功能。承包人可在投标报价中将该项综合单价报低,在施工阶段通过与发包人协商,进行设计变更,将其变更为更高级的工艺,从而增加工程结算款。同样,若清单中有描述比较模糊的分部分项,也可以将其综合单价报低,在施工阶段争取深化设计,重新报价,进而提高工程造价,实现额外利润。

3 不平衡报价的风险点及防范

3.1 工程项目亏损的风险

(1)依据各分部工程施工先后顺序采取的不平衡报价,其主要风险在于在实际履约过程中,复杂的施工环境往往会导致对现场施工进度的不可控性,部分清单综合单价较高的项目施工滞后,从而影响前期资金的回收,给项目资金运转带来一定压力。承包人需做好各项前期调查以及应对方案,为施工进度顺利进行排除各种外部干扰因素。

(2)若对工程量变更增减趋势预判不准,或采取不平衡报价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偏差太大,最终可能会给项目带来巨大亏损。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在招投标阶段,承包人应做到①前期对拟建项目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深入详尽地调研;②根据设计图纸估算工程量,核对招标文件清单工程量;③对分部分项的报价建立在成本测算、对比控制单价的基础上;④与发包人做好切实有效地沟通,促使设计变更顺利完成。

我单位通过不断总结投标经验,结合实际情况实行经营开发大商务管理模式。大商务投标模式较于以往,成立专门部门进行成本测算和现场调研,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不平衡报价带来的风险。

(3)对于深化设计的项目,若不能按照既定方案完成设计变更,该项不平衡报价将失去意义,甚至存在亏损风险。对此,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做好切实有效地沟通,以双赢为基本原则,促使设计变更顺利完成。

3.2 可能废标的风险

一些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对不平衡报价进行了量化约定,加上清标软件的投入使用,评委可直观地筛选出项目不平衡报价的占比。如果超出,直接废标。市面上常见组价软件一般都带有控制价对比功能,并且可行自行设置偏离控制单价报警系数,一般默认为12%。安全起见,可设置为更小的系数。

3.3 投标部门与项目部就不平衡报价沟通不到位的风险

若投标部门就项目中实施的不平衡报价部分未对项目部进行交底,且双方也未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沟通不平衡报价方案实际落实情况,势必会使投标过程中的不平衡报价失去意义。

4 结语

投标阶段不平衡报价有其存在的可行性、策略性,但同时,也给项目带来一定的亏损风险。在实际投标过程中,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综合应用,以期达到项目最终盈利的目的。

参考文献

【1】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2】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律出版社[M].北京:2006.

【3】全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21.

【4】规范编制组.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