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于亲属自治和社会自治理念设计精神病人监护制度,将监护制度定位于纯粹民事制度。精神病人监护需要政府介入,政府对精神病人承担补充监护责任,裁决监护人间监护纠纷,确认监护人与精神病人监护关系,并对监护人监护活动实施监督。行政权介入导致精神病人监护关系发生变化,除民事关系外,还有行政救助、行政裁决、行政确认和行政监督检查关系,精神病人监护关系需要行政法调整。
西部法学评论
2012年5期