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纠纷的预防及处理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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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纠纷的预防及处理

谢祚兵

广东格美律师事务所 广东佛山 528000

摘要:当前一些企业通过转让股权方式实现发展,同时将此种方式作为运作企业资本的关键工具,充分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因为企业会进行大量股权转让操作,各方基于自身利益诉求,会引发股权矛盾。对此,本文介绍了几点股权纠纷预防策略,提出股权纠纷处理要点。

关键词:股权纠纷;预防策略;处理要点

前言:在股权纠纷中,一般是由于股权转让造成的,股权转让尽量保证在法律允许情况下,同时不会影响公司运营稳定性,保证股东利益不会受到严重损失。然而在工作实践中,一些因素会造成影响,进而出现股权纠纷问题,导致不同股东的矛盾加剧。所以,开展股权转让工作前,应该根据相关规定、利益人等进行协调,以充分控制股权纠纷矛盾[1]

1股权纠纷预防策略

1.1股权价格评估以及确定

开展股权转让活动前,要防止股权转让环节中发生纠纷矛盾,可以根据综合评估法对股权价格进行计算。第一,对双方负债状况、资产状况进行评估,科学设定基准价格。若是法院要求股东对股份进行转让,则科学采用相应审计方法对股份价格进行确定。第二,基于市场机制,根据相关法规要求进行股权转让,双方根据自治原则进行协商,对最终价格进行确定。若是对股权进行再次转让,通过股权变卖就能够完成。

1.2积极建设配套法规

要想充分避免发生股权纠纷问题,应该积极建设相关配套法规,根据法规要求转让股权。以此为基础,上市企业和母企业之间分开,两者相互独立,防止上市企业财产被母企业挪用,保证其自身资产能够用于企业发展。构建资信审查与贷款抵押制度,若是企业股权转让,则应该提前对双方资信进行调查。通常,企业转让股权主要目的是落实性管理理念,在双方基于相关法律对协议进行履行过程中,认真全面把控协议,若是存在违约行为,应该及时进行控制,也可以借助法律手段进行诉讼处理。

1.3企业法人结构优化

优化法人结构,可以对股权纠纷矛盾进行全面控制,充分保证企业能够实现稳定运行。在企业所有权、经营权分开基础上,各个部门采用何种方法对企业发展规划以及战略部署进行落实,应该对各个利益相关者进行协调安排,保证其利益诉求均可以得到充分满足,将其相应义务以及权力发挥出来。根据公司法规定,要求现代公司应该建立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彼此之间相互牵制,保持良好稳定性,最高决策由股东大会决定,其拥有企业所有事项管理权以及决策权。然而在发展过程中,一些公司的股东大会发展为第一股东“一言堂”,无法全面监督最终决定权。在企业不断开展改革工作过程中,一些权力开始分离,促使所有权的主体权责更加明晰,进而充分控制股权纠纷矛盾[2]

1.4积极转变政府职能

要想创造稳定、健康环境,主要内容就是应该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将不同部门之间职能全面发挥出来,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同时根据具体状况对配套制度不断进行创新。职能部门是资本运作规则重要仲裁者以及制定者,若是具有参与者职能,则可以破坏平衡。因此,需要对各个部门的仲裁者职能以及制定者职能进行强化,基于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充分避免发生股权纠纷矛盾。

1.5深入开展企业改制工作

在股权纠纷矛盾方面,需要根据相关政策制度与法律要求,深化开展企业改制工作,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科学预防措施。现阶段市场竞争较为激烈,根据现代化企业发展要求,企业上市之后需要对所有权以及经营权进行分离,然而企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会积累一定问题,同时因为经营体制问题,进而在短期内难以实现分离发展。所以,需要对企业力度进行强化,对产权责任进行确定,保证政企有效分离,进而促进企业稳定发展。

2股权纠纷处理要点

2.1内资企业股权被外国人继承时,企业性质不变

按照外资立法相关法规要求,结合企业性质情况采用相应内部制度与外部制度,原则上,外资允许享受国民待遇,然而由于部分方面对超国民待遇进行享受,例如信贷优惠、税收优惠等方面,另外,在部分方面对次国民待遇进行享受,例如限制外资投资领域与部门,设立外资企业、变更股权是应该经过相关机构允许。

“外资”判断标准,是确定公司是否为外资公司的关键依据,外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等规范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开展审判实践活动时,具有不同观点。对于“外资”界定标准,主要是根据资本主体有没有外国国籍。所以,针对外国人对股权进行继承情形,因为股东资格继承造成企业某股东变为外国人,则构成合资法中相关主体要素,企业性质是由内资企业向外资企业进行转变。同时,一些人认为,上述“外资”判断标准并不符合外资法对外资进行利用的标准,若是由于投资人国籍出现变化,则对企业性质进行转变,则与外资法宗旨相悖。需要基于资金来源对“外资”进行判定,若是企业资本均是国内投资,那么属于内资企业;若是企业资本一些资本是国外投资,那么是“外资”企业。

2.2基于出资关联的特殊股东资格分析

(1)隐名出资者与名义出资者。首先,两者法律关系,如果两者协议符合法律要求,则法院需要根据协议,结合合同法、民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其次,两者和企业法律关系,基于原则角度,企业股东可以选择名义出资者,尤其履行义务、行使权力,禁止隐名出资者直接要求企业承担相关责任。若是股东选择隐名出资者,那么企业在变更登记之后,让其履行义务、行使责任。再次,两者和第三人法律关系。确认隐名出资者的股东资格以及进行登记处理前,因为工商登记公信力突出,登记股东和善意第三人进行交易之后,隐名出资人以及名义出资人均禁止基于“登记不实”进行免责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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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冒名出资者。主要涵盖基于不存在人名义,进行出资,同时进行登记处理,另一种是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出资以及登记。以后者为例,第一,以被冒名者角度分析,禁止郑单公司责任,否则与公平原则相悖。第二,以冒名者角度分析,无股东资格,另外,因为其过错问题,给企业为新股东的股权变更办理工作造成影响,并且让第三人出现一定损失问题,所以需要承担损失责任。

结语:综上所述,资本市场在持续发展过程中,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强化竞争优势,开展相关重组、兼并处理,此过程中一些因素会产生影响,造成股权纠纷矛盾,对股东合法权益造成直接影响。对此,应该积极通过股权价格评估以及确定、积极建设配套法规、企业法人结构优化、积极转变政府职能、深入开展企业改制工作等策略进行有效预防。

参考文献:

[1]王敏.离婚纠纷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的研究——以股权分割司法判例分析数据为视角[J].法制与经济,2022,31(03):101-106.

[2]陈明.股权融资抑或名股实债:公司融资合同的性质认定——以农发公司诉通联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为例[J].法律适用,2020(16):43-53.

[3]豆晓红,李莉,李兵.《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分期付款合同的解除权问题[J].人民司法(案例),2018(02):3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